# 马来西亚的试用期与确认聘用

> 试用期雇员享有与已确认聘用雇员相同的不当解雇保障，而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在条文表面就是这么写的。

- Category: employment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employment/probation-malaysia

---

「他还在试用期，所以我们让他走就行了。」这句话为马来西亚雇主招来的劳资法庭裁决，
几乎比任何其他说法都多，而成文法直接与它相抵触。

## 试用期雇员有不当解雇的保障吗？

有，而且你不需要判例法来证明这一点。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的 section 20(1) 把该权利给予 **workman**。Section 2
把 workman 定义为*任何人，包括学徒，由雇主在雇佣合约下受雇以换取报酬或酬劳者*。
其中并无试用期的排除、没有合资格服务期，也没有薪金上限。

关键一击是 **Second Schedule**，它订出劳资法庭在就 s.20(3) 的转介作出裁决时所适用
的考量因素：

> **Paragraph 1**——欠薪自解雇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按最后支取的薪金计算。
>
> **Paragraph 2**——*就无正当理由或借口而被解雇的试用期雇员而言*，欠薪不得超过
> **十二个月**。

国会把试用期雇员遭不当解雇的救济写进了该法令。有救济，就以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该成文
法所划出的唯一分别，是裁决金额的大小，而不是申索是否存在。

同一法令的 section 10(2) 从另一个方向加以印证：当雇主在工会承认申索期间被限制解雇
雇员时，但书把*试用期雇员不获确认*列为获准终止的情形之一——同样是该法令点名试用期
雇员，而不是无视他们。

## 雇主实际上必须证明什么？

与对待已确认聘用雇员一样的东西：**正当理由或借口**。实务上，对一名并未犯下不当行为
的试用期雇员而言，那意味着要证明你给过一个真正达到标准的机会：

- 一份关于该职位要求的书面说明，在开始时就发出，而不是事后补造的
- 对照那些要求所作的评核，有记录、有日期
- 在仍有时间采取行动时给出的反馈
- **在试用期届满之前**作出的决定，并以书面为之

在最后一天终止聘用而档案中没有任何评核，或考绩是在决定之后才写的，正是把一次站得住
脚的不予确认，变成一次无正当理由的解雇。

## 通知、延长与失效

试用期并不会让一般规则暂停。Employment Act 1955 的 section 12(2) 要求双向通知期长度
相同，而 s.13(1) 容许任何一方改以相当于通知期薪金的赔偿代替。如果你的合约把试用期内
雇员的通知期定为一星期，那对你也是一星期。

延长必须**以书面为之，并在原期间结束之前送达**。若该期间就这样过去而雇员继续工作，
雇主等于是在与一个显而易见的推论争辩——即试用期已经通过；这通常被称为以行为确认
聘用。

## 常见错误

**在合约中写入一条承诺试用期内可自由终止的条款。** Employment Act 的 section 7 使
比该法令更不利的条款失效，而私人合约中的任何条文都无法取消另一部法令下的法定权利。

**把延长倒填日期。** 在届满之后延长，不是延长。

**把 12 个月的欠薪上限当成一种折扣。** 它只封顶欠薪。它不封顶代替复职的赔偿，也不
会使该次解雇变得合法。

**在雇员那一边错过时限。** Section 20(1A) 要求在**解雇后 60 天内**提出陈情；若已
发出通知，则在通知期届满后 60 天内提出。该期限属管辖权性质。

## 下一步

改写你的试用期信函，让它陈述标准，而不是保留一项裁量权，并在每个试用期结束前两星期
把确认决定排进日程。然后读一读
[s.20 下的不当解雇](/zh/employment/unfair-dismissal-malaysia)，了解决定若遭挑战之后
的程序。

## Sources

- Industrial Relations Act 1967 (Act 177), updated text as at 1 November 2021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aktap/1690019_BI/010721_Act%20177_final.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https://jtksm.mohr.gov.my/sites/default/files/2023-11/Akta%20Kerja%201955%20(Akta%20265)_0.pdf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
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