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迫劳动合规与出口风险

> s.90B 之罪、真正禁止扣留护照的那部法律、招聘费用的责任，以及让这一切具备商业杀伤力的美国与欧盟进口禁令。

- Category: employment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employment/forced-labour-compliance-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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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至 2022 年间，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封锁了八家马来西亚手套与棕油生产商的
进口货。这些公司为解除有关命令，补付了超过 8,500 万美元的被扣薪金。这就是马来西亚
强迫劳动合规的商业现实，也正是为什么它首先是一个贸易问题，其次才是人力资源问题。

## 马来西亚这一边的罪名

**Employment Act 1955 第 s.90B 条**针对的是「威胁、欺骗或强迫雇员从事任何活动、服务
或工作，**并**阻止该雇员离开该活动、服务或工作进行的地点或区域」的雇主。最高
**RM100,000** 罚款、最长**两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请仔细读那个连接词，因为它就是整条条文的关键。「*手段*」那一项是选择性的——威胁、
欺骗或强迫任一即足。「*限制行动*」那一项则是以 **and** 连接的。单有胁迫不构成
s.90B；胁迫加上对行动自由的限制才构成。

有一处更正值得大声说出来：s.90B 由 **Employment (Amendment) Act 2022（Act A1651）
第 41 条**加入，并依 P.U.(B) 394/2022 于 **2023 年 1 月 1 日**生效，该命令撤销了此前
一项把日期定在 2022 年 9 月 1 日的命令。该法令更新文本中所印的「List of Amendments」
表，把 s.90B 归于 Act A1419、自 2012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那一行是错的**——A1419
加入的是 s.90A，即对官员的保护。任何把该罪追溯到 2012 年的人，读的是索引，而不是
修订法令。

在 s.90B 之上，还有 **Anti-Trafficking in Persons and Anti-Smuggling of Migrants
Act 2007（Act 670）**，其中「剥削」**包括**强迫劳动或服务，而 s.12 可处最长二十年
监禁。实务上有两项特征要紧：s.16 使受害者的同意不构成抗辩，而 s.17A 免除了证明移动
或运送的任何必要。2022 年 2 月 22 日生效的 Act A1644，把该定义从「指」放宽为
「包括」，并把「胁迫」的定义整个删除。

## 扣留护照

每一份 ESG 问卷都会问到它；而几乎每一篇马来西亚的文章都引错了法律。**Employment
Act 1955 没有提到护照。** 一次都没有。

禁止规定是 **Passports Act 1966 第 s.12(1)(f) 条**：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管有为
他人使用而签发的护照。最高 RM10,000 罚款、最长五年监禁，或两者兼施。s.12(1)(e) 则
堵上了「同意」这条路——明知他人可能使用而仍让其持有自己的护照，即属罪行。JTKSM
在其外劳常见问答中直接说明了这个立场。

软肋在于「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这个措辞，似乎没有任何已报道的判决在代为保管的
情境下解释过它。雇主的自愿保管在法律上尚未经检验——这正是应改为提供各自配匙的可
上锁储物设施的理由，而 Act 446 本来就正好要求这一点。

## 招聘费用

在这一点上，马来西亚法律与国际标准是相悖而不是相合的。**雇主付费原则在马来西亚不是
法律。** **Private Employment Agencies Act 1981 (Act 246)** 是就工人所付费用设上限，而不是
禁止：向求职者收取不超过**第一个月基本薪金 25%** 的安置费，向非公民雇员收取不超过
**一个月基本薪金**，另加在马来西亚境外 RM50、境内 RM30 的注册费。s.14B(2) 允许改由
雇主支付，而当雇主支付时，不得再向工人索取任何费用——是许可性的，不是强制性的。
收取超出该表所载的费用，依 s.28 属罪行，可处最高 RM50,000 或一年监禁。

因此，一名雇主可以完全符合马来西亚法律，却仍通不过买家的审核，因为向工人收取招聘
费用属于 ILO 指标的范畴——债务奴役——不论 Act 246 允许什么。ILO 的十一项指标是：
利用弱势处境、欺骗、限制行动、隔离、身体与性暴力、恐吓与威胁、扣留身份证件、克扣
薪金、债务奴役、恶劣的工作与居住条件，以及过度加班。ILO 自己的但书是：在某些情况
下，单一项指标即可能意味着存在强迫劳动。

马来西亚于 1957 年批准了 ILO 第 29 号公约，并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批准其 2014 年
议定书。它于 **1990 年退出第 105 号公约**，此后未再批准。

## 出口风险

美国 1930 年 Tariff Act 第 307 条（19 U.S.C. 1307）禁止全部或部分由强迫劳动制成的
货品入境。在 2016 年之前，一项「consumptive demand」例外容许此类货品在国内供应不足
时进入；2016 年 2 月 24 日签署的 Trade Facilitation and Trade Enforcement Act of
2015 废除了该例外。CBP 如今依暂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WRO）扣留货物，并依
Finding 予以扣押。

马来西亚自此的记录：**WRP Asia Pacific**（2019 年，手套）、**Top Glove**（2020 年，
2021 年 3 月升级为 Finding）、**FGV Holdings**（2020 年，棕油，2026 年 1 月 15 日
修改）、**Sime Darby Plantation**（2020 年，2022 年 1 月升级为 Finding）、
**Supermax**（2021 年）、**Smart Glove**（2021 年）、**Brightway**（2021 年）与
**YTY Industry**（2022 年）。**此后全部已修改或撤销**——CBP 截至 2026 年 6 月 23 日
已公布的数据集中没有马来西亚条目，因此今天并无生效中的美国命令。

下一波来自欧洲。**Regulation (EU) 2024/3015** 已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生效，但第 39
条使市场禁令本身自 **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适用。目前已生效的条文属机构性质——指引、
数据库、单一入口网站——而不是对出口商的义务。马来西亚的棕油、手套、电子与成衣，
全部出现在美国劳工部 2024 年版的 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 上，而那正是欧盟当局会最先去看的地方。

## 常见错误

**把 s.90B 读成单纯的胁迫罪。** 限制行动那一项是并列必要条件。

**把 s.90B 的日期定在 2012 年。** 该法令自身的修订表有缺陷；它是 2023 年 1 月 1 日
生效的。

**就护照援引 Employment Act。** 它什么都没说。说了的是 Passports Act 1966。

**以为符合 Act 246 的收费上限就能满足买家。** 它满足的是马来西亚法律，通不过 ILO
的债务奴役指标。

**把美国命令的解除当成事情的终结。** 欧盟禁令自 2027 年 12 月 14 日起适用，运作机制
也不同。

## 下一步

对照 ILO 的十一项指标做审核，而不是对照马来西亚法条——两者并不一致，而能叫停你出货
的那些买家用的是 ILO 那份清单。先从催生了每一项马来西亚暂扣令的三项入手：招聘费用、
扣留身份证件，以及住宿条件。

## Sources

- Employment Act 1955 (Act 265), s.90B, updated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3 — https://jtksm.mohr.gov.my/sites/default/files/2023-11/Akta%20Kerja%201955%20(Akta%20265)_0.pdf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 Adakah pasport pekerja asing boleh disimpan oleh majikan? — https://jtksm.mohr.gov.my/ms/soalan-lazim/penggajian-pekerja-asing/adakah-pasport-pekerja-asing-boleh-disimpan-oleh-majikan (Jabatan Tenaga Kerja Semenanjung Malaysia)
- ILO Indicators of Forced Labour — https://www.ilo.org/publications/ilo-indicators-forced-labour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 Withhold Release Orders and Findings — https://www.cbp.gov/trade/forced-labor/withhold-release-orders-and-findings (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 List of Goods Produced by Child Labor or Forced Labor, 2024 edition — https://www.dol.gov/agencies/ilab/reports/child-labor/list-of-goods (US Department of Labor, Bureau of International Labor Affairs)
- Regulation (EU) 2024/3015 on prohibiting products made with forced labour on the Union market — http://data.europa.eu/eli/reg/2024/3015/oj (European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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