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经审计财务报表：获得豁免时你实际要呈报什么

> 审计豁免免掉的是审计师，不是呈报。获豁免的 Sdn Bhd 必须向 SSM 呈报什么、必须随附哪一份证明书，以及 s.259 的时限如何依然适用。

- Category: company-secretary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company-secretary/unaudited-financial-statements

---

符合审计豁免资格，感觉像是一个合规难题的终点。它其实是另一个难题的起点，因为
呈报义务丝毫未动。

Practice Directive 10/2024 第 15 段说得很明白：选择审计豁免的公司，仍须按照
Companies Act 2016 第 258 与 259 条，向注册官呈报其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并随附
所需的证明书。

同样的条文。同样的时限。同样的罚则。

## 期限没有改变

由于 s.258 与 s.259 依其本身的条款适用，获豁免的私人公司走的是与经审计公司
完全相同的两步流程：

1. **传阅**财务报表与报告书给成员，须在财政年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s.258(1)(a)。
2. 自传阅之日起 30 天内向 SSM **呈报**——s.259(1)(a)。

获豁免公司并没有任何宽限。若说有什么不同，风险反而更高，因为免掉审计师，等于
免掉了那个过去负责推动时间表的外部方。完整的操作机制，包括一个财政年结束的
实例演算，收在[传阅与呈报财务报表](/zh/company-secretary/financial-statements-lodgement)一文。

## 呈报内容包括什么

Practice Directive 10/2024 列明了这一整套文件：

| 组成部分 | 依据 |
| --- | --- |
| 符合获批准会计准则的未经审计财务报表 | para 16、s.244(1)——MFRS 或 MPERS |
| 董事报告书 | para 17 |
| 董事声明 | para 17 |
| 法定声明 | para 17 |
| ss.251 与 252 所要求的呈报事项 | para 17 |
| 审计豁免证明书 | paras 18 与 19、Appendix 1（附录一） |

人们漏掉的是第一行。未经审计不等于可以不正式：报表仍须符合 MASB 依 s.244(1)
发布的获批准会计准则——实务上，多数私人实体适用 MPERS。从会计软件导出的一份
管理账目，不构成一套财务报表。

## 审计豁免证明书

这份文件正是区分一份合规的豁免呈报与一份不完整呈报的关键，而且它很短。
Practice Directive 10/2024 的 Appendix 1 要求它载明：

- **成员并未要求**对该年度的账目进行审计
- **董事确认其在 Companies Act 2016 下的责任**，即关于会计记录与财务报表编制的
  责任
- 财务报表已按照 MASB 发布的适用获批准会计准则编制——该附录点名 MPERS——并
  符合 Companies Act 2016

它还必须记录报表传阅给成员的日期。该日期就是 s.259(1)(a) 时限何时起算的证据。

第 19 段要求该证明书须**由一名董事签署**，证明公司有权享有 s.267(2) 下的豁免。
若签署的董事并非主要负责该公司财务管理的人，则**该负责人的姓名**也必须一并列明。

## 第 260 条那条路径完全是另一回事

豁免私人公司在 s.260(1) 下另有一个选择：它可以**代替** s.259(1)(a) 的要求，在传阅后
30 天内呈报一份关于其 EPC 身份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必须由一名董事、审计师**以及**
秘书签署，确认公司在所有相关时点均为豁免私人公司、经妥为**审计**的财务报表已
传阅给成员，且公司看来有能力在债务到期时予以偿付。

这两条路径互相排斥。Practice Directive 10/2024 第 12(a) 段订明，审计豁免不适用于
已选择呈报 s.260 证明书的豁免私人公司——原因在该证明书本身就看得出来：它要求
审计师签名，并断言已传阅经审计的报表。EPC 证明书意味着经审计的账目；审计豁免
意味着完整呈报未经审计的账目。

选择了那条路径却未呈报 s.260 证明书，即属 s.260(3) 下的罪行，可处罚款高达
RM20,000，另加罪行持续期间每日不超过 RM1,000 的罚款。

## 呈报格式

未经审计财务报表与豁免私人公司证明书，落在 MBRS 2.0 强制实施的**第一**阶段，
即 2024 年 12 月 1 日——早于经审计报表，后者是在 2025 年 6 月 1 日的第三阶段
纳入。呈报费为 RM20，经审计报表则为 RM50。

## 常见错误

- **把豁免读成呈报豁免。** 第 15 段说的恰恰相反。
- **呈报管理账目。** 报表必须符合 s.244(1) 下获批准的会计准则。
- **漏掉审计豁免证明书**，这会使呈报不完整，即使账目本身没问题。
- **签署证明书时未列明财务管理负责人的姓名**，而签署的董事又并非该人。
- **把 s.260 的 EPC 证明书与审计豁免证明书混为一谈。** 不同的文件、不同的签署人、
  互相排斥的两条路径。
- **审计师一走就丢了时间表。** 六个月的传阅期限依然在跑，而公司以外没有人在盯着它。

## 下一步

在依赖豁免之前，先确认你确实符合资格——门槛是分阶段的，而测试是三项条件中至少
符合两项，不是三项全部符合。然后，自己把传阅日期写进日历里。

## Sources

- Practice Directive No. 10/2024 — Qualifying Criteria for Audit Exemption for Certain Private Companies in Malaysia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PD10_2024%20Qualifying%20Criteria%20for%20Audit%20Exemption%20for%20Certain%20Private%20Companies%20in%20MY161224.pdf (SSM)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updated text as at 1 August 2022 — sections 244, 258, 259 and 260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Companies%20Act%202016_Akta%20777_BI%20(1.8.2022).pdf (SSM)
- Pengumuman: Pelaksanaan Mandatori Berperingkat MBRS 2.0 — https://www.ssm.com.my/Lists/Announcement/AnnouncementDetails.aspx?ID=379 (SSM)
- Companies Act 2016: Practice Directive No. 1/2017 (Revised 1 October 2024) — Late Lodgement Penalties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Practice%20Directive%201_2017%20(Revised)%201%20Oct%202024.pdf (SSM)

---
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