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的股份转让：正确的顺序

> 马来西亚私人公司完整的股份转让流程——董事会批准、优先购买、转让文书、加盖印花、30 日内登入成员登记册、14 日内通知 SSM——以及为何 Form 32A 已不再是法定表格。

- Category: company-secretary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8-14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company-secretary/share-trans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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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有限公司（Sdn Bhd）的股份转让通常以两种方式之一失败。要么有人以错误的顺序提交文件，导致公司凭一份未盖印花的文书登记转让；要么有人花上一周去寻找 Form 32A——一份自 2017 年起就不再作为法定文件存在的表格。

这两个问题都源于同一根源：整个流程确实是复合式的，两部不同的法令针对两个不同的主管机关各自计时，而没有任何一份马来西亚资料从头到尾把它讲清楚。

## 依序排列的流程

| # | 步骤 | 计时 | 主管机关 |
| --- | --- | --- | --- |
| 1 | 查阅公司章程中的转让限制与优先购买权 | — | 内部 |
| 2 | 若章程要求，先要约给现有成员 | 依章程 | 内部 |
| 3 | 董事会批准转让 | — | 内部 |
| 4 | 签立转让文书 | — | 当事人 |
| 5 | 由 LHDN 裁定并**加盖印花** | 自签立起 **30 日** | LHDN |
| 6 | 将已盖印文书递交公司 | — | 当事人 |
| 7 | 将受让人登入**成员登记册** | 自收到起 **30 日** | 公司 |
| 8 | **通知 SSM** 登记册变更 | 自变更起 **14 日** | SSM |
| 9 | 若有申请，签发股份证书 | 自申请起 **60 日** | 公司 |
| 10 | 若触发，更新实益拥有权登记册及 e-BOS | 各 14 日 | 公司 / SSM |

第 5 步与第 7 步是每个人都会弄错的顺序约束。加盖印花不是登记之后的收尾工作；它是登记的先决条件。

## 为何加盖印花先于登记册

《2016 年公司法》第 105(1) 条规定：

> 在遵守其他成文法的前提下，任何股东或债券持有人得以一份**经正式签立并加盖印花**的转让文书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任何股份或债券，并应将该转让文书递交公司。

公司所收到的文书应当是一份已盖印花的文书。第 105(3) 条随后要求公司「依据本条」将受让人的姓名登入登记册——也就是说，以一份经正式签立并加盖印花的文书为基础。

另一条独立的加盖印花计时期限规定在《1949 年印花法令》中。第 47 条要求在马来西亚签立的文书须在**签立后 30 日内**加盖印花，若在境外签立，则于首次在马来西亚收到后 30 日内。第 47A 条规定逾期罚款：三个月内为 RM50 或欠缴税额的 10%（以较高者为准）；此后为 RM100 或 20%。

税额依第一附表第 32(b) 项征收——**每 RM1,000 或其零头 RM3**，即 0.3%，以股份的价格或价值中**较高者**为准。第三附表第 5 项将缴纳责任置于受让人。当事人常在商业上约定由卖方承担；该分配属私人事务，并不改变 LHDN 追讨的对象。

价值依 LHDN 的股份估值指南确定，一般情形下为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与对价二者中较高者。一家净资产达 RM2,000,000 的公司，以 RM1 的价格转让不会被评估为 RM1。

## 纠正 Form 32A 的迷思

搜索「share transfer Malaysia」，首页上大多数结果都会告诉你去填写 Form 32A。这个建议已过时十年，并且浪费读者的时间。

**Form 32A 是依《1965 年公司法》规定的表格。**当该法于 2017 年 1 月 31 日被废除并由《2016 年公司法》取代时，其法定表格也随之作废。2016 年法令第 105 条完全没有规定任何表格——它规定的是文件的*性质*（正式签立、正式加盖印花），而对其格式只字未提。

实务中使用的是 **Form of Transfer of Securities**。它是一份标准文书，而非法定表格。SSM 在其 Legal Framework 资料库中发布了一份名称完全相同的建议性范本——标题为「Companies Act 2016 — Section 105 — Form of Transfer of Securities」（制作于 2017 年 3 月 13 日），有英文及国语（Bahasa Malaysia）版本即 *Jadual C*——而 LHDN 自己的印花税指南也提到同一份文书。其内容由加盖印花机构与公司的需要所决定：公司名称与编号、证券的数量与说明及其证书编号、转让人与受让人的详情、对价，以及当事人的签立与见证。SSM 的范本本身也指引使用者参阅《1949 年印花法令》第一附表第 32(b) 项以确定税额。

在这之下还有一个陷阱。**《1949 年印花法令》本身也有一个第 32A 条**，它涉及签立成交单据（contract note）的义务。它与股份转让表格无关，而编号的巧合已催生出一些自信满满却错误的写法。

## 优先购买权：该法给了你什么、又没给你什么

这是第二种普遍的混淆，其方向与第一种相反——人们把该法读成给予了*比实际更多*的保护。

**第 85 条对新股发行设立优先认购权。**当公司发行在投票权或分配权上与现有股份地位相同的股份时，这些股份须先以维持现有持有人相对投票权与分配权的方式要约给他们。但第 85(1) 条以「在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开头，因此它是默认规则，而非底线。

**第 85 条与转让无关。**成员出售其已持有的股份，并不是公司在发行任何东西。第 3 分部中没有任何条文赋予现有成员对另一成员股份的法定优先购买权。

那么，转让的优先购买权从何而来？

- **公司章程。**大多数经起草的私人有限公司章程都包含转让优先购买条款，而第 33(1) 条使其如同经每名成员签署盖章一般，对公司及成员具有约束力。
- **股东协议。**属当事人之间的契约，除非公司为协议一方，否则公司无法执行。
- **第 106(1)(a) 与 (2) 条。**董事拒绝登记的权力须以该法或章程中明确的权力为依据；第 106(2) 条另外允许在股东未缴付股份上应缴款项时予以拒绝。

若你的私人有限公司没有章程——这是自 2017 年起成立的大多数公司的情形——则转让时**不存在优先购买权，董事也无一般酌情权予以拒绝**。成员可自由出售给任何人。假定情况相反的公司，会在最糟糕的时刻发现真相。

## 30 日登记义务与拒绝途径

第 106(1) 条要求公司在**收到转让文书后 30 日内**将受让人的姓名登入成员登记册，除非以下三个条件全部满足：

- **(a)** 该法或公司章程明确允许董事以所述理由拒绝或延迟登记；
- **(b)** 董事在**同一 30 日内**通过拒绝或延迟的决议，且该决议**完整列明理由**；以及
- **(c)** 该决议的通知——就公众公司而言包括理由——在决议通过后 **7 日内**送达转让人与受让人。

此处可能出现三种各自独立的失败，且每一种都足以使拒绝无效：没有明确的权力、决议逾期，或决议记录的是结论而非理由。「董事决议不批准该转让」并非理由的陈述。

第 106(3) 条使违反行为构成公司及每名违责高级职员的罪行，罚款最高达 **RM50,000**，持续犯罪者每日进一步罚款 **RM500**。

在登记被拒绝的情况下，第 107 条允许受让人**或**转让人向法院申请，若法院认为申请理由充分，可命令公司登记该转让。

## 通知 SSM：一项以更短期限计算的独立义务

将受让人登入登记册是一项内部行为。告知注册官则是第二项独立的义务——而绝大多数不合规的情形实际上就发生在这一对义务上，因为人们以为一次提交就同时完成了两件事。

第 51(1) 条要求公司在登记册中详情发生变更之日起、任何股东变更之日起、某人不再是或成为股东之日起，或收到或记录第 56 条资料之日起 **14 日内**通知注册官。

请注意两个计时期限的相互作用。第 106 条的期间自**收到文书**起算；第 51 条的期间自**登记册变更**起算。用尽第 106 条全部 30 日的公司，在第 51 条下仍有新的 14 日——但仅自其实际作出登入之日起算。在第 30 日登记、第 45 日通知是合规的；在第 5 日登记、第 45 日通知则不合规。

第 51(3) 条对股份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公司排除本条适用。第 51(4) 条规定罚款最高达 **RM20,000**，另加每日 **RM500**。

逾期提交还会招致 Practice Directive 1/2017（经 2024 年 10 月 1 日修订）中的罚款级距，该级距自 7 日后开始，就私人公司按级距为 RM50 / RM100 / RM150 / RM200。

另有两项配套义务并存。第 102(1) 条对**秘书**课以个人义务，须促使成员登记册获妥善保存，并将发行与转让的所有详情登入，第 102(2) 条下罚款最高达 RM10,000，另加每日 RM500。而当公司成员超过五十人时，第 52(2) 条要求在变更后 **14 日内**更新成员索引。

## 股份证书：并非自动签发

第 97(1) 条相较 2017 年前的实务是一项真正的改变，并且令人意外：

> 公司**无须**签发股份证书，除非已收到股东申请证书的申请……或其章程另有规定。

证书按需签发。当股东确实提出申请时，第 98(1) 条给予公司自收到申请起 **60 日**寄发一份注明公司名称、股份类别及所持数量的证书。

在已签发证书的情况下，第 98(2) 条禁止登记转让，除非转让表格随附该证书，或随附其遗失或毁损的证明。第 98(3) 条要求交回的证书须予注销，且除非另有请求，否则不向受让人签发新证书。

若公司错过 60 日，第 99(1) 条允许该人送达通知，要求在 **14 日内**交付，第 99(2) 条则允许在此之后向法院申请。

## 转让可能另外触发什么

**实益拥有权。**当转让改变最终拥有或控制公司的人时，BO 计时期限即开始运行：依第 60C(4) 条自**收到**资料起 **14 日内**登入 BO 登记册，依第 60B(3) 及 (4) 条自**登记册登入**起 **14 日内**通过 e-BOS 提交。这两者是先后进行的，而非同时进行的——这一点市场常常弄错。

**主要股东通知。**就落入第 134 条定义的公司而言——即上市公司，或股份未挂牌的公众公司——第 137 至 139 条下的主要股东通知义务可能在收购一方触发。

**资本利得税。**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信托机构或合作社处置未上市马来西亚股份，即落入资本利得税制度之内，须通过 e-Filing 提交报税表，并在处置之日起 **60 日内**缴税。这是第三个计时期限，有别于 30 日的加盖印花期限及 14 日的 SSM 通知，并且又属于另一个主管机关。个人处置普通未上市股份不在 CGT 征税范围内。

**董事或秘书的记录。**若转让人为董事，第 219 条关于持股变更的通知即适用，须在 14 日内通知，并依第 219(4) 条在 7 日内将副本送交每一名其他董事。

## 一份实例时间表

以一笔于 4 月 1 日签立的 100,000 股普通股转让为例。

- **4 月 1 日**——文书签立。这是资本利得税的处置之日，加盖印花的计时也就此开始。
- **4 月 30 日前**——文书由 LHDN 裁定并加盖印花。税额为价格与价值中较高者的 0.3%。
- **5 月 2 日**——已盖印文书递交公司。第 106(1) 条的 30 日计时自收到起算，因此登记册登入——或一份合规的拒绝决议——须于 **6 月 1 日前**完成。
- **假设 5 月 10 日登入登记册**——公司在 30 日内相当宽裕地完成，第 51(1) 条的 14 日计时此时开始。
- **5 月 24 日前**——公司将变更通知 SSM。
- **在 BO 发生变更时**——自收到资料起 14 日至内部登记册，再自该登入起 14 日至 e-BOS。
- **若处置方为公司，则于 5 月 31 日前**——在 4 月 1 日处置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资本利得税报税表并缴税。

在这份时间表中，文书没有在任何人的抽屉里闲置，这正是关键所在。

## 常见错误

**凭未盖印花的文书登记。**第 105(1) 条设想的是递交一份已盖印花的文书。先登入受让人、后加盖印花的公司，既面临印花法令的风险，也有一项有瑕疵的登记册登入。

**寻找 Form 32A。**已随《1965 年公司法》废除。第 105 条未规定任何表格。

**假定存在优先购买权。**第 85 条仅涵盖新股发行。就转让而言，若章程未作规定——或根本没有章程——则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在无明确权力的情况下拒绝登记。**第 106(1)(a) 条要求该法或章程予以允许。没有章程的董事会并无拒绝的一般酌情权。

**记录拒绝却不列明理由。**第 106(1)(b) 条要求决议**完整**列明理由。一项笼统的拒绝并非本条意义下的拒绝。

**错过 7 日拒绝通知。**第 106(1)(c) 条是一个独立的要件，而且期限很短。

**将登记册登入当作 SSM 提交。**两项义务、两个计时——第 106 条与第 51 条。这一对在转让情境中是逾期提交罚款最常见的单一根源。

**在净资产更高时按对价加盖印花。**第 32(b) 项按价格或价值中**较高者**征收。家庭成员之间以名义对价进行的转让并非名义税额的转让。

**忘记证书。**在已签发证书的情况下，第 98(2) 条禁止登记，除非该证书被交回或其遗失获得证明。

**忽略实益拥有权。**改变控制权的转让会触发第 8A 分部下两个先后进行的 14 日计时，并对公司及每名高级职员课以罚则。

## 接下来该看什么

在签立任何文件之前，先阅读公司章程——或确认根本没有章程。这一项检查就决定了优先购买权是否适用、董事会能否拒绝，以及是否须在无申请的情况下签发股份证书。

关于税额计算及 LHDN 的估值类别，参见 `/zh/stamp-duty-share-transfer`。关于登记册本身及其应载明的内容，参见 `/zh/register-of-members`。关于因死亡或破产而非出售而移转的股份——一套文件不同的不同程序——参见 `/zh/share-transmission`。关于公司发行新股，参见 `/zh/share-allotment`。

## Sources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51, 97–107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Companies%20Act%202016_Akta%20777_BI%20(1.8.2022).pdf (SSM)
- Garis Panduan Mengenai Duti Setem Ke Atas Suratcara Pindah Milik Saham Bagi Saham Syarikat Yang Tidak Tersenarai Di Bursa Malaysia Berhad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GP_SAHAM_2019_23062020_1.pdf (LHDN)
- Guidelines on Capital Gains Tax for Unlisted Shares, LHDN.AG.600-1/7/3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20250721-guidelines-on-capital-gains-tax-for-unlisted-shares.pdf (LHDN)
- SSM FAQ Part I — Sections 50 and 51, updated 31 December 2024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PART%20I%20s50s51%20311224.pdf (SSM)
- Practice Directive 1/2017 (Revised 1 October 2024) — Late Lodgement Penalties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Practice%20Directive%201_2017%20(Revised)%201%20Oct%202024.pdf (SSM)
- Companies Act 2016, Section 105 — Form of Transfer of Securities (English)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PDF%20Tab%202/section_105-_form_of_transfer_of_securities_130317.pdf (SSM)
- Companies Act 2016, Section 105 — Form of Transfer of Securities (Bahasa Malaysia, Jadual C) — https://www.ssm.com.my/bm/Pages/Legal_Framework/jadual-c/section_105-_form_of_transfer_of_securities_130317.pdf (SSM)
- Garis Panduan Pengenaan Duti Setem Bagi Surat Cara Yang Tertakluk Kepada Jadual Pertama Akta Setem 1949 (LHDN.AG.600-1/10/3) — cross-refers to the 6 November 2019 share guideline for unlisted-share valuation — https://www.hasil.gov.my/wp-content/uploads/garis-panduan-pengenaan-duti-setem-jadual-pertama-as-1949.pdf (LH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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