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ies Act 2016 s.240 规定,公司秘书的职位在任何一次都不得悬空超过 30 天。这条规定并不限于注册成立之后那段期间——每一次该职位空出来时它都适用。依 s.235(4),责任落在公司及其董事身上,不在离任的秘书身上;而由于 Act 并未订明罚则,s.588 的一般罚则便适用。
- s.240 的用词是「在任何一次」——它不是注册成立后一次性的宽限期
- s.236(2) 另行要求在注册成立起 30 天内委任第一名秘书
- s.235(1) 要求任何时候都有一名秘书,所以一次空缺同时违反两项条文
- s.235(4) 使公司与每一名董事承担责任——不是那名离任的秘书
- s.235 与 s.240 都没有订明罚则,因此由 s.588 补上
- 依 s.588(2),个人面对最高 RM50,000 的罚款或最高三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适用对象: 秘书已辞职、被罢免或被取消资格的 Sdn Bhd 的董事。
本页内容
大多数 Sdn Bhd 董事发现这条规定的方式,跟发现烟雾警报器没电一样:很晚,而且是 因为别的什么已经出了岔子。秘书辞职了,接替方的报价看起来很贵,三个月后公司还在 到处比价。
第 30 天之后的每一天,都是持续的法定违规——而扛着它的是董事,不是那名离任的秘书。
s.240 究竟怎么说
这条条文只有一句:
公司秘书的职位在任何一次都不得悬空超过三十天。
看最后那几个字。大多数指南把这一条说成注册成立后的 30 天窗口。 不是的。 s.240 是一项持续义务,适用于公司整个存续期内的每一次空缺。注册成立后的那条期限 是另一条条文——s.236(2),它要求在注册成立日期起 30 天内委任第一名秘书。
两者经常被压缩成同一句话,于是董事们以为第一名秘书一到位,这条规定就用完了。 没有。
违规是双份的
一次超过 30 天的空缺同时违反两项条文。
| 条文 | 它要求什么 |
|---|---|
| s.235(1) | 公司须至少有一名秘书——一项任何时候都成立的义务 |
| s.240 | 该职位在任何一次都不得悬空超过 30 天 |
s.235(1) 完全没有宽限期。s.240 最好理解为围着它的执法容忍度:SSM 不会把短暂的 空档视为违规,但 30 天就是那份容忍的极限。
第 31 天谁要负责
s.235(4) 就是答案,而且很短:违反该条的公司与每一名董事均触犯罪行。
辞职的那名秘书不负责。他已不再担任该职位,而依 s.237(4),他的风险仅限于任内的 作为与不作为。Practice Note 4/2018 把接替义务明明白白放在公司身上,述明凡辞职的 秘书是唯一的秘书,新秘书的委任必须自该职位悬空之日起 30 天内完成。
董事偶尔会主张离任的秘书应当留任至找到接替人为止。s.237 并未加诸这样的义务。
罚则是什么
s.235 与 s.240 都没有订明罚款。两者只是设立一项罪行,或者就 s.240 而言,设立一项 禁止。那正是 s.588 出场的地方。
s.588(2) 规定,凡未明文订明罚则,依本 Act 犯罪的人,就个人而言,可处不超过 RM50,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就个人以外的人而言,可处不超过 RM50,000 的罚款。
由于依 s.588(3),「个人」指自然人,因此每一名董事都要个人承担风险,与公司分开。
实际的损害来得比检控更早
检控罕见。瘫痪不罕见。法定的提交由秘书以该身份签立并提交,而 SSM 要求向注册官 提交的文件上载明执业证书号码。没有在任的秘书,公司便无法干净利落地呈报董事变动、 股份发行、抵押或常年申报表——而那些期限照跑。
因此一次空缺往往会衍生出第二层的失责,各自带着各自的罚则,而且远早于 SSM 有人来问 那个职位为什么是空的。
常见错误
- 把 s.240 读成注册成立后的宽限期。 它说的是「在任何一次」,而且它管的是每一次 空缺。
- 以为离任的秘书还挂在钩上。 s.235(4) 下的责任附着于公司与每一名董事。
- 把公司资料档当成合规的证明。 前任秘书的名字会一直显示,直到公司提交 s.58 通报为止,所以资料档上可能显示着公司其实已经没有的那名秘书。
- 让物色更便宜事务所的过程拖过期限。 先委任一个人,之后想换再换。
- 忘了新任秘书需要有效的执业证书。 依 s.238 委任一名被取消资格的人,并不会 让时钟停下来。
下一步
若空缺是由辞职造成,查一查该秘书有没有依 Practice Note 4/2018 向 SSM 提交任何 东西,因为那决定了公开记录现在显示什么。若接替人选已经就位,法定登记册、会议记录簿 与系统权限的交接,才是决定他到底能不能代你呈报任何东西的关键。
30 天的规定只适用于注册成立之后吗?
不是,而这正是最常见的错误说法。s.236(2) 要求在注册成立起 30 天内委任第一名秘书。s.240 是另一项持续的规定:该职位在任何一次都不得悬空超过 30 天。它适用于公司整个存续期内的每一次空缺,不只是第一次。
若职位悬空超过 30 天,谁要负责?
公司及其董事。s.235(1) 要求公司至少有一名秘书,而 s.235(4) 规定,违反该条的公司与每一名董事均触犯罪行。离任的秘书不为该空缺负责,因为他已不再担任该职位。
让秘书职位悬空的罚则是什么?
s.235 与 s.240 都没有指明罚则。Companies Act 2016 s.588(2) 在没有明文订明罚则时补上一般罚则:就个人而言,不超过 RM50,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三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施;就个人以外的人而言,不超过 RM50,000 的罚款。
公司可以在没有秘书的情况下继续运作吗?
它可以做生意,但没法合规。法定的提交是由秘书以该身份作出的,而 SSM 的 practice note 确认,已卸任的人不得再为该公司提交文件。没有秘书的公司,按定义就是违反了 s.235(1)。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whether SSM applies any compound or administrative penalty for s.240 or s.235 breaches in practice, and at what rate — SSM does not publish a compound schedule for these sections alongside the Act text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 Practice Note No. 4/2018 — Procedures on Resignation of Secretary under Section 237 — SS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