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削减股本：法庭途径与偿债能力声明途径

> 马来西亚公司如何依第 116 条经法庭确认、或依第 117 条凭偿债能力声明削减股本，六星期的债权人反对窗口，以及虚假偿债能力声明所附带的五年监禁风险。

- Category: company-secretary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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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秘书事务内容把实缴资本当成一个固定数字——注册成立时定下来，银行开口时补上去，
此后再也不碰。Companies Act 2016 提供了两套完整的程序把它取回来，其中一套完全不需要法庭。
它也为判断偿债能力出错附上了五年徒刑，这大概就是没人写它的原因。

## 两条途径

s.115 简短而穷尽。除非章程另有订明，公司可以下列方式削减其股本：

- **(a)** 凭特别决议并经法庭依 s.116 确认；或
- **(b)** 凭特别决议辅以 s.117 下的偿债能力声明。

两条路都需要**特别决议**——75%，若在会议上通过，须依 s.292(1) 给予 21 天通知；私人公司可
依 s.292(1)(b) 以书面为之，并须符合 s.292(2) 的标示要求。请留意，削减股本**不属于** s.297(2)
禁止走书面途径的那两项事项之一，所以 Sdn Bhd 可以用书面特别决议完成。

s.116(11) 把无限公司排除于法庭途径之外，同时保留它们以任何方式削减资本的自由。

## 削减实际上能做到什么

s.116(1) 列出三种形式，而它们在概念上是不同的交易：

| 形式 | 效果 | 有价值离开吗？ |
| --- | --- | --- |
| 消灭或减轻未缴资本上的责任 | 免除股东被催缴的义务 | 没有现金，但失去一项债权 |
| 注销**已亏蚀或未有可用资产对应的**实缴资本 | 使资产负债表与实况对齐 | 没有 |
| 退还**超出公司所需**的实缴资本 | 付出现金 | 有 |

中间那一项是注销的情形，全程都被区别对待。依 **s.117(4)**，削减若**纯粹**是注销已亏蚀或
未有可用资产对应的实缴资本，公司根本无须满足偿债能力方面的要求。没有任何东西被分派出去，
也就没有什么要保护债权人免受其害。

## 途径一：s.116 下的法庭确认

法庭途径较慢也较贵。它在下列情形下是对的选择：公司无法诚实地支撑一份偿债能力声明、债权人
同意有争议，或方案复杂到需要一纸命令带来的确定性。

s.116(2) 在削减涉及减轻未缴资本上的责任或向股东支付实缴资本时启动债权人机制，而在其他任何
情形下则视法庭指示而定。凡在法庭所定日期具有可获接纳债权的债权人，均可**提出反对**；除非
法庭据誓章信纳并无此等债权人，否则法庭会**厘定一份名单**列出有权反对者；而名单上的债权人
拒绝同意时，若公司为该债务提供担保，法庭可**免除**该项同意。s.116(3) 容许法庭在特殊情况下
就任何类别的债权人不适用该机制。

依 s.116(4)，法庭在信纳每一名反对的债权人已同意，或其债权已获清偿、裁定或担保后，可按其
认为适当的条款确认该项削减。s.116(5) 要求该命令列明变更后的股本、股份数目，以及各股视为
已缴足的款额。

削减**于该命令提交注册官时**生效——s.116(6)。s.116(7) 使注册官的通知成为已遵办的确证，
s.116(8) 则视所列明的资料取代章程中相应的资料。

s.116(9) 保护因不知悉该法律程序而未列入名单的债权人：若公司日后无力偿付，凡在该命令提交时
为成员者，均可被要求缴付其在前一日清盘时本应负担的款额为限的出资。

而 s.116(12) 是刑事上的后盾——高级职员蓄意隐瞒债权人姓名、蓄意就债权的性质或数额作虚假
陈述，或协助与教唆此等行为者，面对最高**五年监禁或最高 RM3 million 罚款或两者兼施**。

## 途径二：s.117 下的偿债能力声明

这是多数私人公司会走的路，而它是一份严格的时间表，不是一场聆讯。

**第 1 步——偿债能力声明。** 依 s.113(2)(a)，就削减股本而言，该声明须由**全体董事**作出。
只有在 s.113(2)(b) 下的财务资助与股份回购，过半数才足够。一名董事不肯签，s.117 途径就到此
为止。

s.113(1) 要求该声明以注册官所决定的方式作出，列明其日期与作出声明的每一名董事的姓名，由
他们各自签署，并辅以一份董事已查究公司事务的宣誓。s.113(4) 界定了那项查究：公司的事务状况
与前景，并计入**所有**负债，包括**或有**负债。

**第 2 步——偿债能力测试本身。** s.112(1) 订下三项，全部必须成立：

- **(a)** 紧接交易之后，不会存在任何足以认定公司无力偿债的理由；
- **(b)** 若拟于交易后十二个月内展开清盘，公司须能在清盘展开后十二个月内全数清偿其债务；
  在其他任何情形下，公司须能在交易后**紧接的十二个月**内于债务到期时清偿；且
- **(c)** 在交易日期，**资产超过负债**。

(c) 项是资产负债表测试，(b) 项是现金流测试。两者都必须通过。

**第 3 步——时点。** 依 s.117(3)(b)，就私人公司而言，该声明须在以决议日期为终点的 **14 天**
内作出，公众公司则为 **21 天**，且须及时以符合 s.117(5) 或 (6)。它不能标注在决议之后的日期，
也不能陈旧。

**第 4 步——7 天内发出通知。** s.117(1)(a) 要求在决议后**七天**内，依 Income Tax Act 1967
s.134 向**内陆税收局总监**发出通知，**并**向注册官发出通知，说明该决议已通过，并载有其
全文与日期。依 s.117(3)(c)，偿债能力声明的副本随该通知一并提交。LHDN 那一项经常被漏掉——
向股东退还资本的削减有显而易见的税收影响，而 Act 把这项通知内建了进去。

**第 5 步——备妥供查阅。** 就私人公司而言，s.117(5) 要求特别决议若以书面通过，**所送达的
每一份副本都必须随附一份偿债能力声明**；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该声明须全程备妥供成员查阅。
两种情形下，s.117(5)(c) 都要求自决议日期起**六星期**内于注册办事处备妥，供**任何债权人免费
查阅**，而 s.117(6) 把对应规定适用于公众公司。s.117(7) 使违反成为每一名失责高级职员的罪行，
但 s.117(8) 保全该决议的效力。

**第 6 步——7 天内刊登广告。** s.117(10) 要求公司在特别决议通过后不迟于七天，在马来西亚
**一份广泛流通的马来文报章与一份广泛流通的英文报章**刊登削减通知的广告。s.117(11) 使失责
成为罪行。

## 六星期的债权人窗口

s.118(2) 容许任何债权人**自决议日期起六星期内**向法庭申请撤销该决议。s.118(3) 以申请日期
具有可获接纳债权来界定合资格的债权人，并视该日期为清盘展开之日。依 s.118(4)，债权人须尽快
把申请送达公司，而公司其后必须尽快通报注册官。

s.120(2) 告诉法庭何时应予撤销：该决议仍然有效、该债权仍未清偿，且法庭信纳该债权既属无担保
而又无其他足够保障，**而且**考虑到削减后公司将拥有的资产，担保并非不必要。否则依 s.120(3)
驳回。

法庭撤销时，s.120(4) 要求公司在 **14 天**内提交该命令的副本。

## 提交窗口：六星期之后，八星期之前

s.119(1) 很精确，而它是最可能被搞砸的期限。若未有人提出撤销申请，公司须自决议日期起**满
六星期之后、八星期之前**向注册官提交：

- **(a)** 该决议的副本；
- **(b)** 偿债能力声明的副本（如适用）；
- **(c)** 董事的一份陈述，确认 s.117(1) 以及（如适用）s.117(3) 的偿债能力要求均已遵办，且
  并无撤销申请提出；以及
- **(d)** s.117(10) 报章通知的副本。

那是一个**两星期的窗口，不是一个截止日期**。在第四星期提交，与在第九星期提交同样是错的，
因为六星期的债权人期间必须先跑完。若曾有申请提出而现已全部终结，s.119(2) 给予自最后一宗
终结之日起 **14 天**，提交同样的一叠文件外加任何驳回命令的副本。

依 s.119(3)，削减**于注册官已把资料记入**适当登记册时生效——不是在决议通过时，也不是在
文件提交时。s.119(4) 使注册官的确认通知成为已遵办的确证。

## 董事的责任，两重

有两项各自独立的罪行夹住了 s.117 这条途径。

**s.114**——董事就其所表达的意见**并无合理依据**而作出偿债能力声明：最高**五年**监禁、
最高 **RM500,000** 罚款，或两者兼施。

**s.121**——董事作出 s.119(2)(a) 的确认陈述而该陈述虚假，或其并不相信其为真实：最高**五年**、
最高 **RM3 million** 罚款，或两者兼施。

请留意 s.114 的措辞。它不是「作出了虚假陈述」——而是**并无合理依据**而作出该陈述。一名因为
财务团队说没问题就签了名、却没有做 s.113(4) 查究的董事，正正落在其中，即使公司碰巧一直有
偿债能力。

s.122 限制了另一面：过去或现在的成员，就已削减的股份所负的责任，不超过发行价与已缴款额
加上削减款额之总和两者之间的差额。

## 常见错误

**由过半数董事签署偿债能力声明。** 就削减股本而言，s.113(2)(a) 要求全体董事；过半数是
s.113(2)(b)，用于财务资助与股份回购。

**漏掉 LHDN 通知。** s.117(1)(a) 与注册官并列点名了内陆税收局总监，跑的是同一个七天时钟。

**提交得太早。** s.119(1) 在第六星期才打开窗口。

**只登一份报章而不是两份。** s.117(10) 要求一份国语报章与一份英文报章。

**送达书面决议时没有附上偿债能力声明。** s.117(5)(a) 要求送达的每一份副本都带一份。

**为注销的情形跑一遍偿债能力声明。** s.117(4) 免除了这项要求，连带也免除了 s.114 的风险。

**把特别决议当成削减本身。** 它只有在法庭命令提交时（s.116(6)），或注册官把资料记入时
（s.119(3)），才生效。

**只用资产负债表来测试偿债能力。** s.112(1) 要求三项俱全，包括向前看十二个月的现金流测试。

## 下一步

先决定走哪条路；两份时间表完全不同。若公司能诚实地在三项上都满足 s.112(1)，而且每一名董事
都肯签，s.117 更快也更便宜。若不能，诚实的答案是 s.116——或者干脆不削减。

关于派息那一边平行的偿债能力判断——它用的是另一套更窄的测试——见 `dividends-and-solvency`。
关于发行资本而非退还资本，见 `share-allotment`。

## Sources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112–122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Companies%20Act%202016_Akta%20777_BI%20(1.8.2022).pdf (SSM)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 ss.292 and 316 on special resolutions and notice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Companies%20Act%202016_Akta%20777_BI%20(1.8.2022).pdf (SSM)
- SSM Table of Fees — Registration of Companies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Practice%20Directive%201_2017%20(Revised)%201%20Oct%202024.pdf (S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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