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panies Act 2016 s.60B 要求每一家公司在其注册办事处,或在已通报注册官的马来西亚境内另一地点,保存一本实益拥有人登记册。记录必须依 s.60C(4) 在收到资料后 14 天内作出,佐证文件须放在旁边一并保存,而不再是实益拥有人者的记录须保存七年。这项登记册义务与 e-BOS 提交义务是分开的。
- 登记册存放于注册办事处,或依 s.47(2) 通报 SSM 后存放于马来西亚境内其他地点
- 记录须在收到资料后 14 天内作出——s.60C(4)
- 登记册必须同时记录发出通知的日期与所收到的资料
- 通知、回复与身份文件作为佐证文件与登记册一并保存
- 记录须在某人不再是实益拥有人后保存 7 年——s.60B(5)
- 登记册就其所载事项而言属表面证据——s.60B(8)
- 核数师没有取用权,也无须就此作出报告
适用对象: 负责马来西亚公司法定登记册的公司秘书与董事。
本页内容
叫一位马来西亚公司秘书把实益拥有人登记册拿出来,相当多人会拿出一张 e-BOS 呈交回执。那不是 登记册。那是另一项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据。
s.60B 创设的是一份公司自己保存、放在自己场所、配着自己佐证档案、跑着自己时钟的记录。SSM 从来看不到它的大部分。主管当局与执法机构看得到——而且是随传随看。
登记册放在哪里
s.60B(2) 要求实益拥有人登记册存放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存放于已通报注册官的马来西亚境内 任何其他地点。公司存放于别处的,通报依 s.47(2) 作出。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也插入了第 68(3)(ib) 段,日后将要求在登记册并非存放于注册 办事处时,于常年申报表中列明存放地址。
登记册可以实体或电子形式,以马来文或英文保存。不论选择哪种形式,SSM 所应用的测试都是功能 性的:主管当局与执法机构在需要时必须能够及时取用,而公司必须能够应要求提供副本。
里头放什么
s.60B(1) 订下法定的最低要求。就每一名实益拥有人:
- 全名、地址、国籍、身份识别与惯常居住地点
- 该人成为实益拥有人的日期
- 该人不再是实益拥有人的日期
- 注册官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
「身份识别」在 s.60B(10) 中有定义:就持有依 National Registration Act 1959 签发的身份证者 而言,为身份证号码;否则为护照资料或类似的可得证据。
注册官所要求的远不止于此。指南列出十三项须取得的资料:
| 资料 | |
|---|---|
| 1 | 全名 |
| 2 | 惯常居住地点的地址 |
| 3 | 营业地址(如有) |
| 4 | 电邮地址(如有) |
| 5 | 国籍 |
| 6 | 出生日期 |
| 7 | 种族 |
| 8 | 性别 |
| 9 |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
| 10 | 在公司中的职位(如适用) |
| 11 | 实益拥有人的类型与准则 |
| 12 | 成为实益拥有人的日期 |
| 13 | 终止为实益拥有人的日期 |
个人若符合六项准则中的超过一项,每一项准则都要记在其名下。
s.60C(4) 加了一项很容易被忽略的要求:收到回应通知的资料时,公司须同时记录发出该索取 资料通知的日期以及所收到的资料。一本只有答案、却没有留下问题痕迹的登记册,是不完整的。
公司以高级管理层代替实益拥有人具名的,另有一套平行的资料适用,包括所任职位、获委任该职位 的日期,以及具名高级管理层的理由。
14 天的记录时钟
s.60C(4) 要求记录须自收到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作出。
这是该框架中两个时钟的第一个,也是会被漏掉的那个,因为没有任何外部提示会催它。第二个 时钟——依 s.60B(3) 与 (4) 在记录后 14 天内向注册官提交——收在 通过 e-BOS 提交 BO 资料。
| 登记册义务 | 提交义务 | |
|---|---|---|
| 条文 | s.60C(4)、s.60B(1) | s.60B(3) 与 (4) |
| 何处 | 公司的注册办事处 | SSM,通过 e-BOS |
| 时钟起点 | 收到资料之日 | 记录作出之日 |
| 期限 | 14 天 | 14 天 |
| 费用 | 无 | 无;但迟交须缴迟交费用 |
做了第二项却没做第一项,是整个框架中最常见的合规失误,而且在有人要求查看登记册之前,它 是看不见的。
佐证档案
登记册并不孤立存在。指南要求佐证文件与它一并保存——即识别与核实所依据的材料。那可能 包括国民身份证或护照的核证副本、成立文件,以及规范约束公司之权力的协议。
依 s.60C 发出的每一份通知与所收到的每一份回复,都构成该档案的一部分,并记下各自发出与收到 的日期。SSM 的立场很直接:这些文件就是已采取合理步骤识别实益拥有人的证明。若某位股东始终 没有回答,这份档案就是挡在公司与「它根本没试过」这项指控之间的唯一东西。
核实是一项独立的义务。当记录姓名或记录资料变动的义务出现时——以及注册官指示时——公司必须 核实所记录自然人的身份,并核实该人确实是实益拥有人。公司秘书在记录的当下负有同样的核实 义务,除非公司已经履行过。
保存:终止后再算七年
s.60B(5) 要求公司在某人曾被记入登记册为实益拥有人但其后不再是之后,自该人终止之日起 保存其资料七年。
因此,处理退场的正确做法是记下终止日期,而不是把记录抹掉。佐证文件跟着一起留下。
这使实益拥有权档案与 s.245 会计记录的七年保存期对齐——在制定记录政策时是个好用的锚点, 因为两个时钟从不同的触发事件起算,却跑同样的长度。
谁可以查阅
公司所保存的登记册不对公众开放,也不对成员开放。取用权属于:
- 主管当局——凭 Anti-Money Laundering, Anti-Terrorism Financing and Proceeds of Unlawful Activities Act 2001 s.3,即国家银行
- 该 Act s.3 所界定的执法机构
- 姓名被记录在册的实益拥有人本人,仅限其本人的资料
- 该实益拥有人所授权的人
s.60B(9) 容许部长规定其他人、取用的方式与条件,以及提供资料的费用。由 e-BOS 供料的注册官 中央登记处,其取用名单略宽一些,包括执行政府采购的公共机构。
核数师在这一切之外。SSM 已确认核数师无须就实益拥有人登记册的任何缺失作出报告,审计上也不 需要取用它。
把登记册做对还有一项后果:s.60B(8) 使它就其所载事项而言构成表面证据。保存得当,它在 拥有权争议中是一项防御性资产。保存得差,它就是对公司不利的证据。
常见错误
- 根本没有登记册,因为 e-BOS 呈交被当成了那份记录。
- 记了答案却没记通知日期,违反 s.60C(4)(a)。
- 把前任实益拥有人删掉,而不是记录终止并保存七年。
- 把登记册放在秘书的办公室,却没有提交 s.47(2) 通报。
- 把通知与回复与登记册分开存放,以致无法与登记册一并出示采取合理步骤的证据。
- 个人符合数项准则时只记录其中一项。
- 应要求让核数师或成员查阅,而两者都没有取用权。
下一步
登记册就位之后,提交时钟就变成机械式的了——见 通过 e-BOS 提交 BO 资料。若识别分析仍未有定论,就拿 谁算是实益拥有人里的六项准则走一遍。
股东不肯回复以致登记册无法填妥时,你必须建立的证据列于 实益拥有人不回应时。
我们可以把实益拥有人登记册与成员登记册放在同一个档案里吗?
两者都必须在注册办事处备妥,但实益拥有权框架把实益拥有人登记册当成一份自成一体、旁边另有自己佐证文件的记录。实体上放在一起是可以接受的;把两者合并则不行,因为成员登记册记录的是法律上的拥有权,而实益拥有人登记册记录的是最终的拥有与控制。
电子登记册可以接受吗?
可以。SSM 的指南容许实益拥有权资料与佐证文件以实体或电子形式,以马来文或英文保存。实务上的要求是,主管当局或执法机构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取用。
除了登记册本身,还必须保存什么?
作为识别与核实依据的佐证文件——身份证或护照的核证副本、成立文件、规范约束公司之权力的协议——连同所发出的每一份 s.60C 通知与所收到的每一份回复,包括各自发出与收到的日期。
我们的股东去年退股了。可以删掉他的记录吗?
不可以。s.60B(5) 要求公司在某人不再是实益拥有人之日起保存其资料七年。你要记下终止日期;不是把记录移除。
核数师可以查阅实益拥有人登记册吗?
不可以。SSM 已确认核数师无须在其报告中陈述实益拥有人登记册的任何缺失、失误或不足,因此审计上也不需要取用它。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确认部长是否已依 s.60B(9) 在主管当局、执法机构与实益拥有人之外,规定其他可查阅存放于注册办事处之登记册的人或类别
来源
-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Act A1701] — SSM
- Guidelines for the Reporting Framework for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Companies (Revised 10 January 2025) — SSM
- FAQ — Beneficial Ownership Reporting Framework of Companies — SSM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 SS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