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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9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保存实益拥有人登记册(s.60B)

每一家马来西亚公司必须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的内部登记册——里头放什么、记录何时到期、记录保存多久,以及谁可以查阅。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Companies Act 2016 s.60B 要求每一家公司在其注册办事处,或在已通报注册官的马来西亚境内另一地点,保存一本实益拥有人登记册。记录必须依 s.60C(4) 在收到资料后 14 天内作出,佐证文件须放在旁边一并保存,而不再是实益拥有人者的记录须保存七年。这项登记册义务与 e-BOS 提交义务是分开的。

  • 登记册存放于注册办事处,或依 s.47(2) 通报 SSM 后存放于马来西亚境内其他地点
  • 记录须在收到资料后 14 天内作出——s.60C(4)
  • 登记册必须同时记录发出通知的日期与所收到的资料
  • 通知、回复与身份文件作为佐证文件与登记册一并保存
  • 记录须在某人不再是实益拥有人后保存 7 年——s.60B(5)
  • 登记册就其所载事项而言属表面证据——s.60B(8)
  • 核数师没有取用权,也无须就此作出报告

适用对象: 负责马来西亚公司法定登记册的公司秘书与董事。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9 分钟

叫一位马来西亚公司秘书把实益拥有人登记册拿出来,相当多人会拿出一张 e-BOS 呈交回执。那不是 登记册。那是另一项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据。

s.60B 创设的是一份公司自己保存、放在自己场所、配着自己佐证档案、跑着自己时钟的记录。SSM 从来看不到它的大部分。主管当局与执法机构看得到——而且是随传随看。

登记册放在哪里

s.60B(2) 要求实益拥有人登记册存放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存放于已通报注册官的马来西亚境内 任何其他地点。公司存放于别处的,通报依 s.47(2) 作出。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也插入了第 68(3)(ib) 段,日后将要求在登记册并非存放于注册 办事处时,于常年申报表中列明存放地址。

登记册可以实体或电子形式,以马来文或英文保存。不论选择哪种形式,SSM 所应用的测试都是功能 性的:主管当局与执法机构在需要时必须能够及时取用,而公司必须能够应要求提供副本。

里头放什么

s.60B(1) 订下法定的最低要求。就每一名实益拥有人:

  • 全名、地址、国籍、身份识别与惯常居住地点
  • 该人成为实益拥有人的日期
  • 该人不再是实益拥有人的日期
  • 注册官可能要求的其他资料

「身份识别」在 s.60B(10) 中有定义:就持有依 National Registration Act 1959 签发的身份证者 而言,为身份证号码;否则为护照资料或类似的可得证据。

注册官所要求的远不止于此。指南列出十三项须取得的资料:

资料
1全名
2惯常居住地点的地址
3营业地址(如有)
4电邮地址(如有)
5国籍
6出生日期
7种族
8性别
9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10在公司中的职位(如适用)
11实益拥有人的类型与准则
12成为实益拥有人的日期
13终止为实益拥有人的日期

个人若符合六项准则中的超过一项,每一项准则都要记在其名下。

s.60C(4) 加了一项很容易被忽略的要求:收到回应通知的资料时,公司须同时记录发出该索取 资料通知的日期以及所收到的资料。一本只有答案、却没有留下问题痕迹的登记册,是不完整的。

公司以高级管理层代替实益拥有人具名的,另有一套平行的资料适用,包括所任职位、获委任该职位 的日期,以及具名高级管理层的理由。

14 天的记录时钟

s.60C(4) 要求记录须自收到资料之日起 14 天内作出。

这是该框架中两个时钟的第一个,也是会被漏掉的那个,因为没有任何外部提示会催它。第二个 时钟——依 s.60B(3) 与 (4) 在记录后 14 天内向注册官提交——收在 通过 e-BOS 提交 BO 资料

登记册义务提交义务
条文s.60C(4)、s.60B(1)s.60B(3) 与 (4)
何处公司的注册办事处SSM,通过 e-BOS
时钟起点收到资料之日记录作出之日
期限14 天14 天
费用无;但迟交须缴迟交费用

做了第二项却没做第一项,是整个框架中最常见的合规失误,而且在有人要求查看登记册之前,它 是看不见的。

佐证档案

登记册并不孤立存在。指南要求佐证文件与它一并保存——即识别与核实所依据的材料。那可能 包括国民身份证或护照的核证副本、成立文件,以及规范约束公司之权力的协议。

依 s.60C 发出的每一份通知与所收到的每一份回复,都构成该档案的一部分,并记下各自发出与收到 的日期。SSM 的立场很直接:这些文件就是已采取合理步骤识别实益拥有人的证明。若某位股东始终 没有回答,这份档案就是挡在公司与「它根本没试过」这项指控之间的唯一东西。

核实是一项独立的义务。当记录姓名或记录资料变动的义务出现时——以及注册官指示时——公司必须 核实所记录自然人的身份,并核实该人确实是实益拥有人。公司秘书在记录的当下负有同样的核实 义务,除非公司已经履行过。

保存:终止后再算七年

s.60B(5) 要求公司在某人曾被记入登记册为实益拥有人但其后不再是之后,自该人终止之日起 保存其资料七年

因此,处理退场的正确做法是记下终止日期,而不是把记录抹掉。佐证文件跟着一起留下。

这使实益拥有权档案与 s.245 会计记录的七年保存期对齐——在制定记录政策时是个好用的锚点, 因为两个时钟从不同的触发事件起算,却跑同样的长度。

谁可以查阅

公司所保存的登记册不对公众开放,也不对成员开放。取用权属于:

  • 主管当局——凭 Anti-Money Laundering, Anti-Terrorism Financing and Proceeds of Unlawful Activities Act 2001 s.3,即国家银行
  • 该 Act s.3 所界定的执法机构
  • 姓名被记录在册的实益拥有人本人,仅限其本人的资料
  • 该实益拥有人所授权的人

s.60B(9) 容许部长规定其他人、取用的方式与条件,以及提供资料的费用。由 e-BOS 供料的注册官 中央登记处,其取用名单略宽一些,包括执行政府采购的公共机构。

核数师在这一切之外。SSM 已确认核数师无须就实益拥有人登记册的任何缺失作出报告,审计上也不 需要取用它。

把登记册做对还有一项后果:s.60B(8) 使它就其所载事项而言构成表面证据。保存得当,它在 拥有权争议中是一项防御性资产。保存得差,它就是对公司不利的证据。

常见错误

  • 根本没有登记册,因为 e-BOS 呈交被当成了那份记录。
  • 记了答案却没记通知日期,违反 s.60C(4)(a)。
  • 把前任实益拥有人删掉,而不是记录终止并保存七年。
  • 把登记册放在秘书的办公室,却没有提交 s.47(2) 通报。
  • 把通知与回复与登记册分开存放,以致无法与登记册一并出示采取合理步骤的证据。
  • 个人符合数项准则时只记录其中一项
  • 应要求让核数师或成员查阅,而两者都没有取用权。

下一步

登记册就位之后,提交时钟就变成机械式的了——见 通过 e-BOS 提交 BO 资料。若识别分析仍未有定论,就拿 谁算是实益拥有人里的六项准则走一遍。

股东不肯回复以致登记册无法填妥时,你必须建立的证据列于 实益拥有人不回应时

常见问题 5
我们可以把实益拥有人登记册与成员登记册放在同一个档案里吗?

两者都必须在注册办事处备妥,但实益拥有权框架把实益拥有人登记册当成一份自成一体、旁边另有自己佐证文件的记录。实体上放在一起是可以接受的;把两者合并则不行,因为成员登记册记录的是法律上的拥有权,而实益拥有人登记册记录的是最终的拥有与控制。

电子登记册可以接受吗?

可以。SSM 的指南容许实益拥有权资料与佐证文件以实体或电子形式,以马来文或英文保存。实务上的要求是,主管当局或执法机构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取用。

除了登记册本身,还必须保存什么?

作为识别与核实依据的佐证文件——身份证或护照的核证副本、成立文件、规范约束公司之权力的协议——连同所发出的每一份 s.60C 通知与所收到的每一份回复,包括各自发出与收到的日期。

我们的股东去年退股了。可以删掉他的记录吗?

不可以。s.60B(5) 要求公司在某人不再是实益拥有人之日起保存其资料七年。你要记下终止日期;不是把记录移除。

核数师可以查阅实益拥有人登记册吗?

不可以。SSM 已确认核数师无须在其报告中陈述实益拥有人登记册的任何缺失、失误或不足,因此审计上也不需要取用它。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确认部长是否已依 s.60B(9) 在主管当局、执法机构与实益拥有人之外,规定其他可查阅存放于注册办事处之登记册的人或类别

来源

  1. Companies (Amendment) Act 2024 [Act A1701] — SSM
  2. Guidelines for the Reporting Framework for Beneficial Ownership of Companies (Revised 10 January 2025) — SSM
  3. FAQ — Beneficial Ownership Reporting Framework of Companies — SSM
  4.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 SSM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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