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 Section 550 为公司除名

> SSM 如何裁定一份 section 550 除名申请、注册官指南中的十项条件、真正的通知时限，以及 section 555 下为期七年的恢复注册窗口。

- Category: business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business/strike-off-company-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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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人问怎么为公司除名，真正想问的是怎么不再为一家公司付钱。这是个合理的目标，而除名是
达成它最便宜的途径——RM100，不必请清盘人，不必做最终账目。它同时也是 SSM 最常拒绝的
途径，因为注册官指南里的十项条件，比网上流传的那两三项严格得多。

## 谁来申请，依哪一条？

有两条条文各司其职，而它们不断被人混为一谈。

**Section 549** 是注册官自身的权力。若公司未在经营业务或不处于运作状态、若它抵触了该
法令、若它被用于不法用途，或在 s.549(d) 所列的清盘情形下——没有清盘人在履职、清盘人
逾期六个月未提交申报，或法院清盘因资产耗尽而终止——他都可以把公司除名。

**Section 550** 才是你的入口。它规定注册官可以「依其本身的动议，或依公司董事、成员或
清盘人的申请」把公司除名。请注意谁不在其中：公司秘书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债权人也
不能。

SSM 的指南还要更窄。它们只涵盖 **s.549(a)**——公司未在经营业务或不处于运作状态。s.549
的其他每一项，都属于注册官的主动作为，不是你的。

## SSM 实际适用的十项条件

该指南（2019 年 4 月 19 日修订）第 5 段列出注册官必须信纳的事项。其中两项，正是那些
其余方面都干净的申请之所以被否决的原因。

| # | 条件 | 会绊倒人的地方 |
| --- | --- | --- |
| a | 依 s.290 通过股东决议 | 多数同意须有凭证；股东下落不明者须提供挂号信尝试的证明 |
| b | 没有资产也没有负债 | 须以管理账目证明。若最近一期经审计账目显示有资产，须出具处置与清偿的证据 |
| c | 押记登记册内没有未解除的押记 | 一笔已还清却从未依 s.360 办理解除的贷款，就会把你挡下来 |
| d | 该法令下没有未缴的罚款或罚金 | 请在申请前结清，而不是申请途中 |
| e | 对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没有未清的税款或债务 | 曾经营业的公司必须**先**取得税务结清才提交 |
| f | 注册官处的公司资料为最新 | 董事详情须与注册官的记录相符 |
| g | 未涉及马来西亚境内外的任何法律程序 | 包括你已知即将发生的程序 |
| h | **未向股东作出资本返还** | 若资本仍在，指南要求改用自愿清盘 |
| i | **不是控股公司** | 控股公司必须自愿清盘 |
| j | 不是担保人法团 | 为第三方款项作出的任何担保都会取消资格 |

条件 (h) 与 (i) 是最少被解释清楚的两项。如果你的 Sdn Bhd 手上仍有尚未花掉的实缴资本，
你不能直接把它分掉再去除名——指南把那视为资本返还，并把你推往成员自愿清盘。而如果公司
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它就是控股公司，除名这条路也就关上了。

依第 6 段，休眠子公司仍可被除名，但必须附上控股公司以其信头纸出具的同意函（全资子公司）
或全体股东的同意函（其他情形），另加一份声明，表明两家公司均未受调查或检控。

依第 7 段，担保有限公司须附上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费用，以及真正在跑的时限

| 步骤 | 费用 | 依据 |
| --- | --- | --- |
| 除名申请 | RM100 | Companies Regulations 2017 收费附表 Item 27 |
| 拟提出反对的通知 | RM300 | Item 28 |
| 撤回申请的通知 | RM500 | Item 29 |

撤回的费用是申请的五倍。请在提交之前把前提条件弄对。

**多数指南说 SSM 给三个月提出反对。该法令说的是 30 天，而且是两次。** 依 s.551(1)，
注册官可送达通知，声明若未**在三十天内**陈述相反理由，即会发出公众公告。依 s.551(2)，
若公司确认已不再运作、未予回复、未招致任何反对，或所给理由未能令他信纳，他可在**该公告
发出三十天后**把该名称除去。依 s.551(3)，名称随后在宪报上公布，而**在该公布之时，公司
即告解散**。

实务上整体耗时会超过 60 天，因为 SSM 的内部审核与税务结清那一步并不在这些时限之内。
但法定窗口各为 30 天，而如果你是提出反对的一方，那就是要紧的期限。

## 可以基于什么理由提出反对？

Section 552(1) 给出六项理由，任何人都可以在通知所指明日期起 30 天内引用：

- 公司仍在经营业务，或有其他理由让它继续存在；
- 公司是某项法律程序的一方；
- 公司正处于接管或清盘，或两者兼有；
- 反对者是债权人、成员，或持有**未获清偿索偿**的人；
- 反对者认为依 Part III Division 6 有值得提起的派生诉讼；或
- 基于任何其他理由，移除该公司并不公正合理。

Section 552(2) 界定了索偿在何时不再属于未获清偿：已全额获付；或在已完成的程序中由接管人
或清盘人全额或部分支付；或接管人或清盘人已告知债权人资产不足。对成员而言，则是剩余资产
应得部分已获支付，或已获通知并无剩余。

除非注册官依 s.552(3) 信纳该反对已被撤回、其所据事实已不再正确，或该反对属琐屑无聊且
无理取闹，否则他不得继续进行——而无论结果如何，他都必须同时通知反对者与该公司。

## 解散并不终结责任

这是代价最昂贵的一项误解。

Section 554(1)(a) 规定，在除名之时，公司即告解散，**但**每一位董事、高级人员与成员的
责任「持续存在，并可如同公司未曾解散一般予以执行」。Section 554(1)(b) 保留了法院在有
证据显示已除名公司拥有可变现财产时把它清盘的权力——在此情形下，s.554(2) 把清盘人的
职责限于查明并变现该等资产。

另外，s.556 允许注册官在仍有某项纯行政行为须完成时，代已解散的公司行事。除名是对登记册
所作的一次行政整理。它不是一份免责。

## Section 555 下为期七年的恢复注册窗口

几乎没有任何商业指南谈到这一点，而如果你是除名的受害一方，这是最有用的一件事。

**任何对注册官决定感到受屈的人，自该名称被除名之日起有七年时间，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注册**
（s.555(1)）。是七年——不是六个月，也不是那个反对窗口。

s.555(2) 的检验标准有两项。若法院信纳该公司**在除名当时确实在经营业务或处于运作状态**，
或者，另一种情形，**恢复该名称在其他方面属公正之举**，法院即可命令恢复注册。第二项是
刻意留白的，而当公司确实处于休眠状态、却在索偿尚未了结时被除名，债权人用的正是这一项。
法院还可以发出指示，使公司与其他各方尽可能回到它们本应处于的位置。

Section 555(3) 是那记刺。一旦该命令的正式副本提交给注册官，**该公司即被视为持续存在，
犹如其名称从未被除名**。那些从未提交的常年申报表，仍然是到期应交的。以为自己在第二年
就了结了的董事，到了第六年才发现从来没有。

实务上，这意味着两件事。如果你是债权人，而你的债务人从登记册上消失了，你有路可走，
而且这条路有七年。如果你是董事，「我们几年前就把它除名了」在七年跑完之前，都不算是
一个已经翻过的篇章。

## 2025 年那次宽限期后来怎么了？

在 **2025 年 4 月 16 日至 9 月 30 日**之间，SSM 依另一套指南推行了一次除名宽限期。在
那个窗口内，申请人无须提交股东决议（不过仍须取得同意），而针对公司及其董事的未缴罚金
可获**95% 的减免**。

那个窗口已经关闭。截至 2026 年 7 月，SSM 的法律框架资料库中并未出现任何后续的宽限期。
今天还在引述那项放宽的决议要求或罚金折扣的人，引述的是一项已经届满的宽减。

## 常见错误

- **把剩余现金分掉之后才申请。** 那在第 5(h) 段下属于资本返还，会把你导入成员自愿清盘。
  请先以正确的机制处理资本。
- **忘了一笔已清偿的押记。** 多年前已还清的贷款，往往因为没人提交 s.360 通知而仍以未
  解除的状态留在押记登记册里。条件 (c) 核对的是登记册，不是你的银行月结单。
- **在税务结清之前就申请。** 若公司曾经营业，第 5(e) 段要求在提交之前先取得结清。先提交
  再结清，是申请卡住最常见的原因。
- **以为已除名的公司就安全消失了。** Section 554 让责任继续存在，而 s.555 让登记册条目
  在七年内都可恢复。
- **把控股公司当成休眠公司。** 只要持有子公司的一股，依第 5(i) 段它就是控股公司，无论
  其经营历史如何。
- **倚赖 2025 年宽限期的条件。** 它们已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届满。

## 下一步

在花任何钱之前，先把那十项条件当成检查清单走一遍。如果条件 (b)、(h) 或 (i) 不过关，
你面对的是**成员自愿清盘**，而不是除名——而你越早接受这一点，在一份注定被拒的申请上
就花得越少。如果公司无法全额偿还债务，这两条路对你都不开放，你需要的是**债权人自愿
清盘**那一页。而如果欠你钱的公司已经被除名，请从除名之日起数七年，并在那个窗口关上
之前，就 s.555 申请征询意见。

## Sources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ss.549–556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Companies%20Act%202016_Akta%20777_BI%20(1.8.2022).pdf (SSM)
- Guidelines on Application by Directors or Members to Strike Off the Name of a Company under Section 550 of the Companies Act 2016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Guidelines%20for%20Striking%20Off%20_Section%20549_190419.pdf (SSM)
- Guidelines for the Application to Strike a Company Off the Register under Section 550 during the Moratorium Period from 16 April 2025 to 30 September 2025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Guidelines%20for%20Striking%20Off%20During%20the%20Moratorium%20Period%20(16.4.2025)_Final.pdf (SSM)
- Practice Directive 1/2017 (Revised 1 October 2024) — late lodgement penalties and prescribed forms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Practice%20Directive%201_2017%20(Revised)%201%20Oct%202024.pdf (S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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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