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你的生意——股权出售还是资产出售

> 在马来西亚，股权出售与资产出售有何不同——印花税负担的巨大差异、卖方会落入哪一套税制，以及为什么 WRT 与制造执照之类的执照通常不会随资产一同转移。

- Category: business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business/sell-business-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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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买家对同一门生意，出的都是 RM5 million。一个要股权，另一个要资产。这不是同一笔
交易，税负也不一样，而其中一种情况下，买家在第一天根本无法合法营业，因为执照留在了
原处。选择架构，是马来西亚中小企业退场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价值决策，而它通常是由先动笔
起草的那一方决定的。

## 两种架构，并排来看

| | 股权出售 | 资产出售 |
| --- | --- | --- |
| 移转的是什么 | 公司本身，连同其中的一切 | 只有协议中指名的资产 |
| 买方成为什么 | 同一个法人的所有人 | 持有该批资产的另一个法人 |
| 债务与税务历史 | 留在这门生意里——由买方承接 | 留在卖方的公司里 |
| 合约与租约 | 继续有效，惟受控制权变更条款约束 | 必须逐份转让或更替 |
| 雇员 | 继续受雇，不受影响 | 雇佣关系不会自动转移 |
| 执照与准证 | 留在公司里 | **不会**随资产一同转移 |
| 印花税 | 股份的 0.3% | 按资产类别——不动产走 1% 至 4% |
| 税务上的卖方是谁 | 股东 | 公司 |
| 把钱拿出来 | 直接进入股东手中 | 先进入公司，再走第二步 |

## 印花税：数字在这里急剧分岔

**股权出售。** 非上市股份的转让依 First Schedule **item 32(b)** 加盖印花，税率为
**每 RM1,000 或其零头收 RM3**——即 0.3%——按股份的价格或价值中**较高者**计算，且
不设金额上限。价值依 LHDN 的股份估值指南确定，通常取每股有形资产净值与对价中的较高者。
所用的法律文书是 **Companies Act 2016 s.105** 下的证券转让书——而不是随 Companies
Act 1965 一同作废的旧 Form 32A——而 s.105(1) 要求该文书在公司登记转让之前，须已妥为
签立**并加盖印花**。

最后这一点定下了顺序：先盖印花，再提交，然后公司依 s.106(1) 有 30 天时间把承让人
登入成员登记册。

**资产出售。** 没有单一税率，因为没有单一文书。印花税按文书逐份征收，而最重的一份是
**item 32(a)** 下的不动产：首 RM100,000 为 1%，至 RM500,000 为 2%，至 RM1,000,000
为 3%，超过部分为 4%。若一门生意的价值集中在土地、厂房或店铺单位上，算术结果会强烈
不利于资产路径。价值 RM5 million 的产业，其从价转让契印花税是一个六位数；而承载同一批
底层产业的股份，0.3% 则不是。

其他组成部分——合约的转让、知识产权的转移、业务转让协议本身——各自都要按自身条款
评定，而依 s.36CB，几乎每一份文书都适用 RM10 的最低印花税。

**由谁缴。** 在两种架构下，Third Schedule item 5 都把 item 32 下转让契的印花税落在
**受让人或承让人**身上。以合约约定由卖方承担，在当事人之间可以执行，但对 LHDN 而言
无关紧要。

**减免。** Stamp Act 1949 的 section 15 与 section 15A 分别就公司重组或合并、以及
关联公司之间的产业转让提供减免。LHDN 把两者都视为向最近的 State Director's Office
提出的申请。减免并非自动给予，条件也不写在税率表的表面上，而在向第三方出售之前才临时
插入的集团重组，正是最会引人注意的那种事实模式。

## 哪一套税会落到卖方头上

**在股权出售中，卖方是股东。** 如果该股东是公司、LLP、信托团体或合作社，处置马来西亚
公司的非上市股份便落入**资本利得税**——应课税收益的 10%，或就 2024 年 1 月 1 日之前
取得的资产选择按处置总价的 2% 计算——申报与缴纳须在处置后 **60 天**内完成。如果股东是
**个人**，则完全不在 CGT 的课征范围内，不过产业公司的股份仍可能落入 RPGT，而真正从事
股票买卖的人则改按营业收入课税。

**在资产出售中，卖方是公司。** 收益留在公司内部，这会带来它自己的后果：不动产触发
RPGT，厂房与机器的处置会就先前申索的资本减免触发结余课税或结余减免，而存货则按市值
计入。之后所得款项仍在公司内，股东还得设法把价值取出来——这是股权出售不需要的第二步。

真正驱动卖方偏好的，通常是这种不对称，而不是印花税。

## 让交易谈崩的那一部分：执照不随资产走

执照是发给**指名法人**的，通常就指名的营业场所、附带明列的条件而发。资产买方是另一个
法人。因此它需要自己的执照，凭自身条件获批，才能合法从事该项持照活动。

这一点贯穿整个执照体系：

- **WRT 执照。** 从事分销贸易且有外资股权的公司必须持有。它是发给符合股权与实缴资本
  条件的那家公司的。新的买方实体要重新提出申请，而任何依赖该执照的就业准证流程也会
  随之停摆。
- **制造执照。** 依 Industrial Co-ordination Act 1975 发给持照制造商，条件附着于该
  持照人。买方买下厂房与设备，并不会连同机器一起买到执照。
- **营业场所执照与招牌执照。** 由地方政府就特定营业场所、特定生意发给占用人。经营者
  更换，在市议会层面就是一份新申请，而各市议会的处理速度不一。
- **行业审批。** 凡由 KPDN、KKM、DOSH、CIDB、JAKIM、MOTAC 或类似监管机构发出的，
  逻辑都一样。

**股权出售绕开了这一切——但并非完全绕开。** 公司保住执照，是因为公司没有变。会变的是
执照*条件*。MIDA 的制造执照条件把股份转让视为一项发照后申请，须提交执照连同其条件的
副本，以及转让的理由说明。与股权挂钩的执照在原理上表现相同：改变外资股权百分比的股权
变动，可能让执照本身受到质疑。在假定股权出售对监管机构是中性的之前，请先查看每一张
执照上批注的条件。

## 雇员

在股权出售中，雇佣关系毫无变化。雇主还是同一家公司；服务年资连续；不需要签任何东西。

在资产出售中，雇主换了人，而雇佣合约不会因买卖协议本身而自动转移。实务上的做法是由
卖方终止雇佣、买方重新聘用，或以协议方式转移并以合约保留服务年资的连续性。这里要
估算的风险敞口，是 Employment (Termination and Lay-Off Benefits) Regulations 1980
下的法定终止服务金，而该规例中含有所有权变更的条文，须套用到具体事实上。请在敲定架构
之前先为这项风险定价；它常常超过当初促使人选择资产路径的那笔印花税节省。

## 常见错误

- **跨架构比较表面价格。** 一旦把印花税、RPGT 或 CGT、取款步骤以及执照的前置时间都
  计入价格，RM5 million 买股权与 RM5 million 买资产，经济实质并不相同。
- **以为执照跟着机器走。** 它跟着持照人走。正是这项失误，让买方守着一座自己无法合法
  运作的工厂。
- **在加盖印花之前就登记股份转让。** Section 105(1) 要求文书须妥为加盖印花；s.106(1)
  的 30 天登记时限，并不能为一份未加印花的文书开脱。
- **按成交价为股份估值。** Item 32(b) 按价格**或价值中较高者**课征，价值以 LHDN 指南
  中的有形资产净值为基础。资产雄厚的公司，以象征性价格成交并不会产生象征性的印花税。
- **把 s.15 或 s.15A 减免当成现成可用。** 两者都是附带条件的申请，由 State Director's
  Office 裁定。
- **忘了卖方在资产出售之后仍然拥有一家公司。** 那家公司持有现金、一项税务风险以及
  持续的申报义务，而把它关掉是另一件事，有它自己的一套规则。

## 下一步

先定架构，再谈价格，不要反过来——架构决定了价格的意义。请把三个数字并排算清楚：两条
路径各自的印花税、两条路径各自卖方要承担的税，以及买方实体取得所需执照要花的实际时间。
如果答案是股权出售，请把股份转让页面上的印花税与估值机制走一遍。如果是资产出售，请及早
启动执照申请，并读一读关闭公司的相关页面，因为卖方手上会留下一家仍须结束运作的公司。

## Sources

- Stamp Act 1949 (Act 378), First Schedule and Third Schedule, text as at 1 January 2024 — https://lom.agc.gov.my/act-detail.php?act=378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Stamp Duty Exemptions and Relief — relief under section 15 and section 15A — https://www.hasil.gov.my/en/duti-setem/pengecualian-dan-relief/ (LHDN)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s.105 and s.106 — transfer and registration of securities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Companies%20Act%202016_Akta%20777_BI%20(1.8.2022).pdf (SSM)
- Guideline on Application for Manufacturing Licence (ML) — https://www.mida.gov.my/wp-content/uploads/2022/11/GD_ML_03112022.pdf (M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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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