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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8月14日 17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在砂拉越经商——SCORE 走廊、州级执照、州级移民与《土地法典》

在砂拉越经营究竟有何本质不同——SCORE 走廊及其电力经济学、以三张独立州级执照取代 SSM 注册、由州政府掌控的移民制度,以及一部将多数公司挡在多数土地之外的《土地法典》。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8月14日

对企业接触到的大部分事务而言,砂拉越是一套独立的法律体系。商业注册依据州条例,而非 1956 年《商业注册法》。雇佣事务归《砂拉越劳工条例》第 76 章管辖。移民由州当局依据 1959/63 年《移民法》第七部掌控,因此联邦就业准证的效力无法延伸至砂拉越。第 81 章《土地法典》禁止非土著取得五类土地中的三类。SCORE 提供的是廉价电力与土地,而非税务减免——RECODA 无权授予任何税务优惠。

  • SCORE 覆盖砂拉越约 80% 的土地面积,由 RECODA 依据一部砂拉越州条例(而非联邦法令)管理
  • RECODA 无权授予税务优惠——条例 s.9(1)(h) 只允许它向政府提出建议,而 MIDA 根本未发布任何 SCORE 专属配套
  • SCORE 的卖点是商业性的,而非财政性的:针对 5 MW 以上负荷的协商式购电协议,以未公布的折扣低于 21.7 仙的工业需量电价
  • 1990 年《电力供应法》在砂拉越因 P.U.(A) 272/1990 而暂停适用——发电与供电执照由州内阁依据第 50 章《电力条例》签发
  • 联邦就业准证仅在西马有效;砂拉越通过 GENESIS 门户签发自己的准证,规定的最低月薪为 RM3,000
  • 《土地法典》s.8 禁止非土著取得土著保留地、土著习俗地或内陆地的任何权利——公司属于非土著,因此只能限于混合地带土地
  • 《土地法典》s.13A 对外国持有为绝对禁止;s.13B 在部长同意下允许马来西亚注册公司持有,s.13E 则允许州内阁将走廊土地宪报公告完全排除于禁令之外

适用对象: 正在评估 Samalaju 或 Tanjung Manis 的制造商、从西马向砂拉越扩张的公司,以及只曾适用过西马法律的顾问。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7 分钟

先从一个能说明这是个什么地方的数字讲起。砂拉越同时运行着两套并行的章次编号系列,而且两套都在生效。1958 年版的第 64 章是《商业名称条例》。现行系列的第 64 章则是 2006 年《区域走廊发展局条例》——即 SCORE 背后的法规。

同样的章次编号。一部告诉你如何注册独资企业,另一部则设立了本州的旗舰工业走廊。若引用「砂拉越第 64 章」而不注明版本,就无从判断你指的是哪一部。

这并非奇闻趣事,而是整个问题的缩影。对企业接触到的大部分事务——注册、执照、雇佣、移民、土地与电力——而言,砂拉越是一套独立的法律体系,然而几乎所有全国性指南都当作西马法律会横跨南中国海一路延伸过来。事实并非如此。

SCORE 是什么,以及 RECODA 不能为你做什么

砂拉越再生能源走廊于 2008 年启动。管理它的机构 RECODA 是更早依据 2006 年条例设立的——其存在由 RECODA 自身资料及 MIDA 予以确认,尽管条例 s.4 项下的设立公告无法查得,其法律文书编号也未公布(见核实备注)。切勿将这两个日期混为一谈。

SCORE 覆盖约 100,000 平方公里,即砂拉越约 80% 的土地面积。RECODA 列出五个增长节点——Samalaju、Tanjung Manis、Mukah、Baram 与 Tunoh——不过同一页的另一段又加上了 Limbang 与 Lawas。核心是 Samalaju 工业园:占地逾 8,000 公顷,为东马最大工业园,距 Bintulu 60 公里,设有深水港。

现在讲讲商业上真正重要的部分。**该条例并未包含授予、豁免或免除任何税项的权力。**通读 s.9 与 s.10,你会发现的是:

  • s.9(1)(c)——在区域走廊内推动、激励、促进及协调工业与经济发展
  • s.9(1)(h)——向政府提出建议或方案
  • s.10(k)——在遵从任何其他成文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授予或签发任何执照、准证或授权

这使 RECODA 处于与 NCIA(依 687 号法令 s.6(e))及 IRDA(依 664 号法令 s.5(e))完全相同的地位。走廊发展局负责建议;财政部长负责授予。

砂拉越的处境更为不利,因为 **MIDA 根本未发布任何 SCORE 专属的优惠配套。**其 SCORE 页面只列出通用的国家级减免——先锋地位、投资税务减免、基建减免——注明具体优惠可能因走廊而异,然后又把你转回 RECODA。MIDA 确实为沙巴发展走廊及 NCER 发布了具名配套,却没有 SCORE 的对应版本;遍查 MIDA 的表格与指南索引,也找不到任何有关 SCORE、砂拉越或 Samalaju 的内容。

所以,如果你选择砂拉越,你不是为了税率而选它。

真正的卖点是电力,而价格并未公布

有两项条文揭示了本州真正在出售的东西。第 3(c) 条将走廊概念明确地与本州的水资源、水电及其他自然资源相绑定。而 s.14 将区域走廊发展局视同砂拉越土著以适用《土地法典》——从而让 RECODA 得以持有普通公司依法无法持有的土地。

Sarawak Energy 公布约 3,558 MW 的可用大型水电产能:Batang Ai(94 MW,1985 年)、Bakun(可用 2,520 MW,2011 年)与 Murum(峰值 944 MW,2015 年),另有 Baleh(1,285 MW)在建中。RECODA 公布 Bakun 装机为 2,400 MW,并将 Baleh 定于 2028 年,而 Sarawak Energy 则定于 2030 年——两个官方来源,两个答案。

已公布的电价是可以核对的:

电价费率
I1 工业按级距每单位 24.0 至 26.0 仙,每月最低 RM10
I2 工业需量每单位 21.7 仙,另加每 kW 最高需量 RM16.00
I3 峰/离峰峰段 22.9 仙、离峰 13.9 仙,另加每 kW 峰段需量 RM20.00

任何申请负荷超过 1.5 MVA 者都会被归入 I2 或 I3。

但真正决定一座冶炼厂去留的数字并不在那一页上。5 MW 以上的负荷将完全脱离已公布电价,转入一份购电协议。Sarawak Energy 的投资者资料描述了其结构——购电协议以低于已公布电价的折扣提供,年度指数化约 2.5%,期限最长 20 年,采「照付不议」——却未给出任何费率,而是给出一个业务发展联系方式。请把任何顾问简报中出现的具体 SCORE 电价数字视为无出处;协商本身才是这笔交易。

由此还引出一点:**1990 年《电力供应法》在砂拉越自 1990 年 9 月 1 日起因 P.U.(A) 272/1990 而整体暂停适用。发电、供电、输电与配电的执照由 Majlis Mesyuarat Kerajaan Negeri——即州内阁——依据第 50 章《电力条例》**s.4 签发,未经州内阁批准不得转让,且无续期权利。如果你的项目涉及自备发电或售电,你的监管机构在古晋,而非布城。

三项注册,而 SSM 只负责其中一项

砂拉越的非法人企业根本不与 SSM 打交道。1956 年《商业注册法》s.1(2) 规定该法仅适用于西马——「砂拉越」一词在第 197 号法令中根本不曾出现。取而代之的是三份独立文书:

文书法规主管机关
BNR商业名称注册第 64 章(1958 年版)县长,或古晋的 LHDN
TL贸易执照第 33 章(1958 年版)征收官——内陆税收局局长
OL营业执照第 20 章项下附例地方议会

没错:州贸易执照由 LHDN 而非 SSM 管理,因为第 33 章 s.2 将征收官定义为内陆税收局局长,并依 s.5(2) 委任县长为副征收官。第 3(4) 条确认这三项须叠加办理。

注册 Sdn Bhd 仍属联邦事务,仍归 SSM 管辖——2016 年《公司法》与 2012 年《有限责任合伙法》都没有属地限制条款。但在砂拉越经营的 Sdn Bhd 之上仍须另外持有贸易执照与议会执照。截止期限、费用与罚则详见关于在砂拉越注册企业的配套文章。

移民由州首长掌控

这一项常在聘用过程中令人措手不及,而且它在宪法层面被固化下来。《联邦宪法》第 161E(4) 条(由 1963 年《马来西亚法令》插入)将州对进入及居留本州的权利视同已载入宪法。移民本属联邦事项,这正是何以此项排除条款要贯穿于 1959/63 年《移民法》第七部——标题为东马特别条款

关键条文并非多数摘要所以为的那些:

  • s.62——「州当局」指州首长
  • s.64(3)–(4)——砂拉越是一个独立的移民单位,设有自己的局长。总监依 s.9A 的一般入境权力及依 s.46 的遣返权力均不适用
  • s.66——除非某公民属于某东马州属,否则无权在未持有准证或通行证的情况下进入该州。第 66(3) 条接着将不享有权利的公民依本法其余部分处理,视同其并非公民,而 s.66(4) 将举证责任加于其身。
  • s.65——州局长须遵从州当局给予的任何指示,包括不签发准证、仅按指定条件签发、或撤销准证并命令逐出本州的指示。就上诉而言,s.65(2) 规定部长未经州当局同意不得批准上诉

对外籍员工而言,实际后果毫不含糊。MYXpats 声明就业准证仅在西马有效,移民局也表示沙巴与砂拉越的申请受各自州政府的管辖。砂拉越设有自己的渠道 GENESIS 门户,规定最低月薪 RM3,000、有效期一至五年,由州移民局批准,并经砂拉越劳工局(Jabatan Tenaga Kerja Sarawak)进行劳工把关。

对于从西马派驻的马来西亚员工,法律方向同样清晰——入境时签发的社交或商务访问准证并不授权就业,而 s.65(1)(a) 允许本州附加条件。清晰的是文书本身:没有任何官方页面点明具体是哪一种准证、其期限或费用。请咨询州移民局,而不要依赖博客上的数字。

《土地法典》决定你能在哪里建厂

砂拉越的土地依据**第 81 章《土地法典》**s.2 分为五类:混合地带土地、土著保留地、土著习俗地、内陆地与保留地。内陆地是剩余类别。

**第 8 条是关键禁令。**非砂拉越土著者「不得取得任何权利或特权」于土著保留地、土著习俗地或内陆地之上。相反的协议因不法约因而无效,违反者构成犯罪,法院可下令驱逐。**公司属于非土著。**实际上,这就把公司的土地取得限制在混合地带土地。

接着是第二层,与外国持有相关。此处的条号常被引用错误,部分原因是合并版 PDF 自身的条文编排表与正文相比错位了一个字母——应引用正文,而非索引

  • s.13A——绝对禁止:非马来西亚公民且非砂拉越永久居民者、未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外国公司、或为上述任一方担任受托人者,均不得持有或取得任何产业或权益。
  • s.13B——可行的途径:经部长同意,凡持有超过 50% 表决权股份由非公民持有的马来西亚注册公司,可取得土地。
  • s.13C——该禁令延伸至任何转让、转租或传承,以及除押记以外的任何交易。向外资控制实体作长期工业转租亦在其列。
  • s.13E——走廊在此重新登场。州内阁可宪报公告设立特别发展(豁免外国权益禁令)区,在该区内外国人可不受 s.13A 至 s.13C 限制而取得土地。合资格用途明确包括开发依 2006 年《区域走廊发展局条例》设立的区域发展走廊内的任何地区,以及单独列出的工业区(含自由区)。
  • s.13F——违规文书无效,注册予以撤销,罚款至 RM50,000

在租期方面,《土地规则》第 13 条对厂房用地、店铺单位及非住宅砖石或混凝土建筑给予 60 年。请仔细阅读:那是在未经局长核准的情况下可签发的上限,因此是一个惯常上限,而非法定硬性上限。

另外两件仅存在于此地的事

一项州销售税。1998 年《州销售税条例》第 25 章 s.7(1) 征收,费率由州内阁依 s.13 设定。石油产品课征 5%——Swk. L.N. 239/2018,自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煤炭则按热值级距课征 8 至 10%。两者都只对在本州以外销售或交付的情形生效,因此实质上是出口税,且完全独立于联邦 SST 之外。

一部不同的雇佣法规。1955 年《雇佣法》第 1(2) 条规定该法仅适用于西马。砂拉越依循的是《砂拉越劳工条例》第 76 章。2025 年修订法令 A1754 插入了一份替代性的第一附表,排除了 s.2 对正常工时与加班的定义等条文——它与第 265 号法令之间没有逐条对应,因此西马的合规对照表无法通过查找替换套用到砂拉越。LawNet 上的合并版第 76 章仅更新至 2006 年;须与 A1754 一并阅读。

常见错误

  • **引用「砂拉越第 64 章」却不注明版本。**1958 年版是商业名称;现行系列是走廊发展局条例。
  • **期望有 SCORE 税务优惠。**RECODA 无权授予,MIDA 也未发布任何 SCORE 配套。联邦 MIDA 途径是唯一的税务途径,而且它在任何地方都适用。
  • **报出某个 SCORE 电力电价。**没有任何大宗费率被公布。21.7 仙的 I2 费率是购电协议据以打折的参考点,而非成交价。
  • **假设联邦就业准证能覆盖古晋办公室。**它不能,而这一发现通常要花掉数周时间。
  • **以为只要够有诚意就能购买土著习俗地。**第 8 条使该协议无效、将其入罪并允许驱逐。
  • **阅读《土地法典》的条文编排表。**它与正文相比错位了一个字母。
  • **对砂拉越员工套用 1955 年《雇佣法》的门槛,或在 EzBiz 上申报。**两部法规都止步于西马。

接下来该做什么

先排好州级审批的顺序——它们正是没有西马对应、因而顾问也没有余力处理的那些。在签署任何文件之前先确认场址的土地类别;若你的任何股权为外资,则查明它是否位于宪报公告的 s.13E 区之内。若负荷将超过 5 MW,请尽早开启与 Sarawak Energy 的对话,因为经济账正藏在购电协议里。在向任何非砂拉越人士发出聘用要约之前,先备妥 GENESIS 途径。

然后再按照普通的全国性条款走联邦轨道——SSM 注册、MIDA 优惠申请、制造执照——因为在这条轨道上,砂拉越与其他地方并无不同。至于五条走廊在主管机关、法规与申请途径上的对比,参见走廊对比一文。

常见问题 6
RECODA 能因我在 SCORE 投资而给予税务优惠吗?

不能。2006 年《区域走廊发展局条例》并未包含授予、豁免或免除任何税项的权力。第 9(1)(c) 条允许发展局推动、激励、促进及协调发展,第 9(1)(h) 条允许它向政府提出建议或方案。税务减免仍须由财政部长依据联邦法律、经向 MIDA 申请后授予。MIDA 自己的 SCORE 页面只列出通用的国家级优惠,并将投资者转介回 RECODA 以了解州级条款。

我的马来西亚就业准证在砂拉越有效吗?

无效。MYXpats 声明该准证仅在西马有效,移民局也表示沙巴与砂拉越的申请受各自州政府的管辖。砂拉越设有自己的申请渠道 GENESIS,批准机关为依据州当局指示行事的州移民局。请将这一额外审批纳入你的时间规划,而不是在聘用之后才发现。

为什么马来西亚公民在砂拉越工作也需要准证?

1959/63 年《移民法》第 66 条规定,除非公民属于该州,否则无权在未持有准证或通行证的情况下进入某个东马州属。第 66(3) 条接着规定,不享有权利的公民将依据本法其余部分处理,视同其并非公民。第 62 条将州当局定义为州首长,第 65 条则要求州移民局局长遵从其指示——包括根本不签发准证的指示。

我的公司能在砂拉越购买土地吗?

实际上只能购买混合地带土地。第 81 章《土地法典》s.8 规定,非砂拉越土著者不得取得对土著保留地、土著习俗地或内陆地的任何权利或特权,并使任何相反的协议无效且构成犯罪。公司属于非土著。另请注意 s.13A,它禁止非公民及未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外国公司持有;以及 s.13C,它将禁令延伸至转租与传承。

1955 年《雇佣法》的规则适用于我的砂拉越员工吗?

不适用。1955 年《雇佣法》第 1(2) 条规定该法仅适用于西马。砂拉越员工受《砂拉越劳工条例》第 76 章保障;由于劳工属于联邦立法事项,该条例虽由联邦法令修订,但仍是一部结构自成体系的独立法规。2025 年修订法令 A1754 以一份并非逐条对应第 265 号法令的新版第一附表取代了砂拉越原有的第一附表,因此西马的合规对照表不能直接改头换面套用。

如果不是税务优惠,砂拉越究竟为工业投资者提供了什么?

电力、土地与港口通道。砂拉越在 Batang Ai、Bakun 与 Murum 拥有约 3,558 MW 的可用大型水电产能,Baleh 正在兴建中。5 MW 以上的负荷将脱离已公布电价,转为协商式购电协议——Sarawak Energy 形容其以低于已公布电价的折扣提供,期限最长 20 年。MIDA 公布 Samalaju 土地起价为每平方英尺 RM2.50,优先产业享 25% 折扣。以上均非税务优惠,也均不可申领——而是协商而来的。

来源与历史 10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The gazette notification under s.3 of the Regional Corridors Development Authorities Ordinance 2006 declaring SCORE, and the notification under s.4 constituting RECODA, could not be located on Sarawak LawNet. RECODA's existence is confirmed by its own site and by MIDA, but the constituting instrument number is not published.
  • Whether any state or RECODA-administered fiscal incentive exists for SCORE. MIDA acknowledges that incentives provided by RECODA exist but publishes none; RECODA describes only land, tariff and water terms. Assert neither existence nor absence.
  • The official list of administrative divisions comprising SCORE. RECODA describes the corridor by region and by growth node, and its own page gives two different node lists — one adding Limbang and Lawas to the five.
  • The name, duration and fee of any work pass required by a non-Sarawakian Malaysian citizen. The legal position under ss.65 and 66 is clear, but no official page names the instrument or its cost.
  • The LawNet consolidated text of the Sarawak Labour Ordinance Cap. 76 is current only to 31 July 2006 and must be read with Act A1754 rather than instead of it.

来源

  1. Regional Corridors Development Authorities Ordinance 2006, Sarawak Chapter 64 —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rawak
  2. Land Code, Sarawak Chapter 81, incorporating amendments to 31 December 2024 —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rawak
  3. Electricity Ordinance, Sarawak Chapter 50 —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rawak
  4. Immigration Act 1959/63 (Act 155), Part VII — Special Provisions for East Malaysia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5. Sarawak Corridor of Renewable Energy — RECODA
  6. Tariffs — Sarawak Energy
  7. Baleh HEP — Sarawak Energy
  8. Bakun Hydroelectric Plant — Sarawak Energy
  9. Economic Corridors — SCORE — MIDA
  10. State Sales Tax Ordinance 1998, Sarawak Chapter 25 — State Attorney-General's Chambers, Sarawak

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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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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