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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4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居民董事的要求,以及挂名董事这个陷阱

Companies Act 2016 第 196(4) 条究竟要求什么、为什么它不是一项公民身份测试,以及挂名董事安排实际上让双方暴露在什么之下。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马来西亚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其主要居住地在马来西亚,因而通常居住于此。那是一项居住地测试,而不是公民身份测试,所以一位生活在马来西亚的外国创办人可以亲自符合。若使用挂名者,该挂名者就是一名完整的董事,承担第 213 条下全部的义务,而第 289(6) 条阻止公司就违反那些义务的责任向董事作出弥偿或投保。

  • 最低人数的董事必须以其主要居住地在马来西亚的方式通常居住于此——Companies Act 2016, s.196(4)(a)
  • 国籍与 s.196(4) 无关;许多外国创办人买下了他们并不需要的挂名者
  • 只有最低人数须为居民——一个三人董事会只需要一名居民董事
  • 替任或代任董事不能填补居民这个名额(s.196(4)(b))
  • 挂名者对公司负有第 213 条下的全部义务,且不得使这些义务从属于委任他的人(s.217)
  • s.288 使任何就疏忽、失责或违反对公司所负义务而作出的弥偿归于无效
  • s.289(6) 就任何因违反 s.213 而生的责任,同时取消第三方弥偿与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
  • 凡董事会惯于依其指示行事的人,依 s.2 的定义即属董事,不论其是否在登记册上

适用对象: 正在判断自己是否需要本地董事的外国创办人、任何被邀出任居民或挂名董事的人,以及已经担任此职的马来西亚居民。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4 分钟

搜索外国人如何注册成立马来西亚公司,三次点击之内就会有人向你推销挂名董事。推销词的 形状总是一样:法律要求有一位本地董事,我们提供一位,这是一道手续,年费在此。

那套推销词有两处不对。法律并不要求一位本地董事,而且对所有牵涉其中的人来说,它都 不是一道手续。

第 196(4) 条究竟怎么写

Companies Act 2016 把董事会最低人数定为:私人公司一名董事,公众公司两名(s.196(1))。 董事必须是年满十八岁的自然人(s.196(2))。

接着是 s.196(4):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he minimum number of directors — (a) shall ordinarily reside in Malaysia by having a principal place of residence in Malaysia; and (b) shall not include an alternate or substitute director.

读一读那里没有的东西。它没有提到公民身份、永久居留权、国民登记身份证,或任何移民 身份。测试的是事实上的居住地:马来西亚是不是这个人的主要居住地。

由此产生三项后果,而每一项都与这项要求通常被推销的方式相抵触。

**一位生活在马来西亚的外国国民符合资格。**如果你已经搬来、家在这里,你可以是自己 公司的唯一董事。s.196 中没有任何东西阻止这一点。

**一位生活在国外的马来西亚公民可能不符合资格。**一位持马来西亚护照、但主要住所已在 新加坡六年的创办人,显然并不当然符合 s.196(4)(a)。公民身份治不好一项居住地测试。

**只有最低人数须为居民。**私人公司需要一名。如果你的董事会有三名董事,一名居民董事 即满足 s.196(4),另外两名住在哪里都可以。公司常常同时委任一位居民挂名者并且保留 外国创办人在董事会内,这是对的——但这也意味着挂名者的名额是一个席位,不是多数。

人们真正记得的那项要求,属于公司秘书:依 s.235(1)(c),公司秘书必须是马来西亚 公民或永久居民。那才是一项真正的国籍测试,落在另一个职位上。把两者混为一谈,正是这个 领域里大部分混乱的源头。

这项要求对外国创办人真正咬在哪里

问题很少出在资格上。问题出在次序上。

一位尚未搬到马来西亚的创办人,无法在注册成立那一刻诚实地声称其主要居住地在此。而通往 那一步的移民途径——就业准证——却是反过来走的:准证是由一家已经存在、并已在 Expatriate Services Division 登记的公司提出申请的。你得先有公司才拿得到准证,而你可能得先有居住 身份才能成为公司的唯一董事。

那道缺口是真实的,也正是挂名安排在商业上说得通的那个诚实理由。但那同时是一个临时 的理由。一旦创办人搬来,马来西亚成为其主要居住地,s.196(4) 的问题便自行消解,而挂名者 就变成一笔经常性费用,防的是一个不再存在的风险。

不妨问问任何一家开出年度挂名费的供应商:你们的退出流程长什么样。

挂名董事就是董事

在马来西亚法律里,不存在半个董事、被动董事、合规董事,或有名无实的董事这种东西。该 法令只承认一个职位,并在其上附加一整套义务。

第 213(1) 条要求董事依该法令、为正当目的,并本着善意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使其权力。 第 213(2) 条要求合理的谨慎、技能与勤勉。违反者可被监禁最高五年或罚款高达 RM3 million, 或两者兼施。

第 217 条随后正面处理挂名的情形。由成员、雇主或债券持有人委任、或以其代表身份出任的 董事,须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事;当该项义务与其对委任人所负的义务相冲突时,不得使其对 公司所负的义务居于从属地位。违反者面对同样的五年与 RM3 million 风险敞口。

所以被推销的那套安排——你签字,我们决定——正正就是 s.217 存在所要禁止的那套安排。

第 210 条把网撒得更宽。就 ss.213 至 218、223 与 228 而言,「董事」还包括首席执行员、 首席财务员、首席营运员,以及任何其他主要负责管理该公司的人。而 s.2 对董事的定义, 本来就已经包括大多数董事惯于依其指示或指令行事的人

把这两条一起读。向挂名者下指示的实益拥有人,并不站在责任制度之外。他们落在董事的 定义之内,却从未出现在登记册上。

那些保护性文件实际上办到了什么

挂名安排都是有文件的。常见的一套是:来自实益拥有人的弥偿书、一份限制挂名者权限的 委任契据、一份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保单,以及一封由第三方保管、已签署但未填日期的 辞职信。

以下是依该法令,它们各自的作用。

来自公司这一方的弥偿是无效的。第 288 条使任何条款——不论载于章程、载于与公司的 合约,或以其他形式——凡免除高级职员责任、或就其在与公司有关事项上的疏忽、失责、违反 义务或违反信托原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作出弥偿者,一律无效。不是部分不可执行。是无效。

**第三方弥偿与保险止步于 s.213。**第 289(4) 条确实容许公司就高级职员对公司以外人士 所负的责任作出弥偿,而 s.289(5) 容许公司在事先取得董事会批准后,就民事责任与辩护费用 投保。两者看起来都像答案。然后是 s.289(6):

In the case of a director, subsection (4) and paragraphs (5)(a) and (b) shall not apply to any civil or criminal liability in respect of a breach of the duty as specified in section 213.

挂名董事所背负的单一最大风险,恰恰就是法规明文从弥偿与保险两者中一并挖走的那一项。 第 289(3) 条仍然容许在判决对董事有利、董事获判无罪,或董事依该法令获给予济助时收回 费用——但那是赢了之后的偿还,而不是输了的承保。

一份由实益拥有人以个人身份出具的私人弥偿,落在 s.288 之外,因为它不是公司的条款。但 它的价值也恰恰等于那位弥偿人本身的价值,在任何能够起诉他的司法管辖区里,而且它触碰 不了刑事罚款。

**不填日期的辞职信是这一整套里最弱的文件。**第 208(2) 条容许董事以书面通知向公司的 注册办事处辞职,而 s.208(3) 使该通知于送达注册办事处地址时,或于其中订明的较后日期 生效。一封由别人保管、已签署的信并未送达,而挂名者通常并不控制注册办事处。第 196(3) 条随后订明,凡辞职会使董事会跌破最低人数者即视为无效;而 s.209(1) 完全禁止唯一或最后 一名剩余的董事辞职,除非已召开成员大会以接收该通知并委任接替者。

对于一位受海外某人控制的公司里唯一的居民董事而言,那两条合在一起构成一件很不舒服 的事:退出,取决于你想要退出的那个人的配合。

如果有人邀你出任居民董事

请把它当成对一家你并不经营的生意承担无限个人风险敞口,并据此定价——否则就拒绝。

在签字之前,你至少应该坚持要求的:

  • 直接、独立地取阅会计记录。第 245 条要求备存记录,而 s.539 使每一位高级职员在未妥善 备存账簿时须负刑事责任。
  • 看到银行授权书,并知道获授权签署人是谁。
  • 实益拥有人的书面确认——依 ss.60A 至 60E 的实益拥有权制度,公司无论如何都必须辨识 并记录这些人。
  • 一项在决策之前、而非之后取得董事会文件的常设安排。第 214 条的商业判断规则保护的是 在知情下作出的决定;它完全不保护缺席。
  • 你自己的一份章程副本与成员登记册副本。

如果供应商对上述任何一项有所抗拒,那么他们所推销的安排,就是一套你要承担 s.213 责任、 却无法履行 s.213 义务的安排。

常见错误

  • **因为读到「需要一位『本地』董事」就去买一个挂名者。**第 196(4) 条是一项居住地测试。 在付钱给任何人之前,先查清楚你自己是否符合。
  • **以为挂名者必须占董事会多数。**只有最低人数须为居民——在私人公司董事会里就是一个 席位。
  • **用替任董事去填居民名额。**第 196(4)(b) 条明文排除了替任与代任董事。
  • **指望董事责任险来对付核心风险。**第 289(6) 条就 s.213 责任同时排除了保险与第三方 弥偿。
  • **指望公司弥偿,根本就不该。**第 288 条使它无效。
  • **相信实益拥有人在制度之外。**s.2 对董事的定义,抓的就是董事会惯于服从的那个人。
  • **搬来之后还留着挂名者。**一旦马来西亚成为你的主要居住地,那项当初正当化了这笔费用 的要求,就不再适用于你了。
  • **把不填日期的辞职信当成退路。**它并未送达,而且 ss.196(3) 与 209(1) 无论如何都可能 使它无效。

下一步

如果你是外国创办人,在买任何东西之前先回答一个问题:在你注册成立的那一天,你的主要 居住地在哪里?如果答案是马来西亚,你不需要挂名者。如果答案是「还不是马来西亚」,那 你临时需要一位,而这套安排应该写明一个与你搬迁挂钩的确定终止日期。

如果你正在考虑收费出任居民董事,请依次读 s.213、s.217、s.288 与 s.289(6),然后决定 那笔费用是否补偿得了一个在马来西亚没有任何保单可以合法承保的 RM3 million 上限。


**查证状态。**AI 辅助的草稿,尚未经专业人士审阅。法定援引指向 SSM 重印、截至 2022 年 8 月 1 日的 Companies Act 2016(Act 777)。此处没有任何内容构成针对特定委任的法律意见, 而所引罚则是该法令所订明的法定最高刑幅。

常见问题 6
我的 Sdn Bhd 需要一位马来西亚公民担任董事吗?

不需要。第 196(4)(a) 条要求最低人数的董事以其主要居住地在马来西亚的方式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公民身份并不出现在该条文中。一位生活在马来西亚的外国国民可以是唯一董事。人们心里想的那项公民身份要求,属于公司秘书——依 s.235(1)(c),公司秘书必须是公民或永久居民。

我可以持就业准证亲自出任居民董事吗?

你是否符合 s.196(4)(a),取决于马来西亚在事实上是否为你的主要居住地,而不取决于你持有哪一种准证。实务上的障碍在于次序,而不在于资格,因为就业准证是由一家已经注册成立、并已在 Expatriate Services Division 登记的现有公司提出申请的。创办人通常先注册成立公司,然后才申请,这就留下了一段必须以其他方式填补居民名额的空窗期。

挂名董事安排在马来西亚合法吗?

委任一位由服务供应商引介的董事,并无禁止,而 s.217 也明文设想了以成员代表身份获委任的董事。不合法的,是把那位董事当成表格上的一个名字。挂名者承担 ss.213 至 218 下的全部义务,而向挂名者下指示的人,自身也可能落入 s.2 对董事的定义之内。

一封预先签署、不填日期的辞职信能保护挂名者吗?

并不可靠。依 s.208(2) 与 s.208(3),辞职是以书面通知向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发出的,并于送达该处时或于其中订明的较后日期生效。一封搁在别人抽屉里的信并未送达。第 196(3) 条随后订明,凡辞职会使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者,即视为无效;而 s.209(1) 禁止唯一或最后一名剩余的董事辞职,除非已召开成员大会。

公司可以向挂名董事作出弥偿,或购买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吗?

只能在把主要风险排除在外的限度之内。第 288 条使任何免除高级职员责任、或就其疏忽、失责、违反义务或违反信托而对公司所生责任作出弥偿的条款归于无效。第 289(4) 与 s.289(5) 容许就第三方责任作出弥偿与投保,以及在董事获判无罪或获给予济助时承担辩护费用,但 s.289(6) 使这些容许不适用于任何因违反 s.213 义务而生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如果我唯一的董事身故或离任会怎样?

第 209(3) 条要求秘书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召开近亲、遗产代理人或成员的会议。若在最后一名董事身故后六个月内仍未委任董事,s.209(5) 容许注册官指示将该公司除名。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确认 SSM 目前在注册成立时以及在更换董事时,接受哪些书面证据作为马来西亚主要居住地的证明
  • 确认 SSM 是否曾就 s.196(4) 的通常居住测试发出任何补充的实务通告或指南
  • 马来西亚并不存在针对挂名董事服务的官方收费表或发照制度——此处所述的市场价格属从业者反映,而非官方数字

来源

  1.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2. Guidelines for the Incorporation of Local Companies — SSM
  3. Company Directors' Responsibilities — SSM
  4. Companies Act 2016 — legal framework — SSM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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