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透过 MyLLP 在马来西亚注册 LLP

> 有限责任合伙的 MyLLP 注册流程、LLP Regulations 2012 所订明的收费，以及合规主任这个角色实际上背负着什么。

- Category: business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business/register-llp-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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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主任是人人都会弄错的那一部分。

创办人读到「合规主任」，听进耳里的却是「公司秘书」——一位你聘请的、按月付费的持牌
专业人士，替你吸收呈报风险。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12 第 27 条创设的
并不是那个东西。合规主任可以是其中一位合伙人。通常也确实是。而那位合伙人须就
**LLP 被科处的罚则承担个人责任**，除非他能说服法庭另作定夺。

在注册之前把这一点弄清楚，比底下那份逐步走一遍更有价值。

## LLP 是什么——就看那两条最要紧的条文

第 21(1) 条：LLP 的任何义务，不论源自合约、侵权或其他，**均纯属该 LLP 的义务**。
第 21(2) 条：合伙人不会仅因身为合伙人而须就该义务承担个人责任。

但 s.21(3) 留了一条尾巴：合伙人就其自身的不当作为或不作为，仍须在侵权法上承担个人
责任——他只是不必为另一位合伙人的行为负责而已。这就是 LLP 相对于传统合伙的全部商业
理由，因为在传统合伙中，连带无限责任落在每一个人身上。

名称必须以 **Perkongsian Liabiliti Terhad** 或缩写 **PLT** 结尾（s.13(1)）。没有
Sdn Bhd 的对应写法，也不容许再作简化。

## 它的成本

直接摘自 LLP Regulations 2012 的 Schedule：

| 项目 | 条文 | 收费 |
| --- | --- | --- |
| 注册申请 | s.10(1) | **RM500** |
| 保留名称 | s.14(1) | RM30 |
| 更改名称 | s.15(1) | RM100 |
| 已注册详情的变更 | s.17(1) | RM30 |
| 转换为 LLP | s.31(1) 与 (2) | RM500 |
| 常年申报 | s.68(1) | **RM200** |
| 更正 | s.71 | RM150 |
| 展期 | — | 每 30 天 RM50，最长 6 个月 |
| 文件核证 | — | 每页 RM5 |
| 公司简介 | — | RM20 |

已保留的名称自申请呈交日起保留**三十天**，若注册官容许则可更长（s.14(2)）。

## 透过 MyLLP 注册

MyLLP 经由 SSM4U 门户进入，网址是 `myllp.ssm4u.com.my`。你有两条路：先保留名称，
或走 **Direct Registration**，把名称查核并入注册申请之中。

依 SSM 的 MyLLP 用户手册，直接注册这条路是：

1. 登录，在 Register Local LLP 之下选择 **Starting a LLP → Direct Registration**。
2. 输入拟用名称并点击 **Check Name**。若通过，就在同一份申请中继续。
3. 在名称需要理由说明时，填妥 **Clarification form** 并上传证明文件——不适用则留空。
4. **LLP Details**——注册办事处、生意性质、财政年结日。储存。
5. **Business Code and Description**——Add Business Code，储存。
6. **Compliance Officer**——Add Compliance Officer，储存。这是一个与合伙人分开的
   页签，这就是这两个角色并非同一回事的第一个提示。
7. **Partner Details**——为每一位 Add Partner，储存。
8. **Supporting Documents**——上传，为档案命名，储存。
9. **Summary**，然后 **Fee and Declaration**：勾选确认，Submit，然后 **Pay Online**。
   付款后会有发票。

若后台人员对申请提出质询，它会以 `Query` 状态出现在 **My Submission → List of
Submission** 之下；编辑、在质询备注栏作答、重新提交。

依 s.10(2)，该申请须附一份由每一位拟任合伙人签署的陈述书，涵盖拟用名称、生意的一般
性质、拟设的注册办事处，以及每一位合伙人与每一位合规主任的姓名、国籍与通常居住地。

## 正确理解合规主任

**谁可以出任。**第 27(1) 条：合伙人，或依 Companies Act 1965 具备担任秘书资格的
人士，且须 (a) 为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并 (b) 通常居住于马来西亚。两项都要，
不是二选一。SSM 的指南另加最低年龄 18 岁。

留意这个起草上的怪现象——该法令至今仍援引 **Companies Act 1965**，而该法令自
2017 年 1 月 31 日起已被废除。SSM 所公布的文本并未更新这项援引。

**你无法选择退出。**第 27(6) 条：在未委任合规主任的情况下，*所有合伙人均视为合规
主任*。让这个职位空缺并不会消除该项义务；它只会把义务普及到所有人。

**这个角色实际上背负什么。**第 27(7) 条使合规主任：

- 就该 LLP 依 **s.17**（注册详情变更）、**s.19**（在注册办事处备存登记册与文件）与
  **s.20**（公示该 LLP 的名称与注册编号）须办理的一切事项负责；且
- 就该 LLP 因违反上述条文而被科处的**一切罚则，包括行政罚则，承担个人责任**，除非
  他使审理该事项的法庭信纳其不应如此负责。

那是举证责任倒置。预设结果是由你来赔。

**只有合规主任才能呈报。**LLP Regulations 2012 reg 6(1)：凡文件须由合伙人或该 LLP
呈报者，须由合规主任代其呈报。若合规主任不止一位，就呈报而言只指名其中一位
（reg 6(2)）。SSM 的指南另加：获委任者必须在 MyLLP 上注册，并亲赴 SSM 办事处完成
身份验证，之后才能呈报任何东西。

**丧失资格的代价高昂。**第 28 条：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或被取消担任董事或秘书资格
的人士，不得出任。违者可罚款高达 **RM250,000** 或监禁三年，或两者兼施——这是该法令
注册那一章之中最重的罚则。

**辞任很慢。**先向该 LLP 发出书面通知，再向注册官呈报通知，而该职位须于呈报后满
**一个月**方告终止（s.27(3) 至 (5)）。

## 注册之后你欠下什么

- **详情变更**——须在 **14 天**内呈报（s.17）。罚款高达 RM10,000，另加持续违规每日
  RM500。
- 任何时候都须在马来西亚境内设有**注册办事处**（s.18(1)）。变更注册后 30 天内，
  向旧地址送达仍属有效（s.18(3)）。
- **在注册办事处备存的登记册**（s.19）：注册通知、合伙人与合规主任登记册、最近一份
  常年申报、已呈报的陈述书、证书、LLP 协议及其修订，以及任何押记文书。
- **公示名称与注册编号**：于注册办事处与每一处营业地点之外，以及于每一份信笺、发票、
  账单、刊物、网站与正式文件之上（s.20(1) 与 (3)）。更名之后，旧名称必须置于新名称
  之下 **十二个月**（s.20(4)）。
- **常年申报**：由任何两位合伙人就偿付能力作出，须在财政年结日起 **90 天**内提交，
  第一份最迟于注册起 **18 个月**内提交（s.68）。未提交者：罚款高达 RM20,000，另加
  每日 RM500。在没有合理依据下作出偿付能力申报：高达 **RM250,000** 或两年（s.68(6)）。
- **会计记录**须足以说明交易与财务状况，并保存至少**七年**。

## LLP 协议，以及没有协议会怎样

第 9 条容许合伙人以协议规范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以马来文或英文订立，至少须载明名称、
生意性质、每位合伙人的资本出资，以及各合伙人已同意成为合伙人一事。

凡协议对 **Second Schedule（第二附表）**所列事项未作规定者，即由 Second Schedule
填补该空缺。因此，略过协议并不代表没有规则——而是代表适用法定预设条款，那是没有人
谈判过、也极少创办人读过的东西。

## 专业执业

第 8 条是另一套制度。专业执业 LLP 必须仅由从事**同一**专业执业的自然人组成，不得有
其他人，并且必须投保金额不低于注册官所核准数额的专业弥偿保险（注册官须先咨询
First Schedule 第三栏所列的管理机构）。第 10(3) 条要求申请时附上该管理机构的批准函。

MyLLP 为特许会计师、律师、秘书与清盘师设有专属流程，这是一个很好的信号：一般途径
承载不了一项受规管的执业。

## 常见错误

- **只编列 RM500 就打住。**经常性的数字是 RM200 的常年申报，而在地址与合伙人仍在
  变动的第一年，每次 RM30 的 14 天变更通知会累积起来。
- **以为没有合规主任就没有义务。**第 27(6) 条使每一位合伙人都成为合规主任。
- **以为合规主任是被隔离的。**第 27(7)(b) 条是附带举证责任倒置的个人责任。
- **错过第一份常年申报。**它是从注册起 18 个月，而不是第一个年结日后 90 天，而年中
  注册的 LLP 时常把它记错。
- **为 LLP 命名时漏了 PLT。**第 13(1) 条是强制性的；缩写是唯一容许的简化。
- **忽略 s.20 对发票与网站的要求。**只把名称贴在办公室门上，漏掉了该款所涵盖的
  大部分内容。
- **随意把私人公司转换过来。**转换需要一份偿付能力声明、结清所有欠付政府的款项、
  一则报章广告与一则宪报公告，以及**所有**债权人的同意。

## 下一步

在打开 MyLLP 之前就把合规主任定下来，而不是走到那个页签才决定——那个人需要一个已
验证的 SSM4U 身份，而且正在签下个人风险敞口。然后好好起草 LLP 协议，而不是默认落入
Second Schedule，并在注册通知送达的那一天，就把 90 天的常年申报放进日历里。

## Sources

-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Act 2012 (Act 743) — https://www.ssm.com.my/Pages/About_SSM/PDF/LLP%20ACT%202012%20-%20For%20Portal_new.pdf (SSM)
-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Regulations 2012 — https://www.ssm.com.my/Pages/About_SSM/PDF/LLP%20REGULATIONS%202012.pdf (SSM)
- General Guidelines for Registration of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and Related Matters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PDF%20Tab%205/General%20Guidelines%20on%20registration.pdf (SSM)
- MyLLP User Manual — Registration — https://www.ssm.com.my/Documents/Manual/REGISTRATION.pdf (S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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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of truth: https://github.com/negaraku-md/NegaraKu.md
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