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马来西亚收款：什么时候你需要国家银行批准

> 单纯收款的企业，与依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 需要批准的企业，两者之间的那条界线——包括 2025 年 1 月生效的有限用途电子货币豁免。

- Category: business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business/payment-regulation-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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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创办人加了一个电子钱包，好让客户充值并更快付款。有人提起 BNM 执照，这项功能就
在一场会议里死掉了。另一名创办人做了同样的东西，却安然无事。分别在于一份大多数人
从未读过的宪报命令。

## 预设情况：你不受管制

如果你销售货物或服务，并透过支付网关接受卡片、FPX 或电子钱包，**持有授权的是该网关
或收单银行，不是你。** 你是商户。边界从你持有*别人的钱*、而不只是收到款项时开始。

## 究竟什么需要批准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 第 8(1)(b) 条要求，任何属于 **Schedule 1 Part 1
Division 1** 的业务，须获 BNM 依 s.11 批准。就支付而言那是两件事：**营运支付系统**
——使银行账户之间得以资金转移，或支付工具网络的营运——以及**发行指定支付工具**。
**s.8(3)** 之下的罚则是最高 **10 年**监禁、**RM50 million** 罚款，或两者兼施。

**指定支付工具**由 P.U.(A) 202/2013 订明并经 P.U.(A) 82/2016 修订：**签账卡、信用卡、
扣账卡与电子货币**。依 s.2，电子货币以电子方式储存资金，以换取已付予发行人的款项，
并可用于向任何人付款。陷阱就在这里：**一个可充值的电子钱包就是电子货币**。

**商户收单服务**落在 **Schedule 1 Part 2**，属 s.17 之下的*须注册*业务，罚则最高
**8 年**或 **RM25 million**。P.U.(A) 468/2024 现在要求申请人须为依 Companies Act
2016 注册成立的公司——而 BNM 的 Gazette Order 页面漏掉了这份文书。

## 资本数字

P.U.(A) 204/2013 的 Schedule 1，经 **P.U.(A) 403/2022** 替换，自 2023 年 12 月 30 日
起生效，为标准发行人订下最低资本基金 **RM1,000,000 或未偿还电子货币负债的 8%，以
较高者为准**——而*合资格*发行人则为 **RM5,000,000 或 8%**。

**合资格**发行人，指 BNM 依第 2A 段归类的发行人：在连续六个月内拥有 **500,000 名
活跃用户**，或在马来西亚电子货币交易量、交易值或未偿还负债中占 **5% 的市场份额**。

## 那份改变答案的豁免令

这里就是那份几乎没有人引述的法律文书。依 s.263 订立、并**自 2025 年 1 月 2 日起
生效**的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 Purpose Electronic Money) (Exemption) Order
2024**，即 P.U.(A) 463/2024，把四类有限用途电子货币完全豁免于 **s.8(1)(b) 与 s.11**
之外。

| 类别 | 范围 |
| --- | --- |
| 1 — 货物或服务 | 只能在马来西亚境内**单一场所或单一品牌之下的单一连锁商号**使用 |
| 2 — 奖励 | 由某人依与发行人的安排出资，只能用于向该出资人以外的人消费，并须分开持有 |
| 3 — 退款 | 用于把资金退还用户，由发行人自行退还，或依与他人的安排代该人退还 |
| 4 — 电讯商数码货品 | 由电讯商发行，用于透过电讯设备消费的低价值数码货品（音乐、视频、软件、游戏、铃声） |

第 1 类正是多数创办人所需要的闭环情形，而它带着硬性数字：**每名用户的钱包上限不超过
RM500**，以及在某一年内，每日平均未偿还负债**与**每月平均交易值，各自**不超过每名
发行人 RM1,000,000**。

该豁免是附条件的。每一个类别都要求遵守 **PDPA 2010**、作出**清晰而显眼的披露**说明
该业务不受获批准发行人要求的规限、设有**投诉与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提供把储值资金
转入用户银行账户的设施。第 1 类另加两项年度呈报：一份符合各项标准的通知与承诺书，
以及关于负债、用户与交易量及交易值的**经外部审计的统计数据**。

它会在条件失守、因欺诈相关罪行被定罪，或 BNM 怀疑有此类罪行时**终止**——在第一种
与第三种情形下，会有 30 天通知期以陈述缘由。

## 常见错误

**以为储值因为金额小所以没事。** 它没事是因为 P.U.(A) 463/2024，而且只在它的类别与
限额之内。一旦每名用户超过 RM500，或把钱包开放给你自家品牌以外的商户，第 1 类就不再
适用。

**把它叫做「积分」。** 定义取决于是否储存了已付给你的资金、以及是否可以拿去消费。
标签无关紧要。

**把批准与注册混淆。** 支付系统与电子货币需要 s.11 **批准**；商户收单需要 s.17
**注册**。

**以为汇款也涵盖在此。** 跨境转账依 Money Services Business Act 2011 另行发照。

## 下一步

先回答一个问题：你的产品是否持有客户资金，而这些资金日后可以拿去向别人消费？如果
不是，你就是商户，执照由支付网关承担。如果是，就逐一走过 P.U.(A) 463/2024 的各个
类别，拿 RM500 与 RM1 million 这两道门槛去对照你的预测，而不是今天的数字。在豁免
之外，路径是依 s.9 提出申请。若答案不清楚——在买方与卖方之间持有资金的市集平台，
是常见的难题——请在动手建之前，把事实摆到 BNM 面前。

## Sources

- Financial Services Act 2013 (Act 758) — https://www.investmalaysia.gov.my/media/xrnl0vfp/financial-services-act-2013.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Financial Services (Limited Purpose Electronic Money) (Exemption) Order 2024, P.U.(A) 463/2024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p/2596772/PUA%20463.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Financial Services (Minimum Amount of Capital Funds) (Approved Person) (Amendment) Order 2022, P.U.(A) 403/2022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p/1754230/P.U.%20(A)%20403_2022%20(Perintah%20Perkhidmatan%20Kewangan%20(Amaun%20Minimum%20Dana%20Modal).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Financial Services (Designated Payment Instruments) Order 2013, P.U.(A) 202/2013 — https://lom.agc.gov.my/ilims/upload/portal/akta/outputp/pua_20130629_P.U.%20(A)%20202.pdf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Payment Systems — Gazette Orders — https://www.bnm.gov.my/gazette-order (Bank Negara Malay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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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cense: CC BY-SA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