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依 Patents Act 1983 授予两样东西:专利,自提交起为期 20 年,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步骤与工业上的可应用性;以及实用新型证书,为期 10 年、可两次各延长 5 年,而 s.17A(2) 完全不适用创造性步骤测试。实用新型只容许一项权利要求,其年费起算更晚、金额更低。对大多数马来西亚的渐进式产品改良而言,它才是实际可行的选项。
- 实用新型需要新颖性与工业上的可应用性,但不需要创造性步骤——s.17A(2) 使 s.15 不适用
- 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只容许一项权利要求;专利则可以有很多项
- 实用新型的期限为自提交起 10 年,另加两次 5 年延长,每次都须提交誓章证明它在马来西亚正被商业或工业使用
- 专利年费自授权后第二年起算(RM290);实用新型年费自第三年起算(RM170)
- s.14(3) 就申请人自身的披露给予 12 个月宽限期——远比马来西亚的外观设计法慷慨,后者一点宽限都没有
- s.23A 禁止马来西亚居民先在境外提交,除非马来西亚的申请已至少提早两个月提交,或注册官给予书面授权
- s.86(5) 意味着非居民只能透过注册专利代理人与专利注册局打交道
- s.55A 之下的授权后异议终于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生效——自 2022 年起,它一直躺在法典上未获颁布施行
适用对象: 手上有值得保护的改良的马来西亚制造商与产品企业,以及任何正在比较专利与实用新型成本的人。
本页内容
大多数来问专利的马来西亚中小型企业,手上并没有可专利的发明。他们有的是一项改良 ——一个更好的夹具、一套不同的送料机构、一个重新配置的治具——而一名称职的工程师会 说那是显而易见的。那会在 Patents Act 1983 s.15 的创造性步骤测试上不及格,并在实质 审查中死掉。几乎没有人告诉他们的是,马来西亚有第二条路径,在那里 s.15 根本不适用。
什么是实用新型?
第 17 条把它定义为任何创造出新产品或新方法的创新,或对已知产品或方法的任何新改良, 且能作工业应用。第 17A(1) 条随后在 Second Schedule 所载修改的规限下,把该法令其余 部分适用于实用新型——而 s.17A(2) 则关掉了 s.11、s.15、s.26 与 Part X。
第 15 条就是创造性步骤。把它关掉正是重点所在:实用新型必须是新的且能作工业 应用,测试就是这样。
| 专利 | 实用新型 | |
|---|---|---|
| 是否需要创造性步骤 | 需要(s.15) | 不需要——s.17A(2) |
| 权利要求 | 多项,同一个发明构思 | 仅限一项权利要求 |
| 期限 | 自提交起 20 年(s.35(1)) | 自提交起 10 年,另加两次 5 年延长 |
| 延长条件 | 无——期限是固定的 | 须有誓章证明在马来西亚有商业或工业使用,或解释未使用的原因 |
| 年费起算 | 授权后第二年,RM290 | 授权后第三年,RM170 |
| 强制许可 | 适用(Part X) | 不适用 |
| 对授权提出异议 | RM2,500(Form 26) | RM1,500(Form 26A) |
那唯一一项权利要求才是真正的约束。专利可以用一项宽泛的独立权利要求把发明围起来, 再配上一批较窄的退守项;实用新型在措辞上只有一次机会,所以撰写更重要,而不是更不 重要。
它要花多少钱
取自 MyIPO 已公布的收费表:请求授予专利(Form 1)RM290;实质审查(Form 5)RM1,100; 修订实质审查(Form 5A)RM640;加速审查批准 RM250 另加 RM2,800;双向转换(Form 5G) RM290;延长实用新型证书(Form 15)RM150。首十项之外的每项权利要求,收费 RM20 至 RM50 不等。
专利年费从第 2 年的 RM290 一路攀升至第 20 年的 RM2,900。实用新型年费自第 3 年的 RM170 起算——但每一次五年延长,都需要一份誓章,证明该创新在马来西亚正被商业或工业 使用。一项没在用的实用新型,会静静地在十年时结束,而那通常本来就是诚实的答案。
三条绊倒首次申请者的规则
先在马来西亚提交。 第 23A 条禁止居民就同一发明在境外提交,除非马来西亚的申请已 至少提早两个月提交,或注册官已给予书面授权(Form 1B,RM200)。违反者依 s.62A 属犯罪。 听从美国投资者的建议、先提交一份美国临时申请的创办人,已经在违规状态中。
你有十二个月,不是六个月。 第 14(3)(a) 条要求,对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所作的 披露不予理会。对一件已经向客户展示过的产品来说,那是一张真实的安全网——而 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 并无对应条文,因此一件已经推出的产品可能仍可申请专利, 其形状却已不能注册。
非居民不能直接与该局打交道。 第 86(5) 条是绝对的:非居民不得在专利注册局进行 程序,除非透过专利代理人。
2025 年 12 月 31 日改变了什么
s.55A 之下的授权后异议,自 Patents (Amendment) Act 2022 起就已在法典上,却被排除在 生效公告之外,未获颁布施行地躺了将近四年。P.U. (B) 362/2025 把它连同 s.56A、 s.57(1)、s.34(1) 与 s.79A(3) 一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付诸实施。任何说马来西亚 没有行政途径可挑战已授权专利的指南,描述的都是那个日期之前的状况。利害关系人如今可以 在授权公告之后的订明期间内,依 s.56(2)(a) 至 (c) 的无效理由向注册官提交异议通知, 而注册官可以维持、修改或宣告该专利无效。
常见错误
为一项显而易见的改良提交专利申请。 你先付 RM290 提交、再付 RM1,100 做实质审查, 然后才有人告诉你它过不了 s.15。请在之前、而不是之后,考虑实用新型这条路。
以为转换随时都能做。 第 17B(4A) 条说,提出转换请求的订明期间不能依 s.82 延长。 错过了,这条路就关了。
错过审查请求。 第 27 条规例给你自提交日起 18 个月去请求实质审查(进入国家阶段的 国际申请为四年)。如果你不做,s.29A(5) 即视该申请为已撤回。
把 MyIPO 网站上的 Patents Regulations 当成现行版本。 myipo.gov.my 上那份综合 PDF 早于 2022 年的修订,仍显示回复审查员报告的期限为两个月。P.U. (A) 68/2022 已把它 改为三个月。
下一步
在花任何钱之前,先决定你实际上符合两者中哪一项的资格。如果价值在于产品长什么样、 而不是它怎么运作,那么工业设计这条路更便宜也更快——但它的新颖性规则严苛得多。
什么是实用新型,它与专利有何不同?
它是一份给予小型发明的证书。第 17 条把实用新型定义为任何创造出新产品或新方法的创新,或对已知产品或方法的任何新改良,且能作工业应用。第 17A(2) 条使 s.11、s.15(创造性步骤)、s.26(发明单一性)与 Part X(强制许可)不适用。因此它必须是新的且能作工业应用,但不必是非显而易见的。代价是期限较短,而且只有一项权利要求。
我可以在两者之间转换吗?
可以。第 17B 条容许在订明期间内双向转换,而转换后的申请依 s.17B(6) 保留原来的提交日期。第 17C 条防止就同一标的同时授予专利与实用新型。请注意,转换的期限不能依 s.82 延长。
如果我已经在贸易展上展示过产品,是不是太迟了?
不一定。第 14(3)(a) 条要求审查员,对因申请人或其权利前手的行为而在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所作的披露不予理会。那个宽限期是一年,不是六个月。工业设计并没有这样的宽限期,所以如果该产品同时具有可受保护的形状,外观设计那道时限已经跑掉了。
我必须先在马来西亚提交,才能在海外提交吗?
如果你是居民,实际上是的。第 23A 条禁止居民在马来西亚境外提交专利申请,除非就同一发明的申请已至少提早两个月向专利注册局提交,或注册官已在 Form 1B(RM200)上给予书面授权。违反者依 s.62A 属犯罪。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MyIPO 的收费表把 Form 1(Request for Grant of Patent)列为 RM290,把 Form 14(Application for Grant of a Certificate for a Utility Innovation)列为 RM140——请向 MyIPO 确认首次提交实用新型适用的是哪一组表格与费用
- myipo.gov.my 上所载的 Patents Regulations 1986 综合本,早于 2022 年与 2025 年的修订——它仍显示回复审查员报告的期限为两个月,而 P.U. (A) 68/2022 已把它改为三个月。任何条例都请对照修订文书查核
- Patents (Amendment) Act 2022 第 14 条(加入关于微生物寄存的 s.26C),并未出现在所找到的任何生效公告中——在依赖它之前,请向 MyIPO 确认其状态
- MyIPO 并未公布任何专利或实用新型从头到尾的标准授权时程
来源
- Patents Act 1983 (Act 291), updated text as at 1 November 2023 — MyIPO
- Patent Forms and Fees — MyIPO
- Patent / Utility Innovation Basic — MyIPO
- Patents (Amendment) Act 2022 — Appointment of Date of Coming into Operation, P.U. (B) 362/2025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 Patents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22, P.U. (A) 68/2022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