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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2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你的员工与承包商创作出来的知识产权,究竟归谁?

马来西亚每一部知识产权法令对员工作品与委托作品的归属规定各不相同,商标则完全没有归属规则,而每一项预设都可以被一份没人读过的合约推翻。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马来西亚对付钱的一方比大多数司法管辖区更慷慨。依 Copyright Act 1987 s.26(2)、Patents Act 1983 s.20(1) 以及 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 s.10(2) 与 (3),在雇佣过程中创作或依委托而创作的作品,视为归雇主或委托人所有——但每一种情形都只在没有相反约定的前提下成立。商标没有对等的规则。而且转让除非以书面作出,否则不生效力;在多数情况下,未向 MyIPO 备案之前也无法对抗第三方。

  • 版权 s.26(2):委托作品归委托人,员工作品归雇主——视为已转让,但以没有相反约定为限
  • 马来西亚的委托规则与英美的预设相反——在英美,承包商除非作出转让,否则保留版权
  • 专利 s.20(1):依雇佣合约或为执行工作而作出的发明归雇主或委托人——但 s.20(3) 订明发明人取得合理报酬的权利不得以合约加以限制
  • 工业设计 s.10(2) 要求以金钱或具金钱价值之物作出委托;s.10(3) 涵盖员工设计;s.10(6) 涵盖电脑生成的设计
  • Trademarks Act 2019 没有归属条文——依 s.17(1) 以真诚所有人身份提出申请的人就上登记册,包括某家代理商或创办人个人
  • 每一项转让都必须以书面作出:版权 s.27(3)、专利 s.39(3)(b)、工业设计 s.29(3)、商标 s.64(3)
  • 未备案的转让无法对抗第三方:专利 s.39(4)、商标 s.65(2),而 s.65(3) 更剥夺该空档期内侵权的损害赔偿
  • Copyright Act s.25 下的精神权利,无论版权归谁所有,都留在作者身上

适用对象: 正在准备尽职调查的创办人、正在拟合约的雇主,以及任何付钱请代理商、自由业者或开发公司做东西的人。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2 分钟

一位马来西亚创办人正要签投资条款书,对方要他拿出知识产权转让文件。 一份都没有。设计师是自由业者,平台的第一版是公司还没成立时一个朋友写的, 标志出自一家没人读过其条款的代理商,而商标登记在创办人个人名下。 所有人都以为,付了钱就等于拥有它。

在马来西亚,这个假设不寻常地大致成立——而这正是没人把它落成文件的原因, 也是它在尽职调查时崩掉的原因。

四部法令以四种不同方式确定归属

并不存在单一的规则。每一部法令都有自己的条文,而它们并不一致。

权利员工作品委托作品条文
版权视为已转让予雇主视为已转让予委托人Copyright Act 1987, s.26(2)
专利/实用新型权利归属雇主权利归属委托该工作的人Patents Act 1983, s.20(1)
工业设计雇主为原始拥有人若以金钱或具金钱价值之物作出委托,委托人为原始拥有人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 s.10(2) 与 (3)
商标完全没有条文完全没有条文Trademarks Act 2019

前三者中的每一条,都明文以在没有相反约定的前提下运作。它们是预设,不是强制规则。

版权:马来西亚不是英国

s.26(1) 把版权最初归于作者。s.26(2) 随即在两种情形下推翻它。凡作品是由并非作者 服务合约或学徒合约下雇主的人所委托,或在作者受雇过程中完成,该版权即视为已转让 予委托人或雇主,但以双方之间任何排除或限制该转让的约定为限。

市面上流传的多数创业模板,都是为相反规则的司法管辖区拟的——在那些地方,承包商除非 有明文转让,否则保留版权。马来西亚法从另一头出发。有三项限制会把这份安心感抹掉:

它需要有一项委托。 买一件现成产品,或收下作者早已完成的作品,都不算委托它。 s.26(2) 附着的是依该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合约赢。 代理商的业务条款、开发公司的主协议以及自由业平台条款,非常常见地写明供应商 保留所有权、只授予许可。那就是一项排除转让的约定,它会把 s.26(2) 完全取代掉。这是尽职 调查中最常见的单一发现。

这是视为转让,不是原始所有权。 作者在创作的那一刻仍然拥有它。这意味着 s.25 下的 精神权利——被署名的权利,以及反对有损名誉或声誉的歪曲、割裂或修改的权利——无论版权在 谁手上都留在作者身上,而且未经作者同意不得对其行使。

另请注意,s.26(2) 明文订为不受 s.27(6) 影响而适用,而 s.27(6) 正是允许转让未来作品的 条文。还有 s.27(3) 另外咬一口:任何版权转让与任何许可,除非以书面作出,否则不生效力。 与承包商口头谈成的附带安排,什么都转移不了。

专利:唯一一项你排除不掉的条款

s.20(1) 把履行雇佣合约过程中、或执行受委托工作时所作出的发明的专利权,给予雇主或 委托人——除非另有相反规定

有两条但书改变了商业图景,而几乎没有一份马来西亚雇佣合约处理过它们:

  • s.20(1) 但书: 凡发明所取得的经济价值远大于双方在订约时所能合理预见者,发明人 有权取得合理报酬;若双方谈不拢,由法庭裁定。
  • s.20(2): 凡合约并不要求从事发明活动的员工,在雇主的活动领域内、使用雇主为其 提供的资料或工具作出发明,该权利归属雇主——但员工有权取得合理报酬,计算时须考量 其薪酬、发明的经济价值以及雇主所获得的利益。

接着是 s.20(3):第 (1) 与 (2) 款赋予发明人的权利,不得以合约加以限制。 一条声称 消灭发明人报酬权的转让条款不管用。s.21 把同一套制度适用于政府雇员,除非该机构自身的 规则另有规定。

另外,s.19 允许发明的核心要素遭非法窃取的人向法庭申请,把该申请或专利转让给他—— 但不得迟于批准后六年。

工业设计:对价的要求

s.10(1) 使作者成为原始拥有人。s.10(2) 把它转给委托该设计的人,但仅限于该设计是 依一项以金钱或具金钱价值之物作出的委托而创作。一次无偿的协作、一段没有对价的实习 安排,或一份主动送上门的设计,都不会启动它。s.10(3) 涵盖在受雇过程中创作的员工设计。 两者都以没有相反约定为限。s.10(6) 处理没有人类作者的电脑生成设计,把作出创作所需安排 的人视为作者。

商标:完全没有规则

Trademarks Act 2019 没有任何对等条文。s.17(1) 只是允许任何自称为商标真诚所有人的人 提出申请。登记册记录的是提出申请的那个人。

一家代理商就是这样最后拥有了你的商标,或创办人个人持有它而营运公司却用它做生意, 或一个商标最后落在某个没人记得的休眠控股实体名下。要修正它,就是依 s.64 作一次转让, 外加依 s.65 以 RM300 备案——很便宜,但前提是要有人先注意到。

一份转让实际上需要什么

书面,并签署。 版权 s.27(3);专利 s.39(3)(b),须由订约方或其代表签署;工业设计 s.29(3);商标 s.64(3),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或其代表或遗产代理人签署。

准确说明转让的是什么。 指明作品、发明、设计与商标。部分转让是允许的——商标 s.64(2) 允许只就部分货品或服务作出转让,而版权 s.27(2) 允许按行为、期限或地域设限。 对范围保持沉默,就是一场等着发生的争议。

面向未来。 版权 s.27(6) 明文允许转让或许可一件未来作品,或一件版权尚未产生的现有 作品。正是这一条使得一份雇佣或承包合约能够前瞻性地运作,而不必每交付一件就重签一次 转让。

明文处理精神权利。 s.25 的权利留在作者身上。一份没有处理作者同意的转让,会让你在 修改或重新呈现该作品时不得不先吵一架。

已备案。 这是最常被跳过的一步,而它是有牙齿的:

  • 专利 s.39(4): 任何转让、转移或担保权益,除非已在登记册备案,否则对第三方不生 效力。
  • 商标 s.65(2): 在备案申请提出并获批准之前,该交易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冲突权益 的人不生效力。而 s.65(3) 更剥夺新所有人就交易日至备案申请日之间发生的任何侵权 索取损害赔偿或盈利结算的权利。拖延不是中性的;它让你付出救济上的代价。
  • 工业设计 s.30: 因转让或转移而有权者,须申请为其备案。
  • 版权: 并没有权利登记册,但以 Form CR-11 作出的转让通知费用为 RM50,会汇入 Register of Copyright,而其经认证的摘录依 s.26B(5) 是表面证据。

常见错误

依赖法定预设,却不读供应商的条款。 该预设会被任何相反约定取代,而多数专业供应商 都有一条。

把一张采购订单当成委托。 s.26(2)(a) 需要作品是受委托而作;Industrial Designs Act s.10(2) 需要金钱或具金钱价值之物。买成品两者都不是。

忘了公司成立前的工作。 创办人在公司存在之前做出来的任何东西,既没有人委托,也不是 在任何人的受雇过程中创作的。它需要一份真正的转让书,在公司成立之后签立。

以为雇佣合约涵盖承包商。 服务合约与服务提供合约启动的是 s.26(2) 的不同项,而工业 设计与专利的条文对两者的处理又各不相同。

转让了却不备案。 专利 s.39(4) 与商标 s.65(2)、(3) 使未备案的转让在对抗第三方时 很虚弱,而且在失去的救济上代价高昂。

忽略发明人的报酬权。 s.20(3) 使它不可排除。一条声称放弃它的条款不可执行,而双方 谈不拢时由法庭定数额。

下一步

从每一项重要资产往回建立权利链:谁做的、依什么合约做的、有没有一份签署过的文件。 凡法定预设能顶事的地方,就在档案备注里写明。凡它顶不了事的地方——供应商条款、公司 成立前的工作、挂错名字的商标——现在就签转让书并备案,因为商标 s.65(3) 会为你的拖延 开账单。

常见问题 6
如果我付钱给一名自由业者,版权归我吗?

大概是的,而这会让习惯英美法的人吃惊。Copyright Act 1987 s.26(2)(a) 规定,凡作品是由并非作者服务合约下雇主的人所委托,该版权即视为已转让予委托它的人——但以双方之间任何排除或限制该转让的约定为限。陷阱在最后那一句:许多代理商条款与自由业平台条款正好载有这样一条,而它们会取代法令。

同一条规则适用于员工写的程序码吗?

适用,但走的是另一个项。s.26(2)(b) 涵盖在作者受雇过程中完成的作品,并视版权已转让予雇主,同样以没有相反约定为限。会引发争议的问题是什么才落在受雇过程之内——一个在家里、用个人设备、在职务说明之外写的副业项目,是有争辩空间的。

员工作出的发明归谁?

Patents Act 1983 s.20(1) 把履行雇佣合约过程中、或执行受委托工作时所作出的发明的专利权,给予雇主或委托人,除非合约另有相反规定。s.20(2) 走得更远:即使员工的合约并不要求从事发明活动,凡在雇主的活动领域内、使用雇主提供的资料或工具所作出的发明,仍归雇主——但员工有权取得合理报酬。

我可以用合约排除支付员工发明人的报酬吗?

不可以。s.20(3) 订明,s.20(1) 与 (2) 赋予发明人的权利不得以合约加以限制。s.20(1) 的但书规定,凡发明所取得的经济价值远大于双方在订约时所能合理预见者,发明人有权取得合理报酬;而 s.20(2) 则赋予员工报酬权,计算时须考量其薪酬、发明的经济价值以及雇主所获得的利益。若双方谈不拢,由法庭裁定。

一份有效的知识产权转让需要什么?

至少要有书面。版权 s.27(3) 订明转让或许可除非以书面作出,否则不生效力;专利 s.39(3)(b) 要求由订约方或其代表签署的书面转让;工业设计 s.29(3) 要求书面;商标 s.64(3) 要求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或其代表签署的书面。除此之外,还要准确指明所涉权利、明文处理未来作品(版权 s.27(6) 允许)、处理精神权利,并向 MyIPO 为该转让备案。

为什么尽职调查一再发现这个问题?

因为法定预设看起来好像什么都解决了,于是没人去把权利链落成文件——然后收购方开口要每一件重要作品的签署转让书,结果一份都没有。法定归属是一条法律规则,不是一份文件。凡承包商自己的条款排除了它、作品早于聘约、或某位联合创办人在公司存在之前就做出了第一版,那个预设对你完全帮不上忙。

来源与历史 6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就版权或专利而言,马来西亚并无「受雇过程」的法定定义——其界线是事实与判例法的问题;具体争议请另行咨询意见
  • 确认 MyIPO 目前就商标 s.65、专利 s.39 与工业设计 s.30 下的备案,是要求提交已签署的转让书正本,还是接受经认证的副本
  • 确认经由公司中介聘用的独立承包商所创作的作品如何处理——在这种情形下,个人作者既非受雇于付款方,也非由付款方直接委托

来源

  1. Copyright Act 1987 (Act 332) — MyIPO
  2. Patents Act 1983 (Act 291), updated text as at 1 November 2023 — MyIPO
  3. Industrial Designs Act 1996 (Act 552) — MyIPO
  4. Trademarks Act 2019 (Act 815) — MyIPO
  5. Trademark Forms and Fees — recordal of assignment, licence and security interest — MyIPO
  6. Notifying Copyright — Form CR-11, notification of assignment or licence — My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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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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