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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4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在马来西亚开设公司银行账户——兼谈外资公司为何被拒

马来西亚银行在开设公司账户前依法必须查问什么、外资公司为何在没有解释的情况下被拒,以及什么才真正能缩短这个流程。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没有任何一家马来西亚银行有义务为你开户。依国家银行的 AML/CFT/CPF and TF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政策文件,银行若无法圆满完成客户尽职审查,即被要求不得开立该账户——而另一方面,它还可能被禁止告诉你原因。外资公司最常见的被拒原因,是实益拥有权链条无法查证至国家银行所要求的标准,而不是因为存在什么禁止外资的规则。

  • 起管制作用的文件是 BNM/RH/PD 030-14,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发出、2024 年 2 月 6 日生效——它取代了多数指南至今仍在描述的 2019 年 12 月 31 日 AML/CFT 政策文件
  • 银行必须依一道递进程序辨识实益拥有人:先是持股超过 25% 的自然人,其次是以其他方式行使控制的人,最后是高级管理层
  • 第 14A.16.1 段要求无法完成尽职审查的银行拒绝开户,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 第 14A.17 段的泄密规则,正是被拒银行往往不给理由的原因——那不是推搪,那是合规
  • 代名董事——政策文件称之为居民董事——绝不会是实益拥有人;委任一名代名董事并不能解决拥有权查证的问题
  • 强化尽职审查会加上财富来源或资金来源的查问,以及在关系开始之前取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 在 Bursa Malaysia 上市的公司获豁免部分查证负担;普通的 Sdn Bhd 则没有

适用对象: 刚注册成立、正在开设第一个账户的马来西亚公司,以及已被拒绝或被拖延的外资或受外资控制的公司。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4 分钟

这个题目上的每一个同行页面,都是一份五步骤清单,结尾写着「你的账户几个工作天内就会 准备好」。那个版本对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毫无用处:申请已经躺了六个星期的外国创办人,或者 已经被两家不同银行拒绝、却一个理由也没拿到的人。

诚实的版本要从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说起。没有任何银行有义务为你开户。 而在一组特定 情形下,马来西亚银行是被积极要求拒绝你,并被禁止解释原因的。

银行实际依据的是什么

那份文件是国家银行的政策文件 Anti-Money Laundering, Countering Financing of Terrorism, Countering Proliferation Financing and Targeted Financial Sanction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编号 BNM/RH/PD 030-14,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发出,2024 年 2 月 6 日生效。

它取代了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出的 AML/CFT and TFS for FIs 政策文件。 多数已出版的 指引至今仍在描述 2019 年那份文件,而 2024 年的修订并非门面功夫——它把反扩散融资纳入 框架,并重写了客户尽职审查那一章。如果你正在读的清单没有提到 CPF,它比现行规则更早。

该文件约束持牌银行、持牌伊斯兰银行、持牌投资银行、指定发展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与 takaful 营运商、持牌货币服务业者,以及获批准的指定支付工具发行人。你的开户申请正被 逐段对照它来评估。

他们必须收集什么,以及向谁收集

对公司而言,第 14A.9.3 段要求银行了解客户业务的性质、其拥有权与控制结构。第 14A.9.4 段接着要求它辨识并查证:

  • 名称、法律形式与存在证明——注册证书、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其中核证真本或经正式公证 的副本可获接受——再加上税务识别号之类的唯一识别码;
  • 规管与约束该公司的权力文件,例如董事决议,以及担任高级管理职位人员的姓名;以及
  • 注册办事处地址,若主要营业地点不同,则一并提供。

第 14A.9.5 段补充说,获授权代表公司的人必须经辨识与查证,凭授权信或董事决议为之。

第 14A.9.7 段则是专抓文件不整的公司的那一段:凡对上述任何身份存疑,银行必须进行背景 查询以确认该人并未解散、清盘或破产,并向大马公司委员会、纳闽金融服务局或其他相关 当局核实该等资料。你的 SSM 记录必须与你交出去的东西对得上。

第 14A.9.8 段豁免在 Bursa Malaysia 上市的公司提交注册证书或公司章程,也豁免其董事与 股东查证。普通的 Sdn Bhd 得不到这样的宽免。

实益拥有权的递进程序——外资档案栽跟头的地方

第 14A.9.6 段列出银行必须逐步走完的三级递进程序:

  1. 最终持有控制性拥有权权益的自然人,最低限度是指辨识董事以及股权权益超过 25% 的股东
  2. 若对这些人是否真正是实益拥有人存疑,或没有任何自然人通过拥有权行使控制,则辨识 以其他方式行使控制的自然人;以及
  3. 若两步都得不出自然人,则辨识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相关自然人。

这些步骤是依序进行的——一旦在第 1 步辨识出实益拥有人,银行便无须再走第 2、3 步。

外资申请正是卡在这道递进程序上。一家由某 BVI 公司拥有、而该公司又由一个信托拥有的 Sdn Bhd,并不是因为外资拥有权不获准许而在第 1 步失败;它失败,是因为银行必须追溯至 一个自然人,并以可靠且来源独立的资料使自己确信它知道那个人是谁。若链条无法举证, 银行就没有达到第 14A.9.6 段的要求。

政策文件也明言,只有自然人才能是最终实益拥有人,而通过一连串拥有权链条行使的, 或以直接控制以外的方式行使的拥有权或控制,同样算数。

代名董事为什么帮不上忙

针对居民董事的要求,市面上有一套广为兜售的解法,创办人以为它也能解决银行的问题。 它不能。

政策文件把 Nominee Director——并明确指出它又称为居民董事——界定为代某位提名人、 并按其直接或间接指示例行行使董事职能的个人或法律实体。然后它说:代名董事绝不会是 法人的实益拥有人。 对代名股东也是同样的说法:就其以代名人身份持有的股份而言,他 绝不会是实益拥有人。

所以代名人并不能封住那道递进程序。银行仍然必须触及提名人。代名安排增添的,是一段 银行必须理解并记录在案的关系,而实务上它把档案推向更高风险,而不是推离风险。

强化尽职审查:有什么不同

当银行评估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或扩散融资风险较高时,第 14A.12.1 段要求进行强化 尽职审查,至少包含:

  • 第 14A.9 段下所有标准客户尽职审查资料;
  • 关于客户与实益拥有人的额外资料,例如资产规模与来自公开数据库的资料;
  • 财富来源或资金来源进行查问——而对政治敏感人物,两者都必须取得;以及
  • 在业务关系建立之前取得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 14A.12.2 段补充了银行可以叠加的选择性措施:关于该关系拟议层级与性质的额外资料、 就拟进行交易之原因的查问,以及要求首笔付款须经由客户名下、开设在受类似尽职审查 规限之银行的账户进行

最后那项措施值得预先规划。一名在马来西亚没有既有银行足迹的外国创办人,可能会被要求 从别处一个本身也通得过审查的个人或公司账户注资——而如果整件事的重点本来就是要建立 第一段银行关系,那就很难办。

也请留意持续性的义务。第 14A.13.1 段要求银行在整段关系期间审视交易并保持文件更新, 频率随风险而定。通过开户并不是终点;一家实际交易与开户时所述业务对不上的公司,会被 再度审查。

拒绝为什么不附理由

两段条文解释了那份让创办人抓狂的沉默。

第 14A.16.1 段。 呈报机构若无法遵从尽职审查要求,不得开立账户、展开业务关系 或进行任何交易——而且它必须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一旦尽职审查失败,拒绝就不再是 可以酌情的事。

第 14A.17.1 段。 若该机构形成怀疑,并合理相信进行尽职审查程序会向客户泄密, 它获准完全不进行尽职审查,只须记录原因,并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把这两段放在一起,你就得到人们观察到的行为:索取文件的要求停了,客户经理不再回应, 而拒绝通知到来时不带任何解释。银行把泄密的戒慎推广到远超实际存疑的案件,因为解释 过多的下场是违规,解释过少的下场只是申请人不高兴。

实务上的后果是:就拒绝提出申诉极少奏效,而以同样的结构再向同一家银行申请几乎从不 奏效。 奏效的做法,是在接洽下一家银行之前先修好底层那个可查证性的问题。

那个其实不成问题的外汇管制问题

创办人常以为账户本身需要国家银行放行。并不需要。

依国家银行的 Foreign Exchange Policy Notices,一家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公司无论由谁 拥有都是 Resident,而 Notice 4 第 16 段容许 Resident Entity 在持牌岸内银行或非 居民金融机构开立并维持外币账户,但须受 Notice 3 Part B 规限。非居民则依第 9 段改开 External Account

所以令吉营运账户与外币账户,外资 Sdn Bhd 都可以当然享有。障碍在于反洗钱查证,不在 外汇管制。

常见错误

把一次拒绝当成一项针对外资拥有权的政策。 那是查证失败。解方是证据,不是游说。

派一个不是董事的人去当董事。 第 14A.9.5 段要求银行凭授权信或董事决议查证获授权 代表公司的人。顾问或代理人没带那份文件就出现,会让流程重来一遍。

任由 SSM 记录脱节。 第 14A.9.7 段会把银行送去 SSM 核实。如果你的成员登记册、 注册办事处或董事资料已经陈旧——Companies Act 2016 ss.46、51 与 58 的 14 天通知时限 ——银行就会发现一处必须先解决才能继续的落差。

把业务描述得含糊。 银行必须了解业务的性质。搭配一个笼统 MSIC 代码的「贸易与 顾问」,正是在招来强化尽职审查,因为它对预期的交易模式什么也没解释。

以为代名董事能缩短流程。 政策文件说代名董事绝不会是实益拥有人。它只会拉长流程。

依据 2024 年之前的清单办事。 现行政策文件是 2024 年 2 月的 AML/CFT/CPF 版本。 描述 2019 年那份文件的指引,描述的是已被取代的要求。

下一步

在接洽任何银行之前,先把链条备齐:一份从 Sdn Bhd 一路上溯到具名自然人的干净拥有权 图,中间每一个实体都附上登记处摘录佐证,并为每一位持股超过 25% 的人备妥护照。把注册 证书、公司章程、授权开户的董事决议与授权签署人信函,都备好核证副本。

然后确保你的 SSM 呈报与那张图完全吻合,包括依 Companies Act 2016 ss.60B 与 60C 备存 的实益拥有人登记册,因为银行会去调那份东西。

要准备好用文件而不是叙述来回答资金来源与财富来源的问题,并预期一个受外资控制的结构 在任何东西开立之前,都需要银行内部高级管理层签核。如果你已经被拒过,不要把同一份 档案再投去别处——先找出拥有权链条中哪一环无法举证,然后把那一环修好。

常见问题 6
有法律禁止外资公司持有马来西亚银行账户吗?

没有。银行账户的外资拥有权并无禁令,而一家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的公司,无论由谁拥有,在国家银行的 Foreign Exchange Policy Notices 下都是 Resident。真正卡住账户的,是银行辨识与查证实益拥有人的义务。当拥有权链条穿过银行无法查证的法域,或穿过代名结构时,银行可能无法完成尽职审查,届时它就被要求拒绝。

为什么银行不告诉我被拒的原因?

政策文件第 14A.17.1 段容许呈报机构在怀疑涉及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或扩散融资,并合理相信继续进行尽职审查会向客户泄密时,停止尽职审查程序,改为提交可疑交易报告。银行把这份戒慎推而广之。给你详细理由的银行,冒着违反泄密限制的风险,所以它什么都不给。

委任一名本地代名董事能解决问题吗?

不能,而且可能让情况更糟。政策文件把 Nominee Director 界定为代某位提名人、并按其直接或间接指示例行行使董事职能的人——并明确指出它又称为居民董事——然后直截了当地说:代名董事绝不会是法人的实益拥有人。银行仍然必须找出真正的控制人。代名安排增加的是一层需要解释的东西,而不是一层安心。

银行究竟必须收集我公司的哪些资料?

依第 14A.9.4 段,银行必须取得名称、法律形式与存在证明(例如注册证书或公司章程,核证真本或经公证的副本可获接受)、税务识别号之类的唯一识别码、规管与约束该公司的文件(例如董事决议)、高级管理层人员的姓名,以及注册办事处地址;若主要营业地点不同,还须一并提供。依第 14A.9.5 段,它还必须查证获授权代表公司的人。

这该花多久?

国家银行与银行界都没有公布官方的处理时限标准,所以网上引述的任何时间表都属市场报道,而不是规则。可以查证的是造成差异的因素:一家全马来西亚人拥有、居民董事亲身到场、SSM 文件齐备、业务描述清晰的公司,触发的是标准尽职审查;而一个受外资控制或多层结构的案件,则触发第 14A.12.1 段下的强化尽职审查——后者要求在关系可以开始之前先取得高级管理层批准。

公司还没有实体办公室,可以先开户吗?

银行必须记录注册办事处地址,若主要营业地点不同则一并记录。把注册办事处设在公司秘书处所,依 Companies Act 2016 s.46 是正常且合法的。不过在银行评估风险时,在马来西亚没有任何营运处所,是把一份档案推向强化尽职审查的因素之一,而不是自动拒绝的理由。

来源与历史 4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没有任何银行或国家银行公布过开户处理时效标准——请把所有引述的时间表当成从业者的报道,而不是政策
  • 个别银行在监管底线之上另订自己的文件清单与最低存款额;请向该特定银行核实,而不要假设存在一套全国标准
  • 请核实银行是否要求查看依 Companies Act 2016 ss.60B 与 60C 备存的实益拥有人登记册——这是常见做法,但政策文件中并无此项要求

来源

  1. Anti-Money Laundering, Countering Financing of Terrorism, Countering Proliferation Financing and Targeted Financial Sanction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BNM/RH/PD 030-14) — Bank Negara Malaysia
  2. Policy Document on AML/CFT/CPF and TF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 issuance notice — Bank Negara Malaysia
  3. Foreign Exchange Policy Notices (Consolidated), in operation 1 October 2025 — Bank Negara Malaysia
  4.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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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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