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所得法令》(AMLA),非金融业指定行业与专业人士——包括公司秘书、律师、会计师、注册房地产代理以及贵金属或宝石经销商——都是受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ank Negara Malaysia)监管的报告机构。他们必须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将记录至少保存六年,并在确立可疑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之前,向国家银行金融情报与执法局(FIED)提交可疑交易报告(STR)。现行规则为国家银行于2024年2月5日发布的、针对 DNFBP 与非银行金融机构(NBFI)的政策文件。
- 所涵盖的 DNFBP 包括信托公司、持牌赌场、律师、公证人、会计师、公司秘书、贵金属或宝石经销商,以及注册房地产代理
- 现行规则手册是国家银行针对 DNFBP 与 NBFI 的 AML/CFT/CPF 与 TFS 政策文件,于2024年2月5日发布,2024年2月6日生效
- 可疑交易报告(STR)必须在合规官确立可疑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之前提交给 FIED
- 记录必须在交易完成或业务关系结束后至少保存六年
- RM25,000 的现金门槛报告(Cash Threshold Report)仅适用于银行机构、指定的发展金融机构、朝圣基金局(Lembaga Tabung Haji)及持牌赌场——一般 DNFBP 并不适用
适用对象: 在马来西亚从事特定「守门人」活动的公司秘书、注册房地产代理、贵金属或宝石经销商、律师、公证人及会计师。
本页内容
反洗钱法律并非只是银行需要关注的事项。根据马来西亚的 AMLA,一系列非金融业者与专业人士同样是报告机构。为公司办理注册的公司秘书、促成房产成交的房地产代理,或收取大额现金付款的经销商,都可能落入该监管体系之内——并直接对马来西亚国家银行负有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与报告义务。
哪些非金融业者受到监管?
《2001年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所得法令》(AMLA)的适用范围超出了银行。国家银行的政策文件列明了属于报告机构的非金融业指定行业与专业人士(DNFBP)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表列出主要的 DNFBP 类别;该政策文件的适用范围章节(第 3.3 段)还涵盖公证人、持牌博彩场所、放债人及当铺。
| 行业 | 典型触发活动 |
|---|---|
| 公司秘书 | 设立公司、担任代名人或董事 |
| 律师与公证人 | 处理客户资金、房产或公司交易 |
| 会计师 | 管理客户资产或安排交易 |
| 注册房地产代理 | 为客户买卖不动产 |
| 贵金属或宝石经销商 | 黄金、宝石及珠宝的高值交易 |
| 信托公司 | 管理信托及客户资产 |
| 持牌赌场与持牌博彩场所 | 博彩、下注及投注交易 |
适用哪一套规则手册?
相关义务载于国家银行的政策文件《针对 DNFBP 与 NBFI 的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反扩散融资及定向金融制裁(AML/CFT/CPF 与 TFS)》,该文件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发布,并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起生效。它采用以风险为本的方法:你的管控力度应与每个客户及每笔交易的洗钱与恐怖主义融资风险相匹配。
核心义务有哪些?
合规的核心是三项义务:
- 客户尽职调查(CDD)。 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并识别企业客户背后的受益所有人。较高风险的客户须进行强化尽职调查。
- 记录保存。 在交易完成或业务关系结束后,将 CDD 文件、交易记录及你的风险分析至少保存六年。记录必须以在《1950年证据法令》(Evidence Act 1950)下可被法庭采纳的形式保存。
- 可疑交易报告。 每当某笔交易显得异常、没有明确的经济目的、看似非法,或指向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时,均须提交可疑交易报告(STR)。
如何以及何时报告?
STR 必须在你的合规官确立可疑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之前送达 FIED。你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实体邮件向 FIED 提交,并在适用情况下通过金融情报系统(FINS)提交。
有两项保护措施让报告更为安全:AMLA 凌驾于保密与机密义务之上,因此提交报告并不构成失职;而善意提交报告者可免于民事、刑事或纪律处分。刻意拆分交易以规避报告门槛,本身即构成第 4A 条下的罪行。
请注意一个常见的误解:针对 RM25,000 及以上现金的现金门槛报告,并不是所有 DNFBP 都需履行的义务。它仅落在银行机构、指定的发展金融机构、朝圣基金局(Lembaga Tabung Haji)及持牌赌场身上。
下一步
委任一名合规官,制定一份书面的 AML/CFT 政策,并在下一次高值业务承接之前,完整阅读国家银行 2024 年 2 月 5 日的 DNFBP 政策文件。如果你是公司秘书或房地产代理,不确定某项具体活动是否使你成为报告机构,请向你的专业团体求证,或通过国家银行「向马来西亚国家银行报告」(Reporting to Bank Negara Malaysia)页面上的提交渠道向国家银行 FIED 求证,而不要想当然地认为自己不在监管范围之内。
在马来西亚,谁监管 DNFBP 的反洗钱/反恐融资(AML/CFT)?
马来西亚国家银行(Bank Negara Malaysia)是 AMLA 下的主管机关。其金融情报与执法局(FIED)负责接收并分析报告,而国家银行则发布 DNFBP 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政策文件。
可疑交易报告必须多快提交?
在下一个工作日之前,自合规官确立可疑之日起计算。STR 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实体邮件寄送给 FIED,并在适用情况下通过金融情报系统(FINS)提交。
DNFBP 是否必须提交现金门槛报告?
不必。针对 RM25,000 及以上现金交易的现金门槛报告,仅适用于银行机构、指定的发展金融机构、朝圣基金局(Lembaga Tabung Haji)及持牌赌场。DNFBP 仍然负有 STR 义务。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The exact FIED submission email address and postal channel — confirm against BNM's current 'Reporting to BNM' page before publishing (the specific address was not reproduced here).
- The mapping of specific AMLA section numbers to each duty (STR, CDD, record keeping) — deliberately omitted; confirm against the primary Act text before adding.
- The RM25,000 CTR exclusion for DNFBPs and the exact institution list — confirm against the latest BNM guidance.
- Six-year record retention period — confirm against Part B (Record Keeping) of the current policy document.
来源
- AML/CFT/CPF and TFS for DNFBPs and NBFIs (policy document, issued 5 February 2024) — Bank Negara Malaysia
- Designated Non-Financial Businesses and Professions (DNFBPs) & Non-Bank Financial Institutions (NBFIs) — Bank Negara Malaysia
- Reporting to Bank Negara Malaysia (STR and CTR) — Bank Negara Malaysia
- AML/CFT Policies — Bank Negara Malaysia
- Record Keeping — Bank Negara Malays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7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