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外国公司(分行)必须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呈报经审计的账目。《2016 年公司法》第 575 条要求它在年度股东大会后两个月内呈报本身财务报表的副本,另外还须呈报一份经妥善审计的报表,列明其马来西亚业务所使用的资产及所产生的负债,并须依照核准的会计准则真实而公允地反映情况。账目记录须保存于马来西亚,并依据第 574 条由核准审计师审计。
- 此义务规定于《2016 年公司法》第 574 及 575 条,而非年度申报表(第 576 条)。
- 外国公司本身的财务报表须在其年度股东大会后两个月内呈报。
- 另须呈报一份独立、经妥善审计、真实而公允反映马来西亚业务资产与负债的报表(第 575(5) 条)。
- 会计记录须保存于马来西亚,并须能够便利而妥善地接受审计(第 574 条)。
- 注册官可在有限情况下豁免马来西亚业务的审计(第 575(7) 条)。
适用对象: 根据《2016 年公司法》第五编第一分编注册、在马来西亚经营分行或营业场所的外国公司及其本地代理人。
本页内容
在马来西亚开设分行并不会让外国公司置身于审计之外——反而会把它拉进来两次。它每年都必须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呈报经审计的账目:一次是针对整家公司,另一次则是单独针对该分行在马来西亚境内实际所从事的业务。
谁必须呈报,依据什么法律?
此项义务适用于任何根据 《2016 年公司法》(Act 777)第五编第一分编(外国公司)注册的外国公司——即针对通过分行或营业场所在马来西亚经营业务的外国公司的制度。
由两条条文发挥作用:
- 第 574 条——须保存的账目。 公司及其董事与经理人必须在马来西亚保存会计记录,充分说明其马来西亚业务所产生的交易与财务状况,且保存方式须使其能够”便利而妥善地接受审计”。相关分录必须在交易完成后六十天内录入。
- 第 575 条——财务报表。 这是向注册官呈报的实际义务所在。
究竟必须呈报什么?
第 575 条分为三套文件层次:
| 文件 | 依据 |
|---|---|
| 公司本身财务报表的副本(采用其注册地法律所要求的格式),并附上核实其为真实副本的法定声明 | 第 575(1) 条 |
| 经妥善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其所附文件 | 第 575(5)(a) 条 |
| 一份经妥善审计的报表,列明其马来西亚业务所使用的资产及所产生的负债,并依照核准的会计准则真实而公允地反映情况 | 第 575(5)(b) 条 |
第二份马来西亚业务报表,正是分行呈报有别于单纯呈报母公司集团账目副本之处。
截止期限是什么时候?
外国公司必须在其 年度股东大会后两个月内 呈报其财务报表的副本,报表须截至其上一财政年度末(第 575(1) 条)。
若注册地法律不要求公司举行年度股东大会或编制财务报表,则须改为在 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公众公司 所应编制的期限、格式及细节内编制并呈报账目(第 575(4) 条)。
什么才算”经妥善审计”?
根据第 575(8) 条,财务报表在符合以下条件时视为经妥善审计:
- 附有依据第 266 条 核准的公司审计师 所出具的报告;且
- 附有代理人(或负责公司财务管理者)就报表正确性所作的法定声明。
至于底层记录本身,则须由依据第 263 条获核准的人士审计(第 574(2) 条)。
示例。 一家在新加坡注册的工程公司在马来西亚注册了一家分行。它每年呈报其新加坡法定账目的真实副本连同法定声明,并且——由于第 575(5) 条适用——呈报一份就该分行马来西亚资产与负债单独审计、由马来西亚核准审计师签署的报表,并在其年度股东大会后两个月内呈交。
马来西亚业务的审计可以获得豁免吗?
可以,但范围很窄。第 575(7) 条允许注册官在以下情况下豁免第 575(5) 条的要求:鉴于业务性质而使合规不切实际、鉴于所涉金额而使其毫无实际价值、其成本与价值不成比例,或会误导业务或对业务有害。
请注意,年度申报表(第 576 条,须在注册周年日后三十天内呈报)是一项独立的义务,并不取代账目的呈报。
下一步
确认你分行的财政年度末与年度股东大会日期,然后往前推算两个月,以确定你的 SSM 呈报截止期限。尽早安排好核准的公司审计师,因为需要两份审计产出——全公司报表以及马来西亚业务报表。若第 575(7) 条豁免可能适用于你的情况,应在呈报窗口之前而非之后向 SSM 提出。请查阅《2016 年公司法》(Act 777)第 574 至 576 条的原文,以了解规范你呈报的确切用词。
《2016 年公司法》的哪一条要求外国分行呈报审计账目?
第 575 条要求已注册的外国公司向注册官呈报其财务报表以及一份经妥善审计的马来西亚业务报表。第 574 条要求它在马来西亚保存可供审计的会计记录。
外国公司必须在何时呈报其财务报表?
依据第 575(1) 条,须在其年度股东大会后两个月内呈报。若注册地法律不要求公司举行年度股东大会或编制财务报表,则须按照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公众公司所应编制的方式,编制并呈报账目(第 575(4) 条)。
母公司的审计是否满足此项要求?
必须呈报公司本身财务报表的副本,但第 575(5) 条另外要求一份经妥善审计的报表,涵盖其马来西亚业务所使用的资产及所产生的负债,并依照核准的会计准则真实而公允地反映情况。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Confirm the Part V, Division 1 (Foreign Companies) placement of ss.574–576 against the client's current in-force reprint of Act 777, in case of later amendment.
- Confirm the s.575(7) waiver grounds and any current SSM practice/guidance on how waivers are applied for and granted.
- Confirm client-specific dates: the branch's financial year-end and AGM date that fix the two-month lodgement deadline under s.575(1).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Part V Division 1 — Foreign Companies (incl. ss.263, 266, 574, 575 and 576) — 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SSM)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8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