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2016 年公司法令第 266(8) 条规定,当出现违反或不遵守法令任何条文的情形,而该情形无法通过审计报告或知会董事的方式获得充分处理时,审计师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官(SSM)报告。第 266(9) 条则规定,公众公司内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严重罪行须立即报告。根据第 266(13) 条,违反第 (8) 或 (9) 款的审计师即属犯罪,可被判处最高 5 年监禁,或最高 RM3 百万(300 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 报告义务规定于 2016 年公司法令第 266 条,而非第 340 条。
- 当违反法令的行为无法通过审计报告或知会董事的方式获得充分处理时,第 266(8) 条即触发报告义务。
- 严重罪行(第 266(11)(b) 条)定义为可判处不少于两年监禁的罪行,或涉及价值/损失超过 RM250,000(25 万令吉)的罪行。
- 第 266(10) 条明文规定的善意(good faith)保护,仅针对第 (9) 款下的严重罪行报告——法令并未明文为第 (8) 款下的违规报告提供同等保护。
- 未履行报告义务(第 266(13) 条)可被判处最高 5 年监禁,或最高 RM3 百万(300 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适用对象: 马来西亚的特许审计师、董事会成员、公司秘书及合规人员。
本页内容
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欺诈行为时,不能只是保持沉默并签署报告——法律规定他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官作出报告。这项义务并非可选,忽视它本身就是一项罪行。
这项义务由哪一条文管辖?
审计师报告违规行为的法定义务规定于 2016 年公司法令第 266 条(审计师的权力与义务)——而非经常被误引的第 340 条。有两个款项构成向注册官(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报告义务的核心:
- 第 266(8) 条 — 违反或不遵守法令的任何条文。
- 第 266(9) 条 — 公众公司内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严重罪行。
审计师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向 SSM 报告?
根据 第 266(8) 条,当审计师确信已发生违反或不遵守法令任何条文的情形,且情况使他认为该事项无法通过在审计报告中评述或将该事项提请董事注意的方式获得充分处理时,他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官报告。
这意味着报告义务并非在每一个轻微违规时都会产生,而是当常规渠道——审计报告及知会董事会——不足以应对时才产生。
根据 第 266(9) 条,如果公众公司(或受公众公司控制的公司)的审计师认为公司的高级职员正在或已经对公司或对法令实施一项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严重罪行,他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官报告。
“严重罪行”是什么意思?
第 266(11)(b) 条设定了明确且有数字标准的门槛:
| 标准 | 门槛 |
|---|---|
| 该罪行的监禁刑罚 | 不少于两年 |
| 公司、成员或债券持有人所承受的资产价值或损失 | 超过 RM250,000(25 万令吉) |
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标准,即足以将某项罪行归类为报告目的下的”严重”罪行。这一定义也特别涵盖法令第 591、592、593、594 及 595 条下的罪行。
审计师会否因报告而面临被追究的风险?
就第 266(9) 条下的报告而言,不会。第 266(10) 条提供了重要的保护:不得仅仅因为审计师以善意(good faith)向注册官报告第 (9) 款所述事项,就视其违反可施加于他的任何义务。这项保护有助于化解对客户的保密义务与向公众报告的公共义务之间的冲突。
须注意的是,这项明文的法定保护特指第 (9) 款下的报告。第 266(10) 条并未明文为第 (8) 款下的违规报告提供同等保护——这是一项范围上的差异,在特定情况下值得由律师加以审查。
审计师若未履行报告义务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 第 266(13) 条,任何违反第 (8) 或 (9) 款的审计师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审计师可被判处:
- 最高五(5)年监禁,或
- 最高 RM3 百万(300 万令吉)罚款,或
- 两者兼施。
第 266(8) 及 (9) 条下的报告义务是独立地施加于审计师的;董事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并不取代或消除审计师报告的法定义务。
接下来
- 阅读 2016 年公司法令第 266 条全文,以了解有关查阅记录权力及其他报告义务的相关款项。
- 查阅马来西亚会计师协会(MIA)发布的审计实务指南,以了解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时的操作程序。
- 理解这项义务与马来西亚公司治理框架下审计师独立性(auditor independence)原则之间的关系。
这项义务是否适用于所有公司?
第 266(8) 条下报告违反法令行为的义务,适用于任何公司的审计师。至于第 266(9) 条下报告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严重罪行的特定义务,则适用于公众公司或受公众公司控制的公司的审计师。
涉及欺诈或不诚实的严重罪行是什么意思?
根据第 266(11)(b) 条,它指可判处不少于两年监禁的罪行,或公司、成员或债券持有人所承受的资产价值或损失超过 RM250,000(25 万令吉)的罪行;它也涵盖第 591、592、593、594 及 595 条下的罪行。
审计师会否因向 SSM 报告而被起诉?
就第 266(9) 条下的严重罪行报告而言,不会。第 266(10) 条规定,只要就第 (9) 款所述事项以善意向注册官作出报告,审计师不会仅仅因为作出该报告而被视为违反任何义务。这项明文的法定保护特指第 (9) 款下的报告。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Sahkan penomboran dan angka seksyen 266(13) (penjara sehingga 5 tahun / denda sehingga RM3 juta) terhadap cetakan semula Akta 777 yang berkuat kuasa terkini.
- Sahkan ambang kesalahan serius seksyen 266(11)(b) (2 tahun / RM250,000) tidak dipinda selepas cetakan semula bertarikh 1.8.2022.
- Semakan peguam terhadap pernyataan skop undang-undang bahawa perlindungan suci hati seksyen 266(10) terhad kepada laporan subseksyen (9) dan tidak dinyatakan secara nyata bagi laporan subseksyen (8).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 Section 266, Powers and duties of auditors (teks statut rasmi, cetakan semula 1.8.2022) — Suruhanjaya Syarikat Malaysia (SSM)
- Laws of Malaysia — Act 777, Companies Act 2016 (online updated text of reprint, 1.8.2022) — 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of Malaysia (AGC), Federal Legislation Portal
-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Auditors in relation to the Company's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Accounting Records — Thomas Philip Advocates and Solicitors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8月8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