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依 Companies Act 2016 第 263 条获财政部长核准的公司审计师才可被委任,而第 263(7) 款把该核准限于 Accountants Act 1967 下的特许会计师。就一家新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而言,由董事会委任,最迟须在首份财务报表呈交注册官的期限结束前 30 天。其后各年度则由成员以普通决议委任。
- 担任公司审计师的核准来自 s.263 下的财政部长,有效期两年,且可随时被撤销
- s.263(7) 把核准限于 Accountants Act 1967 下的特许会计师——因此 MIA 会籍位于该执照之下
- 私人公司的首任审计师由董事会委任;其后每一年度由成员以普通决议委任
- 首任审计师的期限是从首份财务报表的呈交日算起,而非从分发日算起
- s.264 取消任何欠公司超过 RM25,000 者,以及过去十二个月内曾任高职人员或发起人者的资格
- 书面同意必须在委任之前就已存在,而非之后——s.264(5)
- 私人公司的审计师在报表分发后 30 天卸任,除非获再度委任,而再度委任往往是「视为」而非表决产生的
适用对象: 正在进行首次或替换审计师委任的马来西亚公司董事、公司秘书与财务人员。
本页内容
一份已签署的委聘书不是委任。一封确认费用的电邮也不是。委任审计师是一项法定行为, 有指名的公司机关负责作出委任,有附随的期限,还有一条在错过时同时针对公司与每一名董事 的罪责条文。
多数第一年经营 Sdn Bhd 的东主,是在审计师索取董事决议副本、而根本没有这份文件时, 才发现这件事的。
谁获准审计你的公司?
有三重各自独立的许可叠在一起,满足其中一重并不等于满足其余两重。
部长核准。 Companies Act 2016 第 263 条订明,任何人均可向掌管财政事务的部长申请 核准为公司审计师。核准取决于部长是否信纳申请人品格良好且具备胜任能力。 该核准有三项特征经常被忽略:
- 依 s.263(3),核准可附带限制或条件,并可随时以通知予以撤销
- 依 s.263(4),每一项核准,包括续期在内,自签发起有效两年
- 依 s.263(5),部长可将该权力转授予在马来西亚掌管会计师注册或管理的机构
被拒绝的申请人可依 s.263(6) 向法庭上诉。
特许会计师身份。 第 263(7) 款把整条条文中的「人」定义为 Accountants Act 1967 所 定义的特许会计师。换句话说,这张执照是叠在 MIA(马来西亚会计师公会)会籍之上的。 不是特许会计师的人,根本无法获得核准。
AOB 注册,针对公众利益实体。 若该公司是公众利益实体或 schedule fund(附表所列基金), 其审计师还必须依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Act 1993 的 Part IIIA 向审计监督局注册。 这是由证券监督委员会另行保管的登记册,自有一套标准,并不随 s.263 的核准而来。
是事务所,不只是个人
若受委任的是一家事务所,s.264(4) 要求该事务所所有居于马来西亚的合伙人都是核准公司 审计师,且没有任何合伙人依 s.264(1) 被取消资格。若该事务所并未依任何其他法律登记, 则须向注册官呈交一份载明所有合伙人全名与地址的申报。
其后,s.265 要求新的审计事务所在开业后 30 天内通知注册官, 提供事务所名称、事务所编号、地址、开业日期与所有合伙人的核准编号。 事务所的任何重组,都必须在变动后 30 天内通知。
其实务后果出现在签署页上。依 s.265(5),事务所所作的报告,除非以事务所名义并且由一名 身为核准公司审计师的合伙人以其本人名义签署,且事务所编号与该合伙人的核准编号清晰地 书写或印在签署旁,否则不算正式作出。这就是为什么一份审计报告的结尾, 在事务所名称下会有一个 AF 编号,而在合伙人名称下会有一个如 03000/09/2028 (J) 的编号。 两者都可查证。
同意在委任之前
第 264(5) 款禁止公司委任任何人或事务所为审计师,除非在委任之前, 该人已以书面表示同意,或就事务所而言至少一名合伙人已以书面表示同意。
董事会惯常先通过决议,事后才收集同意书。那是错误的次序,而档案会显示出来。
第 264(6) 款补充了一点,在承接事务上很重要:以事务所名义委任一家事务所, 其效力等同于委任在委任当时身为合伙人的那些人。第 264(7) 款处理有限责任合伙的对应情况。
谁委任,以及在何时之前
该 Act 的两章把私人公司与公众公司分开处理。
私人公司——s.267。 公司必须为每一个财政年委任审计师, 除非依 s.267(2) 获注册官豁免——那正是 Practice Directive 10/2024 所挂靠的条文。
董事会依 s.267(3) 作出委任:
- 就新注册成立的公司而言,最迟在首份财务报表呈交注册官的期限结束前 30 天
- 为填补临时空缺
成员依 s.267(4) 以普通决议委任,可在其后各年度的委任审计师期间内作出, 或在董事会未能作出委任时作出。
第 267(6) 款把该期间定义为:依 s.259(1) 呈交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的呈交期限结束前的 30 天——或者,若该等报表提早呈交,则为实际呈交日之前的 30 天。 因此,提早呈交会把委任窗口往前拉。
第 267(5) 款收紧了整个环节:审计师只能依第 (3) 或 (4) 款委任。 没有第三条途径,而 s.267(7) 使公司与每一名董事须为违反行为负责。
值得作出的更正。 有若干指南声称首任审计师必须在首份财务报表分发前 30 天委任。 该 Act 说的是在其呈交注册官的期限结束前 30 天。s.258 下的分发与 s.259 下的呈交 是相隔 30 天的两个不同日期,因此两种读法会得出不同的期限。
就一家新公司倒推日期:首份财务报表须依 s.248(1)(a) 在注册成立后 18 个月内编制, 依 s.258 在财政年结束后 六个月内分发,并依 s.259(1) 在分发后 30 天内呈交。
公众公司——s.271。 董事会可在首次常年股东大会之前的任何时候作出委任, 或为填补临时空缺而作出委任。成员在 AGM 上以普通决议委任。依 s.273, 审计师任职至下一次 AGM 结束为止,除非获再度委任。
若无人委任。 s.268 与 s.272 容许注册官应任何成员的书面申请委任审计师。 那是针对僵局的救济,不是便利措施。
任期有多长
就私人公司而言,s.269(1)(b) 是那个时钟:审计师自财务报表分发给成员起 30 天后卸任, 除非获再度委任。
若职位以此方式出缺而成员并未委任任何人,s.269(3) 便视卸任审计师为获再度委任 ——除非他是由董事会委任、公司章程要求实际作出再度委任、成员已决议不再度委任他, 或该视为再度委任依 s.270 被阻止。
第 270 条赋予持有至少总表决权 5% 的成员权利,可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的通知阻止视为再度 委任;该通知须经每一名发出通知的成员认证,并须在财务报表分发前至少 30 天送达公司。
依 s.269(1)(a),接任的审计师在前任审计师卸任之前不会就任,除非他是首任审计师 ——s.269(2) 就联合审计师与额外审计师另有例外。你不能悄悄让两名独任审计师并行。
独立性:第 264 条实际取消的是什么资格
第 264(1) 款订明,在下列情形下,明知而同意接受委任、明知而行事, 或编制依法须由核准公司审计师编制的报告,即属犯罪——该人:
| 取消资格事由 | 详情 |
|---|---|
| 未获核准 | 并非核准公司审计师 |
| 负债 | 欠公司、或欠依 s.7 与其关联的法团超过 RM25,000 |
| 高职人员关联 | 本人或其配偶是公司的高职人员 |
| 合伙人或雇主关联 | 是高职人员的合伙人、雇主或雇员;或是高职人员之雇员的合伙人或雇员 |
| 股东关联 | 本人或其配偶是某法团的股东,而该法团的雇员是本公司的高职人员 |
| 登记册 | 负责保管成员登记册或债券持有人登记册,或是该负责人的合伙人、雇主或雇员 |
| 破产 | 在马来西亚境内或境外为未获解除的破产者,经法庭许可者除外 |
| 定罪 | 曾被裁定犯有涉及欺诈或不诚实、可判监三个月或以上的罪行 |
有两项限定条件会在实务上改变答案。第 264(2) 款订明,若某人在过去十二个月内的任何时候 曾是公司或关联法团的高职人员或发起人,即视其为高职人员——因此一名在三月离职的财务董事 不能审计十二月的账目。第 264(3) 款则确认,受委任为某法团的审计师, 本身并不使该人成为该法团的高职人员。
依 s.264(8),违反 s.264(1) 或 (4) 者,一经定罪可被处以最高 RM100,000 罚款。
凌驾于这一切之上的,是 MIA 的《By-Laws (On Professional Ethics, Conduct and Practice)》, 其中纳入了国际独立性标准。那些标准比 s.264 更严格,且约束的是审计师而非公司 ——但它们正是事务所会婉拒一项 s.264 在技术上其实容许的委聘的原因。
厘定费用
第 274 条分配了这项权力。由成员委任的审计师,其酬金由成员以普通决议厘定, 或按成员所决定的方式厘定;由董事会委任者,由董事会厘定,若未厘定则由公司厘定; 由注册官委任者,由注册官或董事会厘定,若未厘定则由公司厘定。酬金包括开支与非现金支付。
另外,s.275 容许 5% 的成员,或持有 5% 已发行股本者,索取一切为非审计服务 支付予审计师的款项的详情——这是一项几乎无人留意的股东工具。
常见错误
- 把委聘书当作委任。 委任是董事会或成员的决议;委聘书是一份合约。
- 在书面同意尚未存在之前就通过决议,违反 s.264(5)。
- 用分发日来计算首任审计师的期限。 s.267(3)(a) 是从呈交期限算起,不是从分发算起。
- 忘了提早呈交会移动委任窗口,见 s.267(6)(b)。
- 以为特许会计师可以签署审计报告。 只有核准公司审计师可以, 而且必须把核准编号印在签署旁。
- 在一名前财务高职人员加入审计事务所(或反向情况)时,忽略 s.264(2) 的十二个月 高职人员回溯期。
- 忽视 RM25,000 的负债上限,它会捕捉到经由关联法团绕道的董事贷款。
- 在审计师是由董事会委任的情况下依赖视为再度委任,那正是 s.269(3) 中四种不适用 情形之一。
下一步
审计师一经委任,接下来值得规划的就是委聘本身——接案、索取清单、实地工作与报告日期, 全都落在一条必须塞进六个月分发期限之内的时间线上。
一家 Sdn Bhd 的首任审计师由谁委任?
董事会。Companies Act 2016 第 267(3)(a) 款要求新注册成立公司的董事会,最迟在首份财务报表呈交注册官的期限结束前 30 天委任审计师。若董事会未能如此办理,成员必须依 s.267(4)(b) 以普通决议委任。
任何特许会计师都可以审计我的公司吗?
不可以。特许会计师可以编制账目,但只有依 s.263 获财政部长核准为公司审计师的人,才可以签署审计报告。核准附有一个核准编号,依 s.263(4) 每次有效两年,并且可被撤销。一家事务所唯有在其所有居于马来西亚的合伙人都是核准公司审计师时,方可执业。
什么会令一个人失去担任我公司审计师的资格?
第 264(1) 款取消以下人士的资格:并非核准公司审计师者;欠公司或其关联法团超过 RM25,000 者;身为公司高职人员或其配偶者;身为高职人员的合伙人或雇员者;负责保管成员登记册或债券持有人登记册者;未获解除的破产者;或曾被裁定犯有涉及欺诈或不诚实、可判监三个月或以上罪行者。
私人公司的审计师任期有多长?
依 s.269(1)(b),审计师自财务报表分发给成员起 30 天后卸任,除非获再度委任。若未作出任何委任,s.269(3) 视卸任审计师为获再度委任,除非他是由董事会委任、公司章程要求实际作出再度委任、成员另有决议,或有持 5% 表决权者依 s.270 发出通知。
我们委任之前,审计师需要先同意吗?
需要。第 264(5) 款禁止公司委任任何人或事务所为审计师,除非该人、或就事务所而言至少一名合伙人,已在委任之前以书面表示同意。在同意书之前通过的董事会决议是有瑕疵的。
上市公司需要不同的审计师吗?
是的,还多一层要求。公众利益实体与 schedule fund 的审计师,还必须依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Act 1993 的 Part IIIA 向审计监督局(AOB)注册。就那类审计而言,单凭财政部长核准与 MIA 会籍并不足够。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直接对照 SC AOB 网页,查证现行审计监督局注册标准以及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Act 1993 Schedule 1 中公众利益实体的定义——本文只读了摘要
- 查证财政部长是否已正式转授 s.263 的核准职能,以及转授给哪个机构,因为 s.263(5) 容许但并不强制转授
来源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 By-Laws (On Professional Ethics, Conduct and Practice) of the Malaysian Institute of Accountants, updated 5 November 2024 — MIA
- Registration of Audit Firm and Individual Auditors —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 AAPG 2 — Auditors report on financial statements prepared in accordance with MPERS and Companies Act 2016 — MIA
修订历史
| 版本 | 日期 | 变更 | 修订者 |
|---|---|---|---|
| 01.00 | 2026年7月20日 | Approved and published.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