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国家遗产法令》下的国家遗产名录

> 马来西亚如何依据《2005年国家遗产法令》（645号法令）将建筑、物件、自然地点和在世人物列宪为国家遗产，由国家遗产局（Jabatan Warisan Negara）管理——这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国际名录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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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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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市一间百年老店屋、一柄马来短剑（keris）、一支宫廷舞蹈，以及一位仍然在世的宋吉（songket）制作师——这四者在马来西亚都能担当同一个法律称号：*国家遗产*（Warisan Kebangsaan）。把它们联系起来的并不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名单，而是一份鲜少被提及其名的国内名录：**国家遗产名录**（Daftar Warisan Kebangsaan）。

这份名录源自**《2005年国家遗产法令》（645号法令）**，该法令于2005年12月30日获御准，并于翌日列宪。它取代了如《1976年古物法令》等旧法律，并将国家遗产的保护统一置于单一的行政机制之下——即**国家遗产局（Jabatan Warisan Negara，JWN）**和一位**遗产专员（Pesuruhjaya Warisan）**。

## 什么是国家遗产名录？

645号法令第23条指示遗产专员“设立并维护一份称为国家遗产名录的名录”，其中载列依据该法令注册的遗产项目名单。这份名录并非封闭的收藏：第23条同时规定遗产专员须开放供公众查阅，任何人都可缴付指定费用后查阅或复制其内容。

必须理解的重点是：**“列入名录”与“被宣布为国家遗产”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某个地点或物件可依据本法令注册；其中只有一部分随后会由部长通过正式宪报公告提升为*国家遗产*。

## 哪些遗产类别可以列宪？

645号法令承认若干遗产类别，各自在法律中都有其专属的入口。

| 类别 | 简要定义 | 645号法令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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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地点（heritage site） | 具有自然或文化遗产价值的任何地点——包括建筑、纪念物和景观 | 第24条 |
| 遗产物件（heritage object） | 由遗产专员宣布或经申请注册的物件 | 第49、51条 |
| 水下文化遗产 | 具遗产价值的沉船和沉没结构 | 第61–66条 |
| 国家遗产 | 由部长宣布的地点、物件、水下遗产或在世人物 | 第67条 |

本法令中“自然遗产”的定义十分宽广——涵盖如山脉、河流、岩石构造和海岸等在自然、科学或历史角度具有非凡价值的物理特征。“无形文化遗产”则涵盖语言、语音表达、民歌、诗歌、舞蹈、戏剧和武术。

## 某项事物如何成为国家遗产？

整个过程从技术性注册推进到部长宣布：

1. **提名。** 依据第68条，任何人都可使用指定表格提名自然遗产、有形或无形文化遗产、在世人物，或水下遗产。
2. **评估。** 遗产名录组通过列宪分组开展研究与评估，以衡量该项目的重要性和真实性。
3. **建议。** 专家委员会向遗产专员建议该项目，专员其后可将之呈荐给部长。
4. **宣布。** 依据第67(1)条，部长“可通过刊登于宪报的命令，宣布”已列名的地点、物件、水下遗产，或任何在世人物为国家遗产。
5. **列名。** 第71条指示遗产专员将已宣布的国家遗产列入名录。

在作出宣布时，第67(2)条列明九项考量——其中包括历史意义、美学特征、科学创新、社会或文化关联、多样性，以及该遗产的稀有性或独特性。若地点位于州属土地上，部长须与州政府主管当局磋商（第67(3)条）；若为私人土地，须至少提前30天通知业主（第67(4)条）。

## 在世人物国家遗产（WAKOH）：有生命的遗产

645号法令最独特的特征之一，是它能够将**一个人**宣布为遗产。第67条明文允许将“任何在世人物”宣布为国家遗产——即**在世人物国家遗产（WAKOH）**。

这通常涉及那些掌握濒临失传遗产技艺的人物：宋吉制作师、织工、皮影戏师傅（tok dalang）、传统乐器演奏者等等。根据*The Rakyat Post*于2021年的报道，已有超过20人因在艺术与文化领域的贡献而获得这项特别肯定。其目标不仅是荣誉，更在于确保这些人物的知识得以保存并传承下去。

## 名录中有哪些实际例子？

名录的内容分散在多个机构之间。**马来西亚博物馆局（Jabatan Muzium Malaysia）**报告称，其收藏中的20组文物已列宪为国家遗产物件——其中3组属考古类别、16组属民族学类别，以及一组属标本类别，当中18组已经数码化。

至于无形遗产，国家遗产局的名单涵盖如砂拉越族群的萨佩（Sape）舞蹈、马兰诺族群（Melanau）的Petudui习俗，以及卡达山族群（Kadazan）的Sogit——反映了这份名录的跨族群特质。诸如**登嘉楼碑铭（Batu Bersurat Terengganu）**这类著名物件，是一块约成于1303年、如今保存于登嘉楼州立博物馆的爪夷文（Jawi）碑石，也是作为国家遗产受到守护的珍宝之一。

## 列宪后有什么法律效果？

遗产地位带有法律的利齿。依据第112条，任何人未经遗产专员书面许可，不得挖掘、拆除、改建或破坏遗产地点。第112(2)条下的罪行可被处以**最高五年监禁，或最高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而法院还可下令追加相等于被破坏物件价值的赔偿。

至于国家遗产，其所有权也受到管制：业主可继续保有该产业（第69条），但所有权转让只能通过继承，或经遗产专员批准的买卖来进行，且必须优先让专员购买（第70条）。

## 它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名单有何不同？

这是最常见的混淆。**国家遗产名录是马来西亚法律下的国内工具**，由国家遗产局管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则是依据教科文组织公约作出的国际性肯定，由国际机构评审。

两者可以重叠，但并不相互自动生效。一个地点可以在从未列入教科文组织名单的情况下列入国家遗产名录，而向教科文组织提名通常也是从国内保护先行开始。简而言之：国家遗产衡量的是对马来西亚的价值；世界遗产衡量的是对全人类的普世价值。

## What's next

- **想查阅名录？** 第23条赋予你查阅国家遗产名录并缴付指定费用作复制的权利；请联系国家遗产局。
- **想提名遗产或人物？** 向国家遗产局遗产名录组索取第68条提名表格，并准备能支撑第67(2)条九项考量的历史或文化重要性证据。
- **历史建筑业主？** 在进行任何建筑工程之前，先查明你的产业是否位于保护区或遗产地点内——依据第112条须取得遗产专员的书面许可。
- **欲阅读法律全文**，请参阅由马来西亚法律修订专员（Pesuruhjaya Penyemak Undang-Undang Malaysia）出版的《2005年国家遗产法令》（645号法令）。

## Sources

- National Heritage Act 2005 (Act 645) — Laws of Malaysia Reprint — https://gtwhi.com.my/wp-content/uploads/2020/12/National-Heritage-Act-2005.pdf (Pesuruhjaya Penyemak Undang-Undang Malaysia (cetakan semula))
- Bahagian Daftar Warisan — https://www.heritage.gov.my/en/kenali-daftar-warisan.html (Jabatan Warisan Negara)
- Senarai Objek Tidak Ketara Status Warisan — https://www.heritage.gov.my/en/pengiktirafan-pengisytiharan/warisan/objek/objek-warisan-tidak-ketara.html (Jabatan Warisan Negara)
- Objek Warisan Kebangsaan — https://www.jmm.gov.my/ms/content/objek-warisan-kebangsaan (Jabatan Muzium Malaysia)
- What Is A 'Malaysian National Heritage' & How Are They Gazetted — https://www.therakyatpost.com/living/2021/04/25/what-is-a-malaysian-national-heritage-how-are-they-gazetted/ (The Rakyat 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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