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SRF：谁必须报告可持续发展资料，从何时开始

> 把国家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当成一项带日期与门槛的报告义务来看——三个分组、RM2 billion 的非上市公司测试、鉴证时间表，以及绝大多数评论把它混为一谈的那份独立的 SSM 建议书。

- Category: accounting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accounting/nsrf-sustainability-repor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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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报告进入马来西亚时是一个传播课题，如今正在变成一个会计课题。国家可持续
发展报告框架（NSRF）要的不是一份印得漂亮的报告。它采纳 IFRS S1 与 IFRS S2 作为
**基线披露准则**，按报告期设定采纳时间表，并以范围 1（Scope 1）与范围 2（Scope 2）
排放的**合理鉴证**为目标——那是与审计意见同一级别的鉴证水平。

最后那个词就是线索所在。一个数字一旦背负合理鉴证，它就需要一套控制环境、一条审计
轨迹，以及一个对它负责的人。它已经变成财务部的问题了。

另一个必须把这件事讲精确的理由：已发表的评论一团乱。最常见的错误，是把大型非上市
公司放进 2026 年。第二种，是把证券监督委员会（SC）的 NSRF 与一份门槛完全不同的
独立 SSM 建议书混为一谈。以下两者都从原始文件出发处理。

## 三个分组

NSRF 的 Table 1（表一），结构照录：

| 分组 | 适用实体 | 始于或之后于下列日期的年度报告期 |
| --- | --- | --- |
| Group 1 | 截至 2024年12月31日，或截至该日之后的上市日，市值（不含库存股）达 RM2 billion 或以上的 Main Market 上市发行人 | 2025年1月1日 |
| Group 2 | Group 1 以外的 Main Market 上市发行人 | 2026年1月1日 |
| Group 3 | ACE Market 上市发行人，以及大型非上市公司 | 2027年1月1日 |

框架另加了一条值得引述的注释，因为它消除了一个常见的含糊之处：一份涵盖始于
2025年1月1日 之期间的常年报告，与一份涵盖截至 2025年12月31日 之财政年的常年报告，
是同一回事。

**大型非上市公司属于 Group 3，自 2027 年起。** 不是 2026 年。凡是看到 2026 年被
挂在非上市公司身上，那就是把两行合并了。

## RM2 billion 测试，一字不改

4.1(c) 段把框架适用于非上市公司的条件写为：「若其符合当前财政年之前连续两个财政年
集团综合营业额达 RM2 billion 或以上的订明门槛」。

这段措辞有三个特征在真正起作用：

**只看营业额。** 没有资产测试，没有人数测试。这与 Practice Directive 10/2024 下的
审计豁免条件不同，后者是从营业额、资产与雇员三项中取任意两项。

**是之前连续两年。** 不是当前年度。今年首次跨过 RM2 billion 的公司，今年并不在
适用范围内。

**综合计算，除非无须综合。** 在无须编制综合账目的情况下，门槛按公司层面适用——
框架说这是为了与该实体现有的财务报告惯例保持一致。

4.2 段解释了政策考量：在经济上或环境上举足轻重的公司并不限于上市实体，而非上市
公司是更广泛供应链中不可分割的一环。4.3 段鼓励自愿采纳，并特别点名难减排行业与
CBAM 行业——水泥、铁、钢、铝、化学品、化肥、电力、氢与石油。

## 外国母公司之子公司的集团宽免

对任何身处跨国集团内的马来西亚公司而言，有两项条文攸关。

5.2 段：若大型非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已按与 ISSB 一致的准则或等同准则**（例如
Europea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Standards）作出报告，该公司**可以借用**控股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与气候相关披露。

5.3 段：若控股公司是按**其他**国际准则与框架作出报告——所点名的例子是 GRI 与
TCFD——该子公司**可获豁免报告三个报告期**，但这取决于注册官的政策决定。框架以脚注
说明，「注册官」指的是 Companies Commission of Malaysia Act 2001 s.20A(1) 下 SSM 的
首席执行员。此后，该准则自始于或之后于 2030年1月1日 的年度期间起适用。

这两段的差别，就是一项自我评估的借用与一项须开口申请的酌情豁免之间的差别。

## 过渡宽免

NSRF 在 ISSB 本身的比例原则机制之上，叠加了三项额外过渡宽免（ATR）。它们
**对 Group 1 与 Group 2 为期两年，对 Group 3 为期三年**，从第一个年度报告期起算。

- **ATR 1**——只依 IFRS S2 披露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IFRS S1 仅在与气候相关的范围内适用。使用这项宽免，同时也免除了在第一个年度报告期披露比较资料的要求。
- **ATR 2**——把气候相关披露集中在主要业务分部。
- **ATR 3**——不披露范围 3 温室气体排放，但该实体本身的监管机构已经要求的类别除外。

所列明的年数是**已包含 ISSB 现有的一年宽免在内**，所以不要把两者相加。而比较资料
方面的宽免，仍须服从各监管机构自身的要求。

在 ATR 3 结束时，范围 3 必须按 GHG Protocol Corporate Value Chain standard 中的
类别加以披露。

## 鉴证

这是既有日期、日期上又附带但书的那一部分。

7.2 段：外部鉴证**目前属自愿性质**。目标是按以下时间表强制要求
**范围 1 与范围 2 温室气体排放的合理鉴证**：

| 分组 | 就始于或之后于下列日期的年度报告期须作合理鉴证 |
| --- | --- |
| Group 1 | 2027年1月1日 |
| Group 2 | 2028年1月1日 |
| Group 3 | 2029年1月1日 |

文件本身就带着两项限定。该表格以脚注注明**仍有待进一步咨询**。而 7.4 段说，鉴证的
框架，**包括鉴证提供者在内**，将在进一步咨询后公布——所以谁可以在可持续发展鉴证
报告上签字，这个问题是敞开的。7.3 段确实有说，相关委聘预期须按大马会计师公会
（MIA）所采纳的鉴证准则执行。

为它做规划。但不要把它当成已成定局来编预算。

## 那些互相矛盾的说法从哪里来

流通中的矛盾，大多可以追溯到同一处混淆，而这值得点名，因为两份文件都是真实存在的。

**NSRF** 是上文所述的证券监督委员会与 ACSR 框架：RM2 billion、三个分组、2025 至
2027 年、ISSB 准则。

**SSM 的 Consultative Document on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Companies Act
2016 o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于 2026年6月2日 截止收集意见，是另一份法律文书，
针对的是另一群对象——NSRF 门槛**以下**的非上市公司。它建议一套遵守或解释制度，由
注册官获授权厘定各项要求，并建议合资格门槛从营业额 **RM15 million** 或 100 名雇员
起跳，分阶段在 **2028 至 2033 年**之间推行，先从范围 1 与范围 2 排放开始，其后才是
简化的可持续发展披露，而 IFRS S2 只适用于最高一层。

那些建议中的数字被引述时，仿佛它们就是 NSRF 的门槛。它们不是。它们是另一部法令
之下的咨询建议，针对的是 NSRF 触及不到的公司，而截至本页日期，该次咨询的结果尚未
公布。其中没有任何一项应被当成当前的义务对待。

## 这对财务部门意味着什么

NSRF 是一套报告框架，而它对上市发行人的法律效力是透过 Bursa Malaysia 的上市条例
运作的，而不是透过 Companies Act。第 IX 节预见将对 Financial Reporting Act 1997、
Companies Act 2016、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Act 1993、Capital Markets and
Services Act 2007、上市条例以及国家银行标准作出相应修订——并预见 MASB 的授权范围
扩大至制定马来西亚可持续发展披露准则，预计在 2027 年初前后。

在那些修订到位之前，大型非上市公司的义务，是一项由 5.3 段中注册官的角色所支撑的
框架期望，而不是一条你可以援引的条文。这是对现状的诚实描述，是及早动手的理由，
不是等待的理由。

## 常见错误

- **把大型非上市公司放进 2026 年。** Group 3 从始于或之后于 2027年1月1日 的年度
  报告期开始。
- **拿当前年度去测试 RM2 billion 门槛。** 那是当前财政年*之前*连续两个财政年。
- **套用资产或雇员测试。** NSRF 的门槛只看营业额。
- **把 SSM 建议的 RM15 million 营业额或 100 名雇员分层当成 NSRF 门槛引述。**
  不同制度、不同法令，而且仍在咨询阶段。
- **把强制鉴证当成已定案。** 该时间表有脚注注明仍有待进一步咨询，而提供者框架尚未
  公布。
- **把 ISSB 的宽免加到 NSRF 的宽免上。** 两年与三年的期限，已明文说明为包含现有的
  一年 ISSB 宽免在内。
- **以为外国母公司的 GRI 报告是一张自动通行证。** 5.2 段涵盖的是与 ISSB 一致的
  报告；5.3 段把其他框架变成一项由注册官裁定、为期三个报告期的酌情豁免。

## 下一步

如果你的集团营业额已接近 RM2 billion，现在就拿最近两套综合账目跑一遍「之前两年」
测试。若符合，第一个报告期便始于或之后于 2027年1月1日，而实际的死线是排放数据，
不是那份报告——范围 1 与范围 2 的计量必须先完整运行一整个期间才能被报告，而且必须
在受控状态下运行，才能被鉴证。

## Sources

- National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Framework — https://www.sc.com.my/api/documentms/download.ashx?id=e98c3900-7b35-4cf5-a07d-fd17acf8734e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 National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Framework — implementation summary and additional transition reliefs — https://www.sc.com.my/api/documentms/download.ashx?id=20efbd8f-b5a0-4122-994f-edbccd53c2b2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 National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Framework — https://www.sc.com.my/nsrf (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
- Consultative Document on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to the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on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5BENG%5D20260422_External%20ESG%20Framework_Consultative%20Document_BI.pdf (SSM)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updated text as at 1 August 2022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Companies%20Act%202016_Akta%20777_BI%20(1.8.2022).pdf (S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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