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FRS 还是 MPERS：你的公司用哪一套框架？

> 如何判断一家马来西亚公司是依 MFRS 还是依 MPERS 报告——用的是 MASB 的私人实体定义，而不是多数指南误用的那个「公众利益实体」测试。

- Category: accounting
- Language: zh
- Status: published
- Updated: 2026-07-20
- Canonical: https://negaraku.md/zh/accounting/mfrs-vs-mp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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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马来西亚的指引都用「公众利益实体」这个词来回答这个问题。那个词什么活也没干。
它不是 MASB 所应用的测试，它不在决定这个问题的那个定义里，而依赖它会在实务上最常出现
的那一种情况下给出错误答案——一家外国上市集团的马来西亚子公司。

真正的测试很短，而且它是一道呈报测试。

## MASB 的定义究竟怎么说

**私人实体**是指依 Companies Act 2016 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且该公司：

1. **本身无须**依**大马证券监督委员会**或**国家银行**所管辖的任何法律**编制或提交**
   任何财务报表；并且
2. **并非**该等实体的**子公司**；并且
3. **并非**该等实体的**联营公司**；并且
4. **并非**由该等实体**共同控制**。

四项分肢条件必须全部成立。任何一项不成立，该公司就不是私人实体。

请注意这个定义从头到尾没提到什么：营业额、总资产、雇员人数、公司是否「重要」、公众
对它是否有利害关系。那些是审计豁免的准则，而它们完全属于另一份文件。

## 为什么「公众利益实体」是错的框架

公众利益实体这个概念在马来西亚的监管中是存在的——审计师用它，证券监督委员会也用它
——但它并不是决定 MFRS 还是 MPERS 的那个开关。拿它去替代真正的定义，会造成两项具体
错误。

**错误一：外国上市的母公司。**一家控股公司在新加坡、香港或伦敦上市的 Sdn Bhd，经常
被告知它必须转用 MFRS，因为它的集团属于「公众利益」。MASB 的立场正好相反：母公司在
马来西亚**境外**上市的私人公司，其子公司仍然是私人实体。该定义是系于马来西亚监管机构
的。该集团很可能为了合并而想要 MFRS 报告，而该子公司也可以自愿采纳——但它并不是被
要求的。

**错误二：联营与合营那两项分肢条件被丢掉了。**公众利益的框架思考的是母公司与子公司。
MASB 的定义同样把身为证券监督委员会或国家银行呈报实体的**联营公司**、或由其**共同
控制**的实体排除在外。一家有一名 30% 股东恰好是持牌保险公司的公司，即使没有人会说它
是任何东西的子公司，也会被这个定义罩住。

## 把这个决定走一遍

| 步骤 | 问题 | 若是 |
| --- | --- | --- |
| 1 | 该公司是否为依 Companies Act 2016 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 | 继续。若否——公众公司、外国公司、依其他立法注册成立的团体——MPERS 就用不上。 |
| 2 | 该公司本身是否须依 SC 或 BNM 所管辖的法律编制或提交财务报表？ | MFRS。这罩住上市发行人、持牌银行、保险公司、伊斯兰保险经营者与资本市场执照持有人。 |
| 3 | 它是否为步骤 2 中某实体的子公司？ | MFRS。请注意步骤 2 指的是马来西亚的 SC 或 BNM 呈报实体。 |
| 4 | 它是否为步骤 2 中某实体的联营公司，或由其共同控制？ | MFRS。 |
| 5 | 以上皆非？ | 它是私人实体。它可以完整应用 MPERS 或 MFRS 任一套。 |

步骤 5 是一个选择，不是一个默认值。MPERS 是一项私人实体可以取用也可以不取用的权利。
不取用它而应用 MFRS 是完全可以的；不可以的是在两者之间挑挑拣拣。

## 身份是逐期评估的

实体只有在其**自始至终**符合定义的那些期间才是私人实体。这一点有其实务锋芒。如果一家
公司在其财政年度的第八个月被一个 Bursa 上市集团收购，它在该期间内并非自始至终符合
定义，因此它就该期间而言并非私人实体——它是整个期间转入 MFRS，而不是从收购日起才转。

同样的逻辑反过来也成立。一个不再是受监管母公司之子公司、并再度满足全部四项分肢条件
的实体，可以就其自始至终具备资格的那些期间回到 MPERS。

## 这个选择并不决定什么

有三项各自独立的义务经常被跟这个决定捆在一起，而它们不该被捆：

- **审计豁免。**由 SSM Practice Directive 10/2024 规范，它有自己分阶段的营业额、资产
  与雇员门槛，以及自己的排除类别。采用 MPERS 的公司仍可能需要法定审计；采用 MFRS 的
  公司原则上也可能获豁免。
- **提交格式。**不论框架为何，财务报表都是经由 MBRS 送到 SSM 的。标记用的分类标准
  并不因 MFRS 或 MPERS 而分岔。
- **税务。**税务计算是从会计盈利起算的，因此框架影响的是起算数字——但 Income Tax
  Act 1967 中没有任何条文会因这个选择而开启或关闭。

当 Companies Act 与准则在财务报表的内容上看似抵触时，**Companies Act 2016 s.244(7)**
以核准会计准则为准来解决它。

## 常见错误

- 套用一个 MASB 并不使用的公众利益实体测试，并在外国上市集团一事上得出错误答案。
- 告诉一家海外上市母公司的马来西亚子公司说 MFRS 是强制的。它不是——该定义系于 SC
  与 BNM。
- 只查子公司那一项分肢条件，忽略联营与共同控制实体那两项，而它们罩住的是少数股权
  持有的公司。
- 把 MPERS 当成小公司的强制规定。它是私人实体的一个选项，不是一项义务。
- 从审计豁免门槛去读框架的决定，或反过来。这两项测试没有共用任何准则。
- 在注册成立时评估一次身份便再也不回头看，而这个定义明文是逐期适用的。

## 下一步

如果上面那道测试把你放在私人实体定义之外，那么过渡本身就是一次首次采纳作业，有它自己
的过渡日期与重述后的比较数字——那在「从 MPERS 转到 MFRS」指南中处理，包括公司能否
转回来。如果你已经定下框架，现在需要知道哪些个别准则适用、从何时起适用，会计准则索引
列出了 MFRS 与 MPERS 的当前状况，包括 MPERS (2025) 与 MFRS 18，两者都就 2027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开始的期间生效。

## Sources

- Implementation of MPERS — private entity definition — https://www.masb.org.my/pages.php?id=275 (MASB)
- MASB Approved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Private Entities — https://www.masb.org.my/pages.php?id=20 (MASB)
- Malaysian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 status and effective dates — https://www.masb.org.my/pages.php?id=89 (MASB)
- MPERS (2025) — https://www.masb.org.my/pages.php?id=615 (MASB)
-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https://www.ssm.com.my/Pages/Legal_Framework/Document/Companies%20Act%202016_Akta%20777_BI%20(1.8.2022).pdf (S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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