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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 ✓ 已发布: 2026年7月25日 10 分钟阅读 下次审阅 2027年7月22日

第 245 条下什么才算会计记录

Companies Act 2016 第 245 条对马来西亚公司的会计记录究竟有什么要求、谁要承担个人责任,以及「便于且妥善地接受审计」这项标准为何在审计豁免之后依然存活。

30秒速答 审阅于 2026年7月25日

Companies Act 2016 第 245 条要求公司、其董事与其经理保存会计及其他记录,这些记录须足以解释公司的交易与财务状况,并使真实公允的账目得以编制,且保存方式须使其能够便于且妥善地接受审计。分录须在交易完成后 60 天内入账,记录须保存 7 年。违反本条的公司及每一名高级职员,可被罚款最高 RM500,000 或监禁最高 3 年,或两者兼施。

  • 这项义务落在公司、董事「以及」经理身上——经理指的是主要行政人员,不论其是否为董事
  • 这项测试是质性的:记录须足以解释交易与财务状况,并使真实公允的账目得以编制
  • s.245(1)(b) 另行要求记录须能够便于且妥善地接受审计——这一点不会因为适用审计豁免而关掉
  • s.245(2) 要求在交易「完成」后 60 天内入账,而不是发票日期后 60 天内
  • s.245(3) 要求自分录所涉交易或业务完成之日起保存 7 年
  • s.245(9) 使公司及每一名高级职员面对最高 RM500,000 罚款或最高 3 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 依 s.244(7),核准会计准则与 Act 抵触时,以准则为准

适用对象: 马来西亚公司的董事、首席执行员、财务主管与公司秘书,包括正在申索审计豁免的公司。

本页内容
完整说明 ≈10 分钟

几乎每一份马来西亚会计记录指南都在说同样的两件事:保存七年,交易在六十天内入账。 两者都没错。两者也都是第 245 条里最不有趣的部分。

有趣的部分是记录必须达到的标准、这项义务不论首席执行员是否身兼董事都会亲自找上他 这个事实,以及一个悄悄比审计豁免活得更久的分条。

条文究竟怎么说

Companies Act 2016 第 245(1) 条把义务加在公司、公司的董事与经理身上,并要求两件 截然不同的事:

  • s.245(1)(a)——促使会计及其他记录得以保存,以足以解释公司的交易与财务状况, 并使真实公允的损益账与资产负债表,以及任何须附于其上的文件,得以编制;以及
  • s.245(1)(b)——促使这些记录的保存方式使其能够便于且妥善地接受审计

这是一项功能测试,不是一份清单。Act 从未列举什么才算会计记录,它说的是记录必须有 能力做到什么。如果你的账簿的读者无法从一笔交易的起点一路追到财务报表上的那个数字, 那么无论试算表看起来多整齐,这些记录都不足以解释它。

实务上,这至少延伸到:

层次例子
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试算表
原始凭证销售发票、采购发票、收据、付款传票、贷项通知单、借项通知单
银行银行月结单、对账表、支票存根、转账通知
资产固定资产登记册、折旧表、产权文件、租购协议
存货盘点表、估值计算底稿、收货单与送货单
人事薪资登记册、EPF、SOCSO、EIS 与 PCB 呈报、雇佣合约
合约客户与供应商合约、租约、贷款与融资协议、关联方协议
判断减值评估、拨备计算、持续经营评估、估值报告

最后一行是公司最常忘记的。凡是财务报表上的数字建立在估计之上,足以解释它的那份 记录,是产生该估计的计算底稿——而不是得出的那个数字。

两个时钟

入账:60 天。第 245(2) 条要求适当的分录须在分录所涉交易完成后六十天内作出于 会计及其他记录中。请留意触发点。是交易的完成,不是收到发票,不是月结,也不是你的 外包记账员拿到那箱文件的日子。

保存:7 年。第 245(3) 条要求记录须在分录所涉交易或业务完成之后保存七年。

这个起算点与税务规则不同。Income Tax Act 1967 第 82(1)(a) 条是自所得所属年度结束起算 七年,而第 82(1A) 条在未曾报税的情况下延长该期限。对于一月完成的交易,两个时钟相差 将近一年。以较迟者为准。

谁承担个人责任

这正是第 245 条不同于 Act 中大多数记录保存条文之处。

s.245(1) 的义务加在三方身上:公司、董事,以及经理。第 2 条把「经理」定义为 公司当其时的主要行政人员,不论其职称为何,也不论其是否为董事。那就是 CEO、董事 经理、总经理——真正在经营这家公司的人。不在董事会里并不是护身符。

第 245(9) 条接着规定,违反本条的公司及每一名高级职员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被罚款 不超过 RM500,000 或监禁不超过三年,或两者兼施。「高级职员」在第 2 条中定义 得相当宽,包括法团的任何董事、秘书或雇员。

对于公众公司或公众公司的子公司,第 246 条在董事身上叠加一项进一步的义务:维持一套 内部控制制度,就资产受到保障、交易获得妥善授权与记录提供合理保证。违反第 246 条的 董事,面对最高三年监禁或最高 RM1,000,000 罚款,或两者兼施。

比审计豁免活得更久的那个分条

第 245(1)(b) 条要求记录的保存方式须使其能够便于且妥善地接受审计。该分条中没有 任何内容以审计实际发生为条件。

依 SSM Practice Directive 10/2024 符合审计豁免资格的公司,获免除将其财务报表送交审计 的义务。它并未获免除第 245 条。记录保存的标准原封不动,而界定该标准的那句话,正是 一句以审计为参照写成的标准。

这不是理论上的问题。在审计豁免制度下,持有 5% 股份的成员、按人数计 5% 的成员,或 注册官,都可以发出通知要求公司审计某个财政年度。若该通知送达,公司就必须为一个已经 结账的期间拿出记录,而其标准是它可能以为已不再适用的标准。省下的审计费蒸发殆尽, 而且通常还比不上重建账目的成本。

记录放在哪里

第 245(4) 条要求记录保存于注册办事处或董事认为合适的其他地点,并须在任何时候 开放供董事查阅。并没有必须存放在注册办事处的要求,也没有必须通知 SSM 存放地点的 要求——这让那些以为要呈报的人感到意外。

马来西亚境外业务的记录,可依 s.245(5) 保存于马来西亚境外,但须符合若干条件。那是另 一个自有其陷阱的课题,对使用境外托管云端 ERP 的公司尤其如此。

常见错误

  • **把七年当成从财政年结起算。**第 245(3) 条是从交易完成起算。马来西亚法律里再没有 别的东西是这样算的,而这正是它常被漏掉的原因。
  • **把 60 天规则套用到会议记录上。**第 245(2) 条讲的是会计分录。第 341 条为其所规范 的记录订下七年保存期,但并未订下入册期限。
  • **以为风险由财务董事一个人扛。**义务落在董事与主要行政人员身上,而罪行条文触及 每一名高级职员。
  • **把审计豁免读成记录保存上的宽减。**第 245(1)(b) 条完整地活了下来。
  • **只保存审计师开口要的东西。**审计师的索取清单是一份抽样。第 245 条要求的是解释 每一笔交易的记录,不是被抽查到的那些。
  • **丢掉估计背后的计算底稿。**减值模型、拨备计算与估值报告,都是「足以解释财务状况」 的一部分。
  • **以为 Act 凌驾于会计准则之上。**第 244(7) 条说的正好相反——核准会计准则在应用于 财务报表时若与 Act 抵触,以准则为准。

下一步

有两个后续问题不断出现。如果你的会计系统或共享服务中心设在马来西亚境外,第 245(5) 至 (7) 条订下了多数跨国子公司正在悄悄违反的条件。而如果你正在开立电子发票,MyInvois 中一份经验证的文件并不自动构成一份足够的第 245 条记录——如今有三套保存制度并行, 而它们对时钟并无共识。

常见问题 6
第 245 条下的「会计及其他记录」指什么?

Act 并未给出封闭清单,而是给出一项功能测试:足以解释公司交易与财务状况,并使真实公允的损益账、资产负债表以及任何须附于其上的文件得以编制的记录。实务上,这远远超出总账,延伸至原始凭证、合约、银行月结单、存货记录、固定资产登记册、薪资记录,以及任何用以佐证财务报表中某个数字所需的东西。

保存期是自交易起算 7 年,还是自财政年结起算 7 年?

自交易起算。第 245(3) 条说的是分录所涉交易或业务完成之后 7 年。这与 Income Tax Act 1967 的起算点不同——该法第 82(1)(a) 条是自所得所属年度结束起算 7 年。保存到两者中较迟的那一个,是唯一稳妥的做法。

60 天规则适用于董事会会议记录吗?

不适用。第 245(2) 条讲的是会计分录。第 341 条为其所涵盖的会议记录簿与决议订下 7 年保存期,但并未为「作出记录」订下期限。凡是说会议记录有 60 天入册期限的指引,都是误用了第 245(2) 条。

如果我们获得审计豁免,记录保存标准可以放松吗?

不可以。第 245(1)(b) 条要求记录的保存方式须使其能够便于且妥善地接受审计,这并不以实际进行审计为条件。商业上也很要紧:持有 5% 股份的成员,或按人数计 5% 的成员,或注册官,都可以要求进行审计,届时记录就必须支撑起一个已经结账的年度。

如果记录不足,谁会承担个人风险?

第 245(1) 条把义务加在公司、董事与经理身上。第 2 条把「经理」定义为公司当其时的主要行政人员,不论其职称为何,也不论其是否为董事。第 245(9) 条接着使公司及每一名高级职员在定罪后承担责任。「高级职员」的定义相当宽,涵盖董事、秘书与雇员。

我们必须保存纸本正本吗?

第 245 条并不要求纸本。它要求的是符合功能测试、且能够便于且妥善地接受审计的记录。但要注意 Income Tax Act 1967 在格式上更严:第 82(7) 条要求电子记录须以电子可读形式保存并可随时转换为书面形式,而凡人手记录后来转换为电子形式者,原本的人手记录仍须保留。

来源与历史 3 来源
⚑ 待专家核实

以下内容在专家确认前,刻意未予明示或仅作定性描述:

  • SSM 并未就 s.245 罪行公布任何罚金复合表——文中所述罚款是 s.245(9) 下定罪的最高刑罚,而非行政复合罚金

来源

  1. Companies Act 2016 (Act 777), reprint as at 1 August 2022 — SSM
  2. Income Tax Act 1967 (Act 53), reprint as at 21 May 2024 — LHDN
  3. Practice Directive 10/2024 — Qualifying Criteria for Audit Exemption for Certain Categories of Private Companies — SSM

修订历史

版本 日期 变更 修订者
01.00 2026年7月20日 Approved and publish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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